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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时是否担违约责任?责任咋划分及赔偿范围确定?

时间:2025-08-27 20:3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裁判要旨

合同成立生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如果合同被判定无效,则不会引发违约责任问题。不过,即便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仍需补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要分担应负的责任。

争议焦点

契约作废后,是否仍须负责违背约定?契约作废时的责任怎样分摊?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以合同有效为基础。如果合同被判定无效,那么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就不再适用,双方当事人都不必履行违约责任。

合同作废时的责任分配:合同作废,双方要按照自己犯错多少来分担责任。这个案子里面,某某公司没有按约定完成建造工作,对项目延期要负主要责任,需要赔钱。

确定赔偿额度:由于工程拖期基本是某某公司引起的,第一、第二个判决裁定某某公司赔偿合同全部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是恰当的

典型意义

本案例突出了违反约定与契约有效性的紧密联系,界定了契约失效时的责任分配规范。契约失效不代表相关方可以免除所有义务,而是要依据过失大小来承担补偿义务。这种判决准则有利于协调双方的利益,保障了契约规范的公正理念与诚实理念。

法律评析

这项判决依据的准则,其实反映的是契约法规中“契约失效时的责任划分”机制以及“公正、诚实”理念的具体化,其理论基础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剖析:

合同生效情况与义务履行问题的区分:从无法完成债务到签订协议时发生失误

合同生效期间,当事人须承担的违约后果,主要依据“事先商定的履行责任”来判定,关键在于对“未能履行责任”的补救措施(例如强制执行、赔偿金等);倘若合同无效,由于它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必遵守原定条款,但这不代表相关责任会自动消失。

依照《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合同一旦失去效力,有过错的一方须承担“缔约过程的责任”——这种责任的产生,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在达成协议期间未能恪守诚实守信的准则(例如,隐藏了关键情况、散布不实消息等),致使合同无法满足必要的生效条件而归于无效,其核心在于补偿当事人因信赖协议能够成立而付出的合理代价(例如,为准备签约而支出的必要开销、错失的潜在收益等)。这项规范清晰地区分了“合同成立时的义务履行”和“合同作废时的过失承担”,并界定了责任归属的界限范围。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平衡权益的核心标尺

依据责任大小决定补偿数额,是合同失效后责任划分的关键准则,其理论意义体现在:

否认“无过失责任”:假如仅仅因为契约失效就迫使一方承担全部补偿,或许会助长当事人“疏于核对契约有效性”的懒散态度,有违“自担后果”的民法信条。

确定过失轻重(例如,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者需承担主要义务,疏忽未核实者承担辅助义务),有助于防止责任划分不公,既能阻止有过错者推卸责任,也能避免无过失者得到不当补偿。

这项规定与《民法典》第六条所述的公平理念、第七条所强调的诚实理念相吻合,依据过失界定,促使相关方对其在缔约环节的不诚信或欠审慎举动承担后果,既补偿了无过失方的信赖利益,也约束了缔约时的相关活动。

三、司法价值取向:维护交易秩序与诚信底线

从司法实践看,该规则的深层价值在于:

纠正“契约作废则脱责”的错误观念:实际交易中,某些个体或许会以“契约无效”为借口推卸义务(例如房产商以契约未登记为由不补偿购房者的损失),该案准则清晰表明“契约作废不等于无责”,有助于制止这类失信举动。

确保交易稳定:清晰界定契约失效后的责任划分,可促使各方在签订协议时更加仔细地评估合同有效性,同时当争议出现时,对责任承担能形成合理预期,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最终有助于维护房地产、建筑等行业的交易秩序——这也非常符合建筑房地产法律实践里“强调交易安全及对当事人信赖的维护”的原则。

总结来说,这项规则不只是明确责任归属的简单说明,而是详细梳理了合同失效时的责任关系,将公平和诚实守信的精神融入整个合同订立环节,既解决了法律实践中合同无效后责任难以判断的难题,也为建筑和房地产等特定行业的交易活动设定了清晰的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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