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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痕迹鉴定揭秘: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十年罗生门真相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9次询问
当事人陈述前后变化极大
司法鉴定报告存在矛盾
肇事车辆的驾驶人究竟是谁
……
10年前,有一起曾存在当事人陈述这般反复情况,鉴定意见相互矛盾状况,证人证言不一致情形,以致案情一度陷入扑朔迷离状态的交通肇事案 。
这个案件经历了无罪判决,之后抗诉后被发回,接着存疑不诉,还有申诉复查等等情况,最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的推动之下,借助交通事故仿真模拟等技术手段,把事实真相给揭开了,还给了被害人公道,让犯罪者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9月下旬的时候,记者深入到办案一线,采写了这起案件背后的故事。
一场车祸引发的“罗生门”
时间回溯到2015年11月17日,那个飘着雨的晚上,地点在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也就是2016年9月更名为永年区的地方,有4个人相约一起吃晚饭,这4个人分别是,某油脂工厂股东陈兴旺,化名的他,该厂工人尹小亮,同样是化名,以及那在该厂卸货的杜某强和赵某强,这4人一块儿喝了些酒。
饭后,杜某强离开了,赵某强也先行离开了。当晚11时许,陈兴旺驾驶小轿车,载着尹小亮离开了。车辆沿着永年县永河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龙曹村路口东侧时,追尾撞到了前方道路一侧停放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尾部。事故致使尹小亮左眼受外伤破裂,进而萎缩摘除,经鉴定构成了重伤二级。陈兴旺也受伤了,不过伤势比较轻。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案发的时候,尹小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3mg / 100ml,达到了醉酒标准。陈兴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未被检测记录。
事故发生之后,交通警察大队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表明,车辆驾驶人尹小亮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状态,在雨天夜里上路行驶期间,没有将行驶速度降低,并且没有依照操作规范来安全驾驶,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缘由,尹小亮需负事故主要责任。
据了解,这一认定所依照的是鉴定机构给出的一份鉴定意见,其中表明,陈兴旺的伤情程度较轻,尹小亮的伤情程度相对较重,事故车辆的损坏状况较为严重,并且驾驶位旁边的车门内饰板以及驾驶座位下部左侧的血迹是尹小亮留下的,车内前排右侧、副驾驶座位及其靠背,右侧以及靠背均未被发现有血样痕迹。经过综合分析得出结论,尹小亮的伤情符合在事故发生时乘坐于车辆前排驾驶位置所形成的情况。
永年区检察院向案件有关证人了解案发情况。
2016年11月28日,尹小亮及其家属针对此提出了异议,并且向邯郸市永年区检察院进行了控告,在永年区检察院受理尹小亮控告交警违法行为这一案件之后,向永年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以此通知其去纠正这一对错误的认定。
当时之后,永年区公安分局把尹小亮因涉嫌与危险驾驶触犯相关法律的案件予以撤销,针对陈兴旺因涉嫌与交通肇事触犯相关法律的案件展开立案侦查。永年区法院对这一案件完成审理之后,陈兴旺被判定为没有触犯相关法律规定的罪行。面对这般结论,代表检察机关的一方提出抗诉,邯郸市中级法院将先前一审所判定的结果加以撤销,把案件发 回重新进行审理。
在审查起诉的这段期间之内,永年区法院呢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建议,让其撤回起诉。在2019年8月8日的时候,永年区检察院依据证据不足这样的理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且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尹小亮对该决定表示不服,于是一级一级地朝着检察机关去提出申诉,邯郸市检察院维持了原不起诉决定,河北省检察院也就此维持了原不起诉决定,尹小亮依旧不服,最终去往最高检提出申诉,。
2021年4月26日,那个案件被移交至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去办理,这个厅的办案检察官,还有最高检检务督察局副局长劳娃,也就是原来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的二级高级检察官,去调取卷宗材料,在对整个案件进行审查以后觉得,那个案件需要查明的关键事实乃是当时到底谁才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
多维度论证揭开驾驶人之谜
经办案件的检察官,在经过全方位审查的情况下,察觉到这个案件存有诸多疑点,其中有一个疑点是,当事人所提供的言词证据,在前后呈现出反复的状况。
据悉,案件发生之后,永年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事故科的民警,针对尹小亮展开了9次询问,尹小亮的陈述,前后之间的变化幅度极大。在最开始的两次询问当中,尹小亮都声称案发当时,自己处于副驾驶的位置,然而到公安机关去投案自首的时候,却表示案发时车辆是由他在驾驶,可是在随后进行的数次询问里,又声称陈兴旺才是驾驶人。与此同时,陈兴旺的说辞同样极不稳定,一开始称自己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之后却又表示自己并没有驾车 。
疑点之二是司法鉴定报告存在矛盾。
由原永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痕迹检验分析报告表明,在结合陈兴旺体表情况以及车辆痕迹加以综合分析后,认定陈兴旺不具备驾驶人特征。之后,经尹小亮申请,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重新开展鉴定,得出尹小亮在事故发生时期处于驾驶人位置的结论。而这同样是前述交警大队认定尹小亮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关键依据。
