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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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的定义、范围、原件类型及特性,你了解多少?
时间:2025-08-27 20:3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书面证据是记录文字信息的材料,用以证实某些事件的实际情况。这些文字记录了事件经过,作者的见解,或具体行为,也涵盖了各类符号和图形。例如合同文本、各类信件、电传、设计图、正式文件等均属于此类证据。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物件都可以视为书面证据。提交的证据原件分为原始版本、正式版本和复制版本三种形式。
书证是证据的一种类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书证必须具备特定的法定形式或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才具备法律效力,而其他证据类型则没有这样的要求,例如物证。
我国法律体系中,书证是各类证据中较为关键且常见的一种。这种证据具有两大显著特点,从外在形态看,它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从内在实质分析,其记载的内容无论是事件还是思想表达,都与案件事实紧密相连,所以书证能够作为判断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凭证。
书证能够分为三种类型,前一种类型的情况已经说明清楚,需要尽量搜集原始文件。第二种类型是正本,正本是将原始文件逐字逐句重新抄录的,内容与原始文件完全一致,其产生的法律效力也和原件相同。原始文件通常由制作方保管,而正本则发送给接收方。第三种类型是副本,副本也是根据原始文件全文抄录的,内容与原始文件相同,但法律效力有所不同。
需要留意的是,并非所有书面材料都属于书证范畴,部分书面材料主要反映物品的存放位置,并不着重记录相关事件或人物的思想内容,这类书面文件归类为物证,而非书证。
总而言之,必须清楚认识到,书证是通过文字等非实体形式来证实事实,物证则是借助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物件来核实情况,这两者的证明方式不同,不能相互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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