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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车工伤保险拒赔引争议,法官提示免责条款告知是关键

时间:2025-12-05 19:0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某公司为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有这样的约定,要是雇员出现伤亡情况,那么保险公司就得进行赔付。然而,当这家公司的一名员工操作铲车干活致使手受伤时,保险公司却长时间没有给予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解称,在事故里原告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没有取得特种作业工种操作证以及特种车操作证,按照保险条款,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岫岩县法院黄花甸人民法庭的负责人关兵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保险公司没办法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该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所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2022年4月的时候,有某公司,为了能够保障员工的安全,朝着某保险公司去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投保的人数是22人,工人张某是位列在这其中的。到了2023年2月,意外发生了:张某在工作期间,坐在铲车的斗里前往上山干活,当铲车收大臂的时候,把他的手夹伤了。受伤后,同事马上将张某送去医院进行救治,医疗费用花费了大约2万元。

事故发生以后,原告公司按照保险公司那边的要求,提交了张某的住院材料去进行审核,可是保险公司一直都没有给予赔偿。因为张某多次向公司提出索赔,所以原告公司最后和张某达成了协议,然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随后,原告公司又转向保险公司索赔,然而保险公司一直都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没有办法之下,原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损失。

针对于该起事件,法院在审理之后判定,关键在于辨别与确定免责条款究竟有没有效。在庭审的过程里呈现出这样的状况,被告方的保险公司进行辩解声称,于此次事故当中原告公司所雇佣的驾驶员,并未获取特种作业工种操作证以及特种车操作证,按照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公司没有负责赔偿的责任。法院经过详细的审理之后认定,原告公司和被告某保险公司共同签订的保险合同,并不违背有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规定,是在法律层面上依法成立并且具备有效性的,双方都应当依据合同内所约定的条款来履行各自得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有被保险人张某在参与工作的期间发生了事故并且受伤,这种情况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是完全符合保险范围之内的。

在这一案件当中,存在着这么个有争议的关键要点,那就是:被称作被告的保险公司所提出来的可免除责任的事由到底能不能够成立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当要去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要是采用的是保险人所提供的格式条款,那么保险人给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是应当附上格式条款的,并且保险人还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具体内容。”。保险合同里,存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订立合同时,保险人要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好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而且要拿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把该条款内容明确说明;要是没作提示或者进行明确说明,那该条款就不会产生效力。

首先,法院审理时有所发现,被告保险公司所主张的免责条款,存在于其《雇主责任保险条款B款(2020版)条款》之中。其次,原告提供了投保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被告公司从未对原告公司送达此保险条款,并且也未针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然后,处于这种情形下,法院认定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所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不被采信。鉴于案件事实以及法律相关规定,最终得出判决结果:被告方为某保险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后往后数30日时间段内,向原告方某有限公司赔付保险金,金额为4万余元 。

案件顺利达成圆满解决的状态之后,原告公司的负责人这般说道:“此次所经历的诉讼,切实让我们从中真切感受到了法律所蕴含的力量以及司法所具备的温度。法官在审判过程当中效率极高,案件被审理得无比清晰明白,判决结果呈现出公平公正的态势,我们这两家企业对此完全心服口服!”。

值得提及的是,本案作出的判决,给出了明确且具体的法律标准,提供给了一个可供参考的处理样本,用以解决该公司所面临的另外两起保险方面的纠纷。据悉,依据该起判决所确立的详细标准,保险公司已经主动与该公司针对另外两起工伤事故当中的赔偿事宜实施展开协商。

法官作出介绍,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是极其关键重要的,保险人需要去建立正规规范流程,致使能够保证实现完整送达条款,而且要以显著醒目的方式来提示以及解释免责内容,绝不能够仅仅因为条款被列于合同当中就视其为有效,与此同时,投保人应当强化增强保险意识,好好妥善保存合同、条款以及沟通记录等各类材料,从而以便在出现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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