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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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创新解析:典型合同新增与法律实践应用指南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的合同部分创新了科学合同法规范系统,并增加了四种类型的典型合同,这些合同改善了合同结论,合同有效性,合同有效性,合同保存,合同保存,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违反合同责任以及典型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准确理解规则的含义,以确定合同行为在民法典中的有效性,以确保判决的适当性。
关键字:民法典合同编辑
1。简介
我国家的《民法典》遵循以《德国民法典》为例的一般法规汇编示例,采用了立法技术来提取公共因素并建立了一般和部分规则的等级结构。在民事和商业的整合体系下,层次结构的具体设计比《德国和日本》等独立的民事和商业国家的民法典的民法典更为复杂。它测试了立法者的法律智慧,需要时间来考虑。
The Civil Code of the 's of China ( to as the Civil Code) which was voted and by the Third of the 13th 's on May 28, 2020 and came into on 1, 2021. for 1259 and 1260 in the annex, the 1258 are in the , , , , and , and Tort of the Civil 代码。其中,合同部分是最大的部分。
这些新规定遵守逻辑和实践的统一性,合同自由与中等国家干预的统一性,平等保护和优先保护的统一性,正直和严格遵守情况的变化,理论和解决实践问题的统一性以及传统和现代性的统一。为了有效地实施民法典,我们必须根据对民法典的基本精神的深刻理解,并实现我们从立法理论到解释的思想转变。
2。合同组成的系统创新
(i)用合同部分替换债务权部分的具体安排
《民法典》通过巧妙的立法安排将债务法的内容置于不同系统。首先,侵权责任是独立汇编的,作为救济手段。其次,通过在合同部分设置“准合同”子部分来规定没有原因和不公正收益的管理。同样,债务法的一般原则的其他内容散布在合同的不同章节下。
1。单方面法律法规定了合同一章的结论。如果单方面法律法案承诺单方面法律法案,则也是发生债务的原因之一。它与合同的性质非常不同,尤其是双边合同,但与合同规则相同,在绩效及其违规方面相同。 《合同结论》一章中《民法典》的一般规定的第499条规定:“如果奖励持有人公开宣布他将向完成特定行为的人付款,完成该法案的人可以请求付款。”这使《单方面法律法》能够在民法典中找到其适用的立场。
2。在合同的履行中,债务分类规定债务分类是债务法的基本内容。 《民法合同》部分根据“合同的履行”部分规定了该部分,其中第514条规定了“货币债务”,其中第515条和516条规定了“选定债务”,在第517条中规定了“债务”,在第518至521条中,在第518至521条中规定了第521股债务,在第页的第52页和第523条中,并在第523页中履行了第52页和第52页,并在第523条中履行了第52页和第523页。 524规定了“第三方表现”。上述内容都是债务法的一般原则的内容,但合同法是债务法的最重要部分。这种安排还实现了使合同扮演债务法律一般原则的作用的最初立法意图,以维持合同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3。在《民法》的《民法》中,将合同权利和债权和债务的义务与债权人和债务分开,所有这些都是“信用和债务”的所有内容,都是债务法律一般规定的内容[1],而被称为“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仅适用于合同。除了对上述债务的分类外,这种区别在“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章中也得到了充分反映。例如,《民法典》第557条将合同终止和偿还,抵消,存款和豁免分别区分为债权人权利和债务的终止以及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由于终止了个人债权人,解决和豁免,由于合同的终止,可能发生清算关系的发生,并且可能发生新的权利关系,例如恢复原始国家和违反合同薪酬。与《合同法》第91条相比,《民法典》的规定更加科学。
(ii)根据实际需求增加合同和准合同类型
