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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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是什么?自动投案有哪些情形?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的第14号案例中,明确指出:犯罪者若在犯罪后主动自首,即便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逃离,之后又重新归案,依然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最高法对自首认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自动投案”的界定做了详细说明。《解释》的第一条第(一)项列举了七种情形,这些情形均被视为自动投案,充分展现了犯罪嫌疑人在投案过程中的主动性和自愿精神。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若犯罪者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自首,并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则构成自首。所谓自动投案,即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或者虽已察觉但犯罪嫌疑人在未被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且直接向上述机关投案的行为。
刑法中对于自首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条款规定,犯罪者若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且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即构成自首。针对自首的犯罪者,法律允许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若犯罪情节较轻,甚至可以免除其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构成自首需满足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这两个条件。若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抑或虽已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经历调查谈话、讯问,亦或未被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者,即视为自动投案。在此期间,若能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则应认定为自首。
自首作为一种法定情节,通常会使法院在处罚时倾向于从轻或减轻;而坦白虽能酌情减轻处罚,但相较于自首,其带来的从宽可能性相对较低。换言之,若犯罪嫌疑人选择自首,法院在综合考虑所有情况后,有很大可能对其作出从轻或减轻的判决;然而,若仅进行普通坦白,那么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则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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