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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遇商保,赔偿能拿双份吗?最高法案例告诉你答案

时间:2025-12-05 18: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在工作那个场景当中,有好多企业会去给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了,其心里觉得这个就能替代工伤保险了,又或者觉得员工获取了商业保险赔偿之后就没有权利再去索要工伤赔偿了。然而实际情况真的是这样的吗?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出来的那两起典型案例,早就给出了明确的指引:团体意外险赔偿跟工伤赔偿是能够同时去主张的,这二者之间相互并不冲突!

一、核心逻辑:两份赔偿,依据不同、互不替代

很多人混淆两者的关键,在于没分清其法律本质:

简略来讲,商业意外险能够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工伤保险好似是雪中送炭这般的境遇,商业意外险与工伤保险,它们两者在法律依据方面不一样,在保障性质这一方面也全然不同,所以是不能够相互进行抵消的。

二、最高法公报案例:司法实践的权威指引

有两起典型案例,被最高法收录了,这两起案例通过司法判决,夯实了“双重赔偿”的合法性 。

案例 1:船员工亡获商保 60 万后,仍获工伤赔偿

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为名为安东卫的船员,投保了额度为 60 万元保额的团体意外险,之后,安东卫在因工作出海的时候,船舶发生侧翻,导致其遇难,其父母获得商业保险金 60 万元,然而,因为公司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在家属主张工伤赔偿的时候,公司以“已获商保赔付”作为理由拒绝 。

法院作出的判决清晰明确: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乃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无法借助约定或者商业保险予以免除。家属获取商业保险金之后,依旧拥有主张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权利,最终对于家属所提出的工伤赔偿请求给予了支持。

案例 2:建筑工人身亡获 10 万商保,工伤赔偿不扣除

让工人范洪昌施工时受伤后因伤情恶化死亡的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曾为其投保团体意外险,家属获赔 10 万元商业保险金,一审法院曾把该 10 万元从赔偿款里扣除,二审法院予以了纠正。

法院表明,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限定为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没有权利提出扣除主张。人身保险并不适用于“损失填补原则”,家属能够同时获取商业保险金以及工伤赔偿,用人单位不可以变相成为保险受益人 。

三、主流司法观点:双重赔偿是法定权利,而非 “额外获利”

看全国法院的裁判趋向情形,得出支持“双重赔偿”已然成为普遍的共同认知:

工伤保险义务具备强制性,用人单位无法借由任何形式予以规避,商业保险不能取代法定责任,商业意外险属于员工的个人保险权益,和工伤保险的法定赔偿分属不一样的法律关系,人身损害的赔偿没办法用金钱全然衡量,法律不禁止受害人获取双重保障,这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又契合立法初衷 。

生命健康作为劳动者所拥有的权益,是值得去给予最为充分保障的,团体意外险跟工伤保险的双重赔付这一情况,并非属于“超额获利”范畴,而是经由法律所赋予的具备合法性的权利。企业理所应当去严格遵守法定责任,员工也应当清楚知晓自身所拥有的权益,从而能够使得每一份劳动均可获取到覆盖全方位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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