合同部分的第二部分规定了各种典型合同。一份典型的合同是基于对社会生活中各种典型交易类型的深刻观察,立法者根据典型的付款义务(例如,主题的转让和使用,主题的转让和使用,工作结果的转让和使用,工作成果的转让和使用),将一方的主要付款义务键入并确定一项著名的一项著名的合同。其交易对手的主要付款义务(除了礼品合同的免费合同外)是统一规定的,以便在法律上合法地定义了各种典型的合同,并且在此基础上,当事方的指示,下属义务以及随附的义务与特定的交易类型结合。原则上,这些规范是任意规定。如果当事方不同意相反,则将自动输入合同以指导和促进当事方进行交易;它还为最类似的未命名合同提供了参考和适用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将15种著名合同类型的合同纳入现有合同法和担保法中的担保合同外,还将三种类型的典型合同添加到合同部分中,并结合了社会生活的需求。考虑合同旨在促进保理业的健康发展,并帮助减轻中小型企业的融资困难和高融资问题;财产服务合同致力于解决社区治理问题,有效地保护所有者的权利,并为标准化财产服务和解决财产纠纷提供可靠的机构保证;合伙合同为组织外部的伙伴关系行为提供了基本指南,并为在实践中普遍的各种常见行为提供法律调整提供指导。
在缺乏正式意义上的债务法的情况下,《民法合同》部分添加了一个准合同分包部分,该部分全面规定了司法实践中长期被忽视的系统,两种类型的司法实践:无因管理和不公正的丰富。与比较法规定其在债务法中的一般原则的实践相比,这种做法显然在系统中更合适,强调了其与合同系统的密切联系。合同安排的顺序 - 不公正的充实 - 侵权行为也为实践中的索赔权基本搜索提供了基本指南。
3。合同部分中的特定机构创新
合同部分强调了面向问题的[2],积极回应公众在实践中高度关注的这些痛点和困难的问题,反映了时代的特征,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i)添加有关电子合同的特殊规则
为了在信息化和网络条件下适应合同系统的新更改,合同部分在电子合同的结论和绩效中为特殊规则做出了特殊规定:首先,电子合同的形式。 “合同部分”规定,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有形表达中包含的内容以及可以随时检索的数据消息将被视为编写。其次,电子合同的结论。合同部分规定:“如果一方通过和其他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则当另一方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成功地提交命令时,合同是确定的,除非当事各方其他人同意。”第三,电子合同的性能。合同部分规定:“如果通过互联网和其他信息网络结束电子合同的主题是交货商品,并且由明确的物流交付,那么收货人的签名和接收时间是交付时间。如果电子合同的主题是提供服务的时间,则提供服务的时间,如果是在生成的电子凭证或物理凭证中,则是服务的时间;与实际服务的实际时间不一致,如果通过在线传输来交付电子合同的主题,则将其指定的合同的主题和检索和识别时间交付的时间是交付的其他协议,该协议是遵循商品的其他协议。
(ii)改进和创新一般规则和典型合同
“合同部分”通过修改,加法和改进对合同系统进行了重要的改进,完成和发展,范围涉及一般规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的各个部分。
首先,严格修复和改进了“一般规则”,这几乎涉及合同有效性,合同绩效,合同保存,债权人转让,合同终止以及违反合同责任的所有方面。更重要的补充和改进包括:第1章“一般规定”,第256条增加了“根据法律建立并受法律保护的合同”的规定,第258条补充了相对合同有效性的规定;第2章“合同的结论”,第262条修订了除“要约承诺”以外的其他合同方法的引入,第282条改善了合同的书面签署,并介绍了合同的实际履行(也称为实现合同的意图),第287条,第291条补充了约会合同的规定,并补充了该份额的规定。第4章“合同的履行”,第306-307条添加了选择合同债务的规定,第308-312条补充了大多数人的债务,尤其是关于联合和几个债务有效性的详细规定,第313条 - 第314条改善了第三方合同的规定,第317-318条适应了与预期的相关关系,并将其与预期的相关性和预期的关系。补充说,第5章“合同保存”,增强了合同保存在当代合同法中的重要性,改变了合同保存的司法成就,改善了行使亚果的规则,并使其锻炼有效性改进;第6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334条第337条改善了有关债务转移的规定,可以说这是更完善的,第344条还补充了关于共存债务的假设的规定; 7 " of and of ", 347 the on the of debts and the of , 350-351 the of the Law (II) 》The of 20 and 21 have been added to the rules for and , and 352-356 have the and the with for违反合同。
