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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主体及申报时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不同责任与途径

时间:2025-06-03 20:2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工伤申报主体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的申报责任

职工一旦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确诊为患有职业病,雇主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行动。自事故伤害发生当天起,或者自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时起,必须在30天内向统筹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当然,若遇到如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影响到了申报工作的进行,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申请的时间限制可以适当放宽。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途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受伤的员工及其亲属,或者是工会,同样有权寻求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他们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当天,亦或是在被确诊或鉴定为职业病后的一年内,依照有关法规,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具体规定,一旦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被确诊为职业病,其所在单位需在事故发生或确诊后30日内,向统筹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期;若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申请,工伤职工、其亲属或工会组织在规定的一年期限内,有权直接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办法》的第四条与第五条内容一致,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提交申请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超过一年时限能否申报工伤?

符合一定条件仍然可以申报工伤

通常情况下,若工伤申报超出了1年的规定期限,将会遇到重重阻碍,然而,若满足某些特定要求,申报依然有望成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指出,若工伤认定申请的延误并非由职工或其亲属自身造成,那么这部分耽误的时间将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的有效期限之中。这些特殊情况涵盖了诸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的不可抗力;以及因非法拘禁导致职工人身自由受限,无法及时完成申报;还有因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提供协助而造成的申报延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存在缺陷;以及当事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情形。

申报工伤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这份表格是工伤认定申请不可或缺的文件,其中详细记录了事故发生时的关键要素,包括具体的时间与地点等。在填写过程中,务必保证信息的精确无误,以确保审核环节能够顺畅进行。

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为证实与雇主间存在雇佣关系(包含实际存在的雇佣关系),可出示劳动或聘用协议的副本。若缺乏正式的合同,亦能提交诸如薪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件、出勤记录等其他文件,用以证明员工与雇主间的雇佣联系。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材料

请出示由医疗机构提供的受伤情况诊断凭证,如涉及职业病,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凭证或职业病鉴定书。这些文件是评估员工受伤状况及确认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证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均规定,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那三类材料,并着重指出,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不齐全情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一次性通过书面形式告知所需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补正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责任予以受理。

社会保险部门受理时间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需在15天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若资料齐全,将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资料不齐,则需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资料。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补正资料后,同样需在1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接受申请后,需颁发《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若决定不予以接受,则需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工伤认定作出时间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定的期限内公布认定结论。通常情况下,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当天算起,60天内必须完成工伤认定的裁决。然而,对于那些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工伤认定申请,则会优先处理,确保在15天内完成工伤认定的判定。工伤认定决定的作出,必须以司法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基础。若司法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尚未给出结论,则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将暂停。《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对此均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规定。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救济

职工或其亲属、企业如对不予受理的裁决或工伤认定结果持有异议,无需焦虑,法律已为他们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手段。他们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亦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此项救济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

工伤确认完成后,必须进行劳动能力评估以明确工伤补偿的具体数额,这种评估即是对劳动能力受损程度及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受损程度的分级评定。劳动能力受损程度被划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其中一级为最严重,十级为最轻微。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受损程度则分为三个级别: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以及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标准是由国务院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联合国务院的卫生健康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

工伤认定结束后,若需明确工伤待遇的具体细则,便需对劳动能力进行评估。这种评估旨在对劳动者的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分级。其中,劳动功能障碍的分级包括十个伤残等级,从一级的重度到十级的轻度;而生活自理障碍则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其鉴定规范由我国国务院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联合国务院的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确立。

企业、受伤员工或其亲属均可向所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交鉴定申请,在提交申请时,还需一并提交工伤认定结果以及员工的工伤医疗相关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此明确指出。

工伤认定完成后,职工在伤情基本稳定且出现残疾、影响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便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例如,职工在骨折治疗完毕后,若骨头已愈合但伴随肢体活动受限等后遗症,便达到了申请鉴定的标准。此外,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的延期)后,同样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对这两个申请的关键时间点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接受条件及流程,均需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文件后,即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一旦发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存在缺失,委员会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明确指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在申请人补齐所有材料之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迅速安排鉴定工作。在常规情况下,自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文件之日起,需在60日之内给出鉴定结果。若受伤情况较为复杂,且涉及众多医疗卫生专业领域,鉴定结论的作出时间可适当延长至90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的第九条对此进行了具体阐述。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作出时限

该环节与之前在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阶段对结论形成时间的规定相吻合。也就是说,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立即安排鉴定,并且自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60天内给出鉴定结果,若伤情较为复杂,则可适当延长至90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中也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送达

一旦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形成,鉴定委员会将立即采取行动,确保在20天之内,将鉴定结果迅速通知到工伤职工及其雇主,并且还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副本,以保证所有相关方都能及时了解鉴定结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

若申请鉴定的机构或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果持有异议,他们可以在接到鉴定结果后的15天内,向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与初次鉴定保持一致,并且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给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将作为最终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以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均对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事宜做出了明确规定。

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公布之次年起,若工伤员工、雇主或社保机构察觉伤残状况有所变动,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重新评估的申请。若对重新评估的结果持有异议,当事人仍可依照规定提出二次鉴定的请求。重新评估的程序和时限与首次鉴定保持相同。《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均对复查鉴定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掌握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整个流程及时间顺序,对于用人单位妥善处理工伤事件以及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极为关键。各相关方必须严格遵守既定流程和时序要求,以保证工伤处理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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