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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被告转移财产怎么办?大连法院详解财产保全相关问题

时间:2025-06-03 20:2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面对被告可能转移资产的情况,我该如何应对?能否对被告的支付宝和财付通实施冻结,这需要多长时间?财产保全措施能持续多长时间?如果原告未提出解除申请,我的资产是否会持续被冻结?

为全面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财产保全的相关事宜,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副局长王梦意、法官助理张帆深入探讨了现行的财产保全制度,并对财产保全的种类及其有效期限进行了详细阐述。

案情摘要

李某向某劳务公司提起诉讼,诉求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共计超过十万元,且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该劳务公司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金额亦超过十万元。法院经审查认定李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了该公司在该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总额达十万余元。

李某与东莞长安的律师代表该劳务公司一同前往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请求。李某透露,该劳务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情绪激烈,抗拒态度明显。然而,账户被冻结后,该公司无法申请贷款,于是直接与李某取得联系,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支付了工资及赔偿金共计十万余元,从而使李某得以提前达到诉讼目标。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制度的应用,一方面有助于原告企业主体尽快弥补损失,契合了经济发展所倡导的效率价值观念,对违反契约精神的企业起到警示作用,从而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商业交易环境;另一方面,在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实施保全措施的过程中,法院会尽力降低对被告的负面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相关规定》中的第十三条明确指出,若被保全人持有多种财产可供保全,且保全目标能够得以实现,法院应优先选取那些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活动干扰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在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涉及生产经营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的过程中,若指定由被保全人负责保管,则应准许其继续进行使用。在实施过程中,针对企业拥有的土地、厂房、机械设备、车辆等资产,普遍采用“活封活扣”的保全策略,即主要对产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封,以限制其转让,但不对资产的使用进行限制,以此降低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干扰,有利于企业的持续生存和正常运营,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进一步改善商业环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不得超过一年,对动产的查封和扣押不得超过两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及其他财产权的冻结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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