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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林草公众号开设以案普法专栏,剖析常某某盗伐林木案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典型案例剖析
为了更好地守护本市的森林草原资源,严厉惩处破坏林木和草地的非法行为,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包头林草”公众号从现在起,将推出“通过案例进行法律宣传”的专题栏目。本栏目将逐步发布破坏林地草地典型事件以及配套法规条文,使公众深刻认识此类行为的恶劣影响,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警示和普法宣传,借助本地实例对周围人群进行教育引导,切实增强社会层面的警示教育效果,着力推动全社会形成共同守护林草资源的良好风气。
案例一
常某某盗伐林木案
案件详情
二零二四年四月,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山羊圪堵村村民常某某,于村集体林地私自砍伐红柳,致使森林资源遭到损害,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有构成盗伐林木罪的嫌疑,九原区公安分局已对此案立案,并对常某某实施了强制手段。
法律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砍伐林地上树木必须获得采伐许可证明,并且要依照许可证明上的内容来砍伐;对于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子,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明,不过要符合树木砍伐的技术规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盗取树木者,需接受县级及以上林业机构管理者的指令,要求在原处或其它地点补种原被盗伐树木数量一倍到五倍之间的树木,同时,还需承担被盗林木价值五倍到十倍之间的经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若达到一定规模,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会并处或单独处以罚金;若数量极为惊人,则需承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支付罚金;倘若数量特别惊人,则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支付罚金。
案例二
张某某违法开垦草原案
案件详情
二零二四年七月,达茂旗巴音花镇白音敖包嘎查的张某某,擅自将自己承包的草场开垦出来,用来种植玉米,导致草场上的原有植被遭到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嫌疑,达茂旗公安局已经对此事立案展开调查。
法律依据
草原法第四十六条明令禁止开垦草原,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倾向、需要改善生态的已垦草原,要按计划逐步恢复植被;已形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治理。
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触犯国家土地法规,擅自侵占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擅自更改土地原有功能,涉及面积广阔,导致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严重损毁的,将面临五年以内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可能并处或单独处以罚金。
最高法院的《关于审理毁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侵占草原,更改草原原有功能,涉及的面积达到一定程度,导致草原严重损毁的,按照刑法三百四十二条的条款,被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最高法院的《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指出,如果有人非法使用草原,并且改变了草原的原有功能,涉及的土地面积达到二十亩,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定义的“面积较大”。另外,如果某人曾经因为非法占用草原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在三年之内再次非法使用草原,并且改变了草原的用途,涉及的面积达到十亩,这种情形同样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面积较大”。
违法使用草原,使被使用草原的功能发生转变,涉及的面积相当可观,要是出现以下状况,就必须看作是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的“导致耕地、林地这类农业用地严重损毁”: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在草原区域建造窑洞、构筑房屋、开辟道路、进行沙石开采、实施石材挖掘、开展矿产勘探、提取土壤、剥离地表草层的行为,均属禁止范畴。
在草原区域放置或者倾倒各类杂物,导致草原上原本的草木遭到极大破坏,或者使草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相关规定,擅自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导致草原出现沙化现象,或者造成水土流失问题严重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案例三
周某某违法开垦破坏草原案
案件详情
二零二四年七月,达茂旗达尔汗苏木哈沙图嘎查的周某某,在自己的草场私自进行开垦,种上了农作物,这一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属于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达茂旗林草局已经对此事立案,并且进行了调查,同时实施了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草原从事耕种活动,若达到犯罪程度,将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如果情节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县以上级别的草原管理单位将依据自身权限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种植植被,同时将非法获取的财产和产生的收益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到五倍的行政处罚金;若没有产生任何收益,则将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金;若对草原的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了财产损失,必须依照法律要求进行赔偿。
终审:葛峰
初审:阿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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