其次,进行了大量的维修和典型合同的改进,除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和司法经验的转变外,还进行了必要的创新。销售合同,贷款合同,租赁合同,金融租赁合同,建筑项目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中介合同等都反映了。例如,“销售合同”第400-408条完善了缺陷担保的责任; “租赁合同”第517条增加了住房租赁的优先租赁权; “金融租赁合同”第536条考虑了所有权保留和担保之间的关系,并明确定义了注册要求。为了避免不可见的保证并与可移动财产保证的有效性协调,该注册可用于抵押可移动的财产抵押和浮动抵押; “技术合同”的第3节添加了一份新的技术许可合同,以适应当前技术许可市场的主要需求。考虑到中级贸易战的背景,这种增加具有强烈的现实感,并增强了技术许可的鼓励和保证。第476条,“担保合同”的第2款修改了担保方法的推定,如果当事方没有明确的协议,则对过去的推定进行了修改以推定为一般担保; “物业服务合同”第725条增加了物业服务提供商的报告义务,第728条改善了所有者应根据财产服务提供商的法定终止程度共同判决的规定。同时,考虑到这是一项混合合同,“如果本章没有规定,则应删除代理合同的相关规定”; “中间合同”第749条规定,如果跳过(绕过中介机构签署),则本金仍需要支付代理费用(绕过订单(绕过中介机构签署))旨在维持市场完整性。
此外,添加了四个新的典型合同法规。初稿将增加担保合同,财产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第二份草案将增加保理合同。增加担保合同是因为保证法将来将面临废除,因此需要将其移至合同部分;增加合同合同是因为民法的一般原则删除了合伙规定,因此需要将其移至合同部分;财产服务合同的形式化是因为它被认为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它符合典型的意义和必要性;考虑合同是合同,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可应收该因素,该因素提供财务支持以及应收账款管理,收款和其他服务。该添加基于第二稿的指示,该指示被认为可以响应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我国的保理业务正在迅速发展,并且大规模发展,但经常发生争议,迫切需要立法。
(iii)改善合同终止系统和违反合同责任制度
合同部分还对合同终止和违反合同责任的责任进行了很多更改。首先,添加了债务还款和补给规则。所谓的还款和赔偿是指债务人承担几种相同类型的债权人的现象,而当债务人的绩效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时,则确定绩效将为一项或几项债务赔偿。合同部分规定了还款和偿还命令:如果债务人承担相同类型的债务的几项债务,则债务人的付款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除非当事方另外同意,否则债务人应指定债务在偿还期间的债务。如果债务人未能任命,他将优先执行已到期的债务;如果应付几笔债务,他将优先执行缺乏或最不保证债权人的债务;如果没有保证他们或具有平等的担保,则应优先执行债务人承担较重的债务;如果负担相同,则应在到期日的顺序上执行债务;如果到期时间相同,则应根据债务比率执行债务(第560条)。其次,澄清了主要债务,利息和相关费用的绩效顺序,并规定债务人应支付利息和相关费用,以实现债务,而除了履行主要债务外。如果付款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除非当事方另外同意,否则应按照实现相关费用,利息和主要债务来支付付款以实现债务(第561条)。第三,合同终止系统已得到改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终止权的练习期,当事方没有同意练习期,则自终止权知道或应该知道终止的原因的一年之内就不会行使权利,或者应知道终止权的终止权,或者如果在合理的时期内未在合理的时期行使另一方,则权利会被另一方提醒,则权利将被解散(第564条)。终止通知的规则已得到改善,可以补充说,可以通过指出债务人在一定时间段内未能履行债务来自动终止合同,并且债务人在该期间内未能在该期限内终止债务,则在通知中陈述了债务。如果一方未能通知另一方,但直接要求通过法律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来终止合同,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了索赔,则应从仲裁申请的副本或仲裁副本的副本终止,将其终止(第565条)。在违反合同责任的情况下,有关存款规则(第586-588条)的担保法规定被吸收。
(iv)阐明合同纠纷中的法律申请级别
《民法典》第467条规定,在本法律或其他法律中未明确规定的合同应应用本部分一般原则的规定,并且本部分或其他法律中最相似的合同的规定可根据本部分或其他法律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民法典的汇编清楚地定义了相关案件在与之打交道时的合法适用顺序。作者认为,由于合同是当事方自治的产物,如果在合同纠纷案中没有诸如无效的情况,则应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澄清每个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基于此,在相关案件的判决文件中,该法院认为合同有效性的第一部分是确定的。只有合同本身没有协议,该协议尚不清楚,或者应申请法律的其他情况,应首先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则,最相似的合同的规定应参考。如何确定最相似的合同,需要判断合同本身的协议。但是,无论是解释双方之间的协议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是对法律的适用进行判断,都应将其归还给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本身,并对其进行常识和理性判断。
