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什么后果?看真实案例被判刑罚款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我国税收监管正进行转变,从“以票管税”转变为“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加大。与此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出现了新变化,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作案手段愈发隐蔽,职业化专业化特征显著,信息化水平得以提升,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这致使不少案件存在发现难的情况,存在查处难的状况,存在定性难的问题。
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事例,进一步突显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税收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决意志,指导司法裁判工作,强化惩治成效,引导依法缴纳税款,提升税收遵从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普通发票相比较,具备凭票抵扣税款的功能。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一功能,在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形之下,借助伪造合同、票货分离、虚假走账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有的借此逃避应纳税义务,有的则借此非法占有国家税款。
于“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里,陈某某身为被告人,在明确知晓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状况下,运用票、货分离这般的手段,借助转账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类的方式,得以让企业获取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额数目巨大。最终,法院判定陈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且处以30万元的罚金。
按法律规定来交纳赋税,这是宪法所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逃税行为不但会直接对国家税收造成危害,还会让国家经济秩序变得混乱,并且损害社会诚信,对社会价值观形成冲击,属于重点予以打击的涉税犯罪当中的一种,在实践里,逃税的具体手段多种多样,相较于其他手段而言,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来进行逃税常常具有更强的隐蔽特性,更难以被查处 。
在一块儿惩治靠着“阴阳合同”来逃税的典型案子当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呀,那个被称作被告单位的新疆百某公司,它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特别巨大,而且占到了应纳税额度的30%以上呢,经过税务机关通知之后,却依旧没有按照规定去补缴税款;被告人毛某某身为项目具体负责人,积极去参与了上述的逃税行为,跟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一样都构成了逃税罪;针对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判处罚金50万元,对于被告人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且还要处罚金5万元。法院针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该行为的一种强烈警示,此警示向社会发出了遵守税法、诚信经营的强烈信号 。
存在一些行业平台,其对国家鼓励创新发展的政策进行了歪曲理解,进而把平台转变成为了实施犯罪的“卖票”平台。针对这种情况,法院明确提出,对于借助平台倒腾发票以谋取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据法律予以惩处。
在典型案例里,被告人沈某某注册成立了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涵盖网络货运等,在并无真实业务情况下,针对那些缺少进项发票的物流、建筑工程类等公司,于收取服务费之后,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9年6月起,至2021年4月为止,沈某某的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2700余家企业,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323份,税额达8.27亿余元,其中已被抵扣的金额为8.23亿元。法院判定沈某某构成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还处以25万元的罚金。
最高法表明,平台并非不受法律管束之处所,平台企业需依循法律开展经营活动。此案件的处置,既是针对违法犯罪行径予以打击,亦是对平台经济环境加以净化。相关的平台企业应自此汲取教训,强化自身监管举措,切不可以身去尝试法律红线,更绝不能把国家鼓励创新发展的平台转变成为违法犯罪的“售卖票据”类型的平台。
往后,人民法院会持续加大针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状况,营造公正且法治化的环境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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