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最新资讯>>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辽宁锦州一劳动争议案审结!员工获商保赔付后仍可索赔工伤赔偿?

时间:2025-07-03 19:0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对一宗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判决,依照法律规定,确认了员工在获得商业保险的赔偿之后,依然可以向雇主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的要求。

2018年1月,郑某加入了一家空调维修机构,负责空调的维修任务,并按月领取报酬。然而,他与该机构并未签署任何劳动合同。到了2020年4月,该维修中心为郑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达到20万元。不幸的是,2020年11月3日,郑某在执行维修任务时遭遇意外,不幸离世。

因劳动关系认定引发纠纷,郑某的亲属王某与郑小某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该机构最终确认双方在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3日期间构成劳动关系。面对仲裁机构的裁决,某空调维修中心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和二审审理,法院均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到了2021年9月,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认定郑某为工伤死亡。某家保险公司于2021年12月对意外伤害责任保险金进行了审批,并同意支付。王某据此获得了这笔20万元的保险赔偿。

2022年5月,王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随后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某空调维修中心向王某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总计超过87万元。对此裁决,某空调维修中心表示不满,遂向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在应支付丧葬补助金及工亡补助金的责任范围内,扣除已由某保险公司支付的20万元理赔款。

在庭审过程中,该空调维修机构提出,鉴于公司已为郑某购买了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且某保险公司已因本案向郑某的亲属支付了20万元的赔偿金,因此,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工伤赔偿金额应当减去这20万元的赔偿金;然而,王某则主张,不能因为意外保险已经赔付了20万元而减少工伤赔偿的应得金额。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断,即便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了商业性质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并不能使其免除依照法律规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责任。即便员工已经获得了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金,他们依然可以向雇主提出工伤赔偿的要求。因此,在本案中,王某所获得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不应从其工伤赔偿中扣除。最终,法院判决该空调维修中心需向王某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总额达到87万余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该空调维修机构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结果保持不变。截至目前,该案件的相关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强制险种,它构成了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时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法律规定,雇主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一法定责任不得以任何手段规避或降低。用人单位所购买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其性质实际上属于企业向员工提供的福利之一,它与工伤保险属于两个独立的保障系统,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矛盾,也不存在互相替代或相互抵消的情况。因此,即便用人单位已经为员工投保了商业保险,他们依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手续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员工在取得商业保险赔偿之后,其依照法律规定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权并不会受到影响,他们依然可以向雇主要求应得的工伤保险赔偿。具体到郑某的情况,其亲属即便已经从商业保险那里获得了赔偿,依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长安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