此后,沿着案件前行轨迹,再者冒出一家邯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永年大队委托开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全然相反,即事发当时尹小亮并不处于驾驶人位置,是这样一种情况 。
办案人员和鉴定专家现场做侦查实验。
追查真相的时候办案检察官,去把案件现场以及车辆,还有人体损伤的照片,病案材料,医学影像片等材料给调取出来,审查之后,和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一起展开研究。
“为了能够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去查明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最高检把这一案件交办给了河北省检察院。在这一期间,我们对于省、市两级检察院展开了持续不断的跟踪指导。”劳娃这样告诉记者。他们经过分析判断认为,对于这一案件,在补充收集小轿车3D扫描等相关材料之后,能够借助交通事故案件仿真模拟来判断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到底是谁。
邯郸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就伤情鉴定咨询专家意见。
在最高检的指导之下,河北省有三级检察机关,强化了成伤机制的分析,依据肇事车辆右前挡风玻璃破碎,并且向内凹陷,然而左前挡风玻璃仅有裂纹的实际情形,结合驾驶人在碰到车辆追尾时向左打方向盘来进行避险的行为,依照车内人员受惯性影响身体向右侧挤压的客观规律,认定副驾驶位置乘坐人员与车辆车顶向内变形处接触造成损伤的可能性非常大 。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指导河北省检察机关,协调重新鉴定事宜,目的在于进一步确定,尹小亮的左眼伤情,是否是在副驾驶位置处形成。
重新进行鉴定之后得出的结论表明,尹小亮所呈现出的损伤特征能够证实其于车辆发生碰撞之际处在副驾驶的位置,而并不支持其处于驾驶人的位置。这样的一个鉴定意见和在此之前的鉴定意见彼此相互印证,从而强化了陈兴旺作为驾驶人的证据链条。
不枉不纵捍卫司法公正
后期,检察机关经查明得知,案件当事人言词证据前后反复,作为陈兴旺叔伯兄弟的油脂工厂大股东陈某平,以中间人身份“运作”,称尹小亮全部医药费由陈兴旺支付,以此说服尹小亮替其顶罪。在该案办理之时,陈某平突然逝世,致使相关医药费赔付没兑现,进而造成尹小亮翻供 。
2024年7月,河北省检察院复查后认为,根据新的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在案证据,完全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进而认定陈兴旺就是交通肇事车辆驾驶人这一点,应当依法履行提起公诉举措,河北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普通犯罪检察部副主任范卫国告知前来采访的记者,在此前期,河北省那里一级至三级的检察机关,跟当地的公安机关一同针对案件多次开展了分析研究工作,始终紧紧围绕着案件当中存在的矛盾点,清晰明确了补充证据的方向,确定了调查取证的重点所在,后续,据此情形,河北省检察院朝着永年区检察院给出了纠正意见。之后,永年区检察院把原来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给撤销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针对陈兴旺,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情况,提起了公诉。
今年2月26日,法院针对交通肇事罪,对陈兴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兴旺不服一审判决,进而提出上诉,6月12日,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尹小亮作出虚假供述,称自己是肇事车辆驾驶人,此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涉嫌包庇犯罪。2025年4月7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尹小亮将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劳娃告诉记者 。
来看尹小亮申诉案的办理情况,这不仅仅是针对一个个案进行偏差纠正,更是对检察监督怎样穿越众多专业障碍、始终做到既不冤枉一个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一种阐释。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
公安机关最初认定尹小亮为驾驶人,此时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证据有矛盾,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其后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最高检接到当事人申诉后,高度重视,全面审查证据,引导采用交通事故仿真模拟等技术手段,构建起环环相扣、排除合理怀疑的严密证据体系。
当面临“真假驾驶人”以及“鉴定结论冲突”这类复杂状况时,检察机关采用“形式 + 实质 + 专业”这三个层次的审查模式,展开审查工作。在实施形式审查期间,着重核查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签名以及送检材料完整性等形式方面的要件。经核查发现,结论表明陈兴旺不具备驾驶人特征的那份《痕迹检验分析报告》上,两名鉴定人均未签字。在无法进行补正的情形下,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排除,并未将其当作定案的依据。在深入开展实质审查进程中,重点核查鉴定意见的论证过程。经审查发现,关于尹小亮在驾驶座位置的意见,主要是依据车内留有血迹的位置得出的,并且增设了尹小亮事故后必然大量出血这一前提条件。然而,该增设的前提条件并无证据予以支撑,导致结论无法自圆其说。在邀请专家进行辅助审查时,听取最高检法医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意见,探寻更为权威合理的取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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