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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预约合同解除如何依法律规定等综合判断?

时间:2025-08-27 20:3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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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预约协议时,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契约条款和实际履行状况全面评估,关键环节在于界定终止条件、执行流程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接下来,将围绕法律基础、终止准则、操作要点和实际案例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核心法律依据

预约合同的定义(《民法典》第495条):

预约协议是双方商定于某个时间点前后签订正式契约的意向书、订单或预订函等文件,旨在为后续签订主合同(例如购房协议、交易契约)奠定基础。解除预约协议的普遍准则(《民法典》第562至566条):

解除预约合同需遵循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终止的普遍条款,涵盖事先商定的终止、法律规定的终止以及双方同意的终止方式。关于违约承担后果(《民法典》第577-584条):

如果出现某一方违背约定情形,导致预约合同终止,那么违约那一方必须担负补偿损失等相关义务。二、预约合同终止的种类与前提条件(一)商定终止(协商终止)

预约协议能够事先设定终止条款,一旦条款成立,任何一方或双方都有资格终止协议。比如:

关键要点:

(二)法定解除(法定事由)

如果预约协议达不到成立主合同的目标,或者发生《民法典》第563条所列的必须终止的情况,签约双方有权终止该协议。

法定解除情形

适用场景

示例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事件或行政措施等造成承诺协议无法执行,例如流行病阻碍了初始协议的签署

甲和乙达成了购房意向协议,后来由于官方出台了更严格的购房限制措施,甲没能获得购房许可,因此可以取消这个协议。

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某方不履行约定责任,例如明确表示不签订此合同,或者耽搁时间超出正常限度

乙公司订立了设备购买意向之后,向甲公司表明了“不再进行购买”,甲公司因此有权终止该意向。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有一方没有依照事先商定的时限履行承诺的职责,例如,没有准时缴纳预付款项,也没有提交必需的文件资料,导致守约方权益受损

丙和丁达成了装修预定的协议,商定在十天之内支付设计费用,丙超过了期限二十天还没有支付,丁提醒之后丙还是没有支付,丁有权终止这个预定。

其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预约合同的基础条件丧失(如本约标的物灭失、政策禁止交易)

戊和己达成了二手车交易意向,随后车子遭遇意外被判定报废,因而无法交付,戊有权终止该意向。

(三)协商解除

当事人能够经由双方同意终止预先达成的协议,不必符合某些具体要求(《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商议终止时,应当留意:

三、终止预约合同的流程及法律影响(一)终止流程发出终止通知(《民法典》第565条):

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发出解除函,来告知另一方,合同会在通知送达时终止。如果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或仲裁机构来终止合同,必须递交解除合同的申请。对于异议,要进行如下处理

当事人若对终止持有不同意见,能够向审判机关或争议解决组织申请认定终止的有效性(《民法典》第565条第3款)。审判机关必须核实终止是否满足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情形。(二)产生的作用使事物恢复原样:

若预订协议部分执行过,比如交付了订金或预付款项,一旦终止协议,已交付的金额必须退还(《民法典》第566条)。关于补偿,如果是因为一方违背约定而终止,违约方要补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害,比如为达成主合同所付出的合理开支和错失的潜在收益;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情形变化而终止,双方都不必承担补偿责任(《民法典》第590条)。

示例:

甲和乙达成了购房意向协议,商定甲先付10万元作为订金,并在30天内签署正式的购房协议书。甲交了订金之后,由于乙不配合签署主合同,甲终止了意向协议。法庭裁定乙要退还订金10万元,同时补偿甲因为房价上涨而多付出的购房费用2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

四、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的纠纷及审判原则(一)“预先约定协议”与“根本性约定协议”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二者在性质上有所差异,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划分,确保合同效力得到正确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清晰界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若预约协议里已包含根本性约定事项,例如交易对象、金额、执行期限,或许会被当作是“表面预约、实质正式合同”,终止时须依照正式合同条款来操作,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中有明确说明。

示例:

购房承诺书里清楚说明“房产平方数是一百,总价格是二百万,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交易”,法庭认为这份承诺书包含了买卖关键内容,如果终止就必须依照购房协议规定进行补偿。

(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如果预约协议里没有规定终止权利的期限,那么终止权利必须在明白或者理应明白终止理由的那天开始算起,一年之内必须用掉,这是根据《民法典》第564条说的;如果超过了这一年还没行使终止权利,那么这个终止权利就没了。

示例:

丙和丁达成了装修预先约定,计划在2024年10月1日完成合同签署,丁在2024年11月1日告知丙无法履行该约定,丙的终止权利由于超过一年期限(从2024年10月2日持续到2025年10月1日)而失效,因此丙必须继续执行预先约定或承担违约后果。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

若在约定执行过程中出现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动(例如政策变动、市场发生显著变化),假如继续执行会造成极不公平的后果,相关方可以向审判机构申请调整合同条款或终止协议(《民法典》第533条)。

示例:

甲和乙达成了新能源汽车购买意向,计划在2025年完成交车。然而,2024年国家颁布了新政策,规定新能源汽车必须达到更新的安全规范。由于这一变化,乙方面临困难,无法履行最初的交付承诺。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依据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则,要求终止这份购车预约,并且索回已经支付的首付款项。

五、针对解除权人的建议:在解除合同前,需审查合同条款,确认解除条件是否已经满足;应当收集并保存解除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对方违反约定的通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最好先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以此减少可能产生的法律诉讼费用;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应尽快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要留意一年期限的限制。收到终止通知,应立刻表示不同意见,例如提交书面异议或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如果终止缺乏正当理由,可以要求继续执行约定内容,或者索要经济补偿;如果涉及预付款项,须留意“预付款惩罚条款”,即收取预付款方若违背约定需加倍退还,而支付预付款方若违背约定则无权索回款项。针对司法部门,需核实预约协议的宗旨及其能否实现,比如主合同是否仍可缔结;要明确预约与主合同的界限,防止责任错位;应兼顾双方权益,恰当判定损害补偿额度,诸如实际花费、潜在收益损失。

解除预约合同要考虑事先的条款、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及双方协商的结果,关键是要说明解除是有依据的,比如对方没有遵守承诺或者出现了无法控制的意外情况,同时也要看合同是否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实际操作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材料,比如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书信和证明受到损失的文件,然后根据合同上的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条文来决定解除的方式,以免因为手续不完善或者理由不充分而使得解除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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