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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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厂房设备拆迁无踪,200万判赔款8年难执行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查封的厂房设备在拆迁过程中消失一事进行了审理,判定赔偿款200万元至今未能执行,供应商感叹:“我的查封物品,究竟该向谁提出索赔?”华商报大风新闻对此进行了报道。近期,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事实认定存在不清之处,决定将案件发回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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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新闻报道后,“撤回协助执行通知的裁定”撤回了
支付了5000元的保全费用后,法院所封存的设备却不见了踪影,而向对方申请执行拆迁款项也未能如愿。历经8年,我何时才能追回我所欠的款项?来自陕西咸阳的供应商姬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进行了反映。该事件于2月11日被华商报大风新闻进行了报道。
自2010年起,姬先生的咸阳瑞意工贸有限公司(简称瑞意公司)便与西安利君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利君包装公司)携手开展业务合作,却不幸遭遇了133万余元的债务拖欠。2016年,渭城法院作出判决,随后姬先生支付了保全费用,瑞意公司随即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姬先生表示,利君包装公司曾在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君制药公司)租用部分土地用于建厂和购置设备。2020年11月20日,利君制药公司启动拆迁工作,执行法官当天迅速抵达现场,对利君包装公司的厂房和设备进行了查封,并张贴了封条。与此同时,执行法官还向利君制药公司送交了协助执行的通知书。尽管如此,那家包装厂连同制药厂一同遭到了拆除,那些贴有封条的资产也随之不复存在。
2024年4月,咸阳渭城法院向西安大兴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提交财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以便核实利君包装公司应得的拆迁补偿款。此外,法院还指令大兴新区停止向利君制药公司支付208万元(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等)以内的拆迁款项。
利君制药公司对此提出不同意见,渭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2024)陕0404执异105号执行裁定”,该裁定撤销了向大兴管委会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这一举动使得姬先生感到困惑,他原本的保全和查封措施都成了泡影,他无奈地询问:“我的查封物品,我应该向谁提出主张?””姬先生对105号裁定向咸阳中院提出复议。
华商报大风新闻的报道过去一个月之后,到了3月12日,姬先生主动联系了华商报大风新闻的记者,并表示自己已经前往咸阳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裁定书。他对大风新闻表达了感激之情,称“105号裁定已被撤销,案件已经被发回重新审理。”
渭城法院:
利君制药否认没给拆迁款,故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6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裁决,要求利君包装公司向瑞意公司支付货款9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随后,瑞意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4月26日,法院向西安大兴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明确指出“在208万余元的限额内,利君制药公司应停止支付”。然而,利君制药公司对此结果表示不满,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异议。
在本案中,渭城法院在审查时发现,利君制药公司否认了其欠付利君包装公司拆迁补偿款的事实,同时,瑞意公司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来证实利君包装公司对利君制药公司拥有其他收入或分红。因此,法院决定,应当取消大兴管委会停止向利君制药付款的执行行为。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做出了“105号裁定”,并据此撤销了之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瑞意公司:
该制药厂内的生产设施,其拆迁补偿款的发放与否,责任在于利君制药厂,需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情况。
3月7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执行裁定书,内容表明瑞意公司已向该院提出复议申请,目的是要求取消105号裁定或者将该案发回重新审理。
在此次复议过程中,姬先生一方提出,渭城法院已于2017年4月17日对利君包装公司的厂房、设备等财产实施了查封,并贴上了封条。随后在执行阶段,瑞意公司与利君包装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若厂房需要进行拆迁,那么拆迁所得的款项应首先归瑞意公司所有。
鉴于西安市的城市规划与建设需要,对利君制药实施了全面的搬迁计划。“渭城法院对此搬迁行为表示默认,并于2020年11月20日,利君制药公司接收了该协助执行的相关文件。在此期间,渭城法院多次要求利君制药公司提交拆迁款项的相关证明材料,但利君制药公司始终未能提供。”渭城法院要求我提供证据来证实制药厂拖欠包装厂的拆迁补偿金,但我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结果法院便撤销了之前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这实在太过不公。姬先生指出,厂房和财产都位于利君制药厂区内,属于不动产,至于利君制药与利君包装厂之间关于拆迁补偿的约定,理应由利君制药提供相关证据。
姬先生指出,大兴管委会的拆迁补偿系一次性整体支付,这表明其中包含了厂房拆迁的赔偿金,利君制药无权对其进行占有与操控。因此,不论利君制药与利君包装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联系,这都不会妨碍利君制药将利君包装的拆迁补偿金上交法院,以履行其协助法院执行判决的职责。
利君制药:
封存期限届满后,瑞意公司丧失了相关权益;收到协助执行的通知书,并不意味着就必然提供协助执行。
利君制药公司在答辩中提到,瑞意公司已于2019年1月10日完成注销手续,故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因此,瑞意公司无权以自身名义发起复议。
其次,瑞意公司需提供证据以证实,在大兴向利君制药支付的拆迁补偿款中,包括了赔偿给利君包装公司的款项。然而,瑞意公司并未出示相关证据。利君制药公司提出,在此次拆迁事件中,其向政府提交的资料并未提及利君包装公司的厂房及设备等资产。此外,西安大兴管委会支付给利君制药的款项与利君包装公司并无关联。
利君包装与利君制药于2009年达成《租赁协议》,规定利君包装需无条件迁出,并负责清理租赁区域内的废弃物,同时负担相关费用和损失。此外,尽管渭城法院在2017年4月17日对利君包装的生产设备实施了查封,但这一查封是有时间限制的。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对动产的查封和扣押时间不能超过两年,而对于不动产的查封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则不能超过三年。当查封期限到达终点时,瑞意公司对利君包装公司的生产设备将不再拥有任何权利。相反,利君包装公司仍需向利君制药公司支付数十万元的租金。
最终,利君制药公司提出辩解,尽管他们已经接收了协助执行的通知文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承认渭城法院的执行手段,他们强调,“这并不表明我们承担协助执行的责任。”
咸阳中院:
渭城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撤销105号裁定,发回重审
3月7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裁决。瑞意公司对于渭城区人民法院发出的(2024)陕0404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持有异议,遂向咸阳中院提出了复议申请。咸阳中院在接到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组成了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目前审查工作已经圆满结束。
咸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所查明的事实与渭城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大体相同。此外,咸阳中院还发现,瑞意公司已于2019年1月10日进行了简易注销程序,并且姬先生对此表示认同,确认公司已正式注销。同时,还查明,2018年12月10日,瑞意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渭城法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随后在2018年12月13日,渭城法院作出裁决,正式终止了该案件的执行程序。
咸阳中院指出,争议的核心在于渭城区人民法院所发布的“105号裁定”是否准确无误。首先,瑞意公司完成简易注销程序后,是否还能充当申请执行的角色?而“105号裁定”对此未进行充分审查,显然是不妥当的。再者,渭城法院在2018年年末结案,然而到了2023年5月18日重启执行程序时,并未对申请人瑞意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继续以已注销的法人身份作为申请人,重新启动立案执行,这一做法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此外,到了2024年4月26日,渭城法院依旧使用已终结的案号,向西安大兴管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这一行为同样是不妥当的。
因此,渭城法院作出的“105号裁定”由于事实认定存在模糊之处,依据法律程序予以撤销,并已退回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姬先生已将债权相关文件及手续提交至渭城法院,目前该案件正处于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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