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及政务服务优化相关要求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若许可机关决定接受申请,则需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详尽审查。依照法律规定及既定流程,若需对材料的核心内容进行验证,许可机关需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核实。
依据国务院关于“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的工作安排以及省政务服务中心“一网通办”的具体要求,在处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时,若行政相对人已提交并能通过信息化途径调取相关材料,或者能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机制获取其他单位证明材料,则无需再要求其额外提供。对于缺乏法律或法规支持的材料,不得强制行政相对人提供。必须明确责任归属,具体部门与负责同志需专人负责劳务派遣名录库的相关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的校对、更新和维护。同时,要确保名录库信息的及时准确更新,以避免出现信息更新滞后、派遣单位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等问题。
三、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退出机制
加大对劳务派遣企业资质的审查力度,对于那些经审查发现提交了虚假材料以申请行政许可、实缴注册资本不足200万元、资质条件与实际开展的业务不相符等不符合劳务派遣许可法定要求的,将依法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或者予以撤销、吊销或注销其经营许可。对于未按时上交劳务派遣业务运营状况的汇报、提交了不实的年度劳务派遣运营报告,或年度报告的审核结果不达标,以及被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整改或整改效果不达标的,将不予续发经营许可证;若在许可期限内因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也将不予续发经营许可证;对于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未提出续期申请的,将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四、加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监督管理
(一)落实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劳务派遣企业需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递交上一财年的劳务派遣业务报告。报告的审核可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核对参保信息、调查企业运营状况等多种途径进行。依据审核结果,年度报告将被划分为合格、不合格、无业务三个等级,并据此实施分级管理制度。年度报告材料完备,证明材料真实可靠,业务运营符合法律法规,被派遣劳动者的信息申报准确无误,且派遣员工的薪资待遇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因此,可被评定为“合格”。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被评定为“不合格”: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报告;提交的年度报告内容严重不符合规定标准,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未能全面展示年度业务发展状况;在年度审查过程中采取虚假手段,故意隐瞒实际情况;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操作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违法行为,遭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严重的违规行为。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却未开展派遣相关业务的企业,可被认定为“无业务”。每年5月底之前,需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年度审核结果,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模式,严格依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通过日常巡查、专项审查、举报投诉专项调查等多种手段,对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务派遣相关法规、执行劳动合同、参与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开具虚假发票、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个税申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被派遣劳动者个人所得税、以及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向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三)强化跨地区监管
增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信息方面的核对力度,全面了解劳务派遣公司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和派遣员工的情况。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存在的违法行为,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迅速将查处结果通知给该劳务派遣公司注册地的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发现劳务派遣机构在不同地区大规模派遣工人的情况,注册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应立即通知实际用工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将其纳入本地的监管体系,并携手努力,共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压实监管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需兼顾各项职责,深入分析劳务派遣用工的独特性质,对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化,确保资金补贴的落实,并加强资金监管,以填补漏洞,预防风险。同时,需加强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调解仲裁等相关部门的协作与信息互通,共同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劳动关系部门需依照法律严格规范劳务派遣许可的行政操作,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行政监管予以加强,同时提升劳务派遣机构和雇佣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效能,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需增强执法力度,依法对劳务派遣企业和雇佣企业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需对劳务派遣企业的参保注册、员工变动、待遇发放等流程进行严格审查,并推动这些企业为劳动者迅速完成参保注册手续,同时严厉打击未参保和欺诈参保的行为。调解仲裁部门需充分运用调解服务平台及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力量,主动在基层解决劳务派遣用工的矛盾,并在问题初现时即进行化解;对于涉及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迅速立案、高效审理并依照法律做出判决。
附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等办事指南
2024年10月15日
(联系人:劳动关系处:魏杨洋,联系电话: -)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等
办事指南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所需资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场所的使用凭证、以及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办公设施和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资料的详细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劳务派遣的管理体系涵盖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同时还包括了与用工单位拟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样本。
二、劳务派遣经营变更申请所需资料
1.劳务派遣经营变更申请书;
若需更改单位名称,须出示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证明》;若调整公司办公地点,须提交变更后的办公地点使用证明文件,若公司搬迁,还需递交加盖市场监管部门公章的市场主体迁移申请;若更换法定代表人,需依照公司章程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离职文件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和股东决定需股东签字,董事会决议需公司董事签名)、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调整注册资本,需提供资信机构出具的资信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原劳务派遣许可证的正本与副本原件需提供,电子证照实施后此要求可放宽。
三、劳务派遣经营延续申请所需资料
1.劳务派遣经营延续申请书;
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供其申请延续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状况,工资支付的相关信息,年度核验的结果以及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等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三年来经营情况报告书;
4.劳务派遣的合法经营许可证的正本与副本原件需提供,但在电子证照制度实施后,此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劳务派遣经营注销申请所需资料
1.劳务派遣经营注销申请书(应说明注销理由);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原本及副本原件需提供(电子证照实施后可免于提供)。
关于对派遣工的劳动人事关系及社会保险权益等事项的详细书面报告,需明确指出解除或终止派遣工劳动人事关系的具体人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和具体金额、派遣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及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事宜。同时,提供依法处理派遣工劳动人事关系及社会保险权益等事项的相关凭证。
长安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