本文试图说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现场融资纠纷。通常,由于违反市场外资本分配违反了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的监督和行政法规,双方经常借用合同的出现,例如“私人贷款”,“委托财务管理”或“投资合作”来开展相关活动。结果是,裁判通常很难判断这种交易的本质和侵权的法律利益,而裁判的思想也不同。 The " on the Trial of Over-the- Stock Cases" by the 's Court in 2015 that the main legal of over-the- are the legal of and the legal of and , and the main basis for the is the of the Law, and to the , , of and of over-the- 融资。本文认为,这个裁判的想法值得讨论。不断增长的非处方资本分配活动的直接结果是市场基金的过度杠杆作用,这直接侵犯了证券交易市场的良好运营订单和运营安全。如果一个人单方面强调其“合同关系”,而忽略了自己的“业务行为”,那么它实际上将鼓励双方在异地融资活动中的运气思想,影响当事方对行为非法性的理解,并且将无法构成对非法行为的应有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金融市场的管理顺序。
(v)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人文护理
古典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就是公平”,即合同自由可以自然地导致合同正义,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交流。这种关系对双方都是公平的,也有利于创造财富并实现最佳资源分配。但是,合同自由不会也不能完全实现社会正义。由于信息不对称,竞争不足,集体合作的大规模,市场不能完全自发有效地分配资源,有时不可能通过自发的合同交易来实现最有效的社会财富循环,尤其是对易受伤害群体的护理[3]。
因此,我国民法典的合同部分增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关怀,这表明了实质性正义和实质平等的要求。必须指出的是,合同部分可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反映实质性的正义和实质性平等,但并不意味着正式的正义和正式平等已被放弃,而是在保护弱势群体中,合同部分不仅必须保持正式公平,还必须实现实质性的公平性。对于弱势群体以外的主题,形式平等仍然必须基于形式平等的原则。
合同部分强调保护人们的生计。在保留合同法规定的15个典型合同的前提下,合同部分增加了四个新的典型合同,包括财产服务合同,这些合同主要考虑到财产服务对人民生活和和平与满足的重要性,并且与所有者主要的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在本章中,“合同部分”清楚地规定了所有者的单方面终止权,初步财产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提供商的安全义务以及物业服务提供商的相互交换。 In order to the of the 19th of the Party of China, "we must the of a with , multi- , and both and ", the the rules for and the lease ( 725), the rules for the right of first ( 726), the rules for the 's ( 734), and租户去世后(第732条)等在租赁合同章节中持续居民的规则,这一切都有助于加强承租人的保护,并有助于改革租金和销售的住房系统。
(vi)改善合同结论规则
《民法典》的合同部分中的合同结论规则遵守自愿性原则为主线。自愿合同的原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该原则反映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合同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合同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要求。没有合同自由,将不会有市场经济。在汇编合同过程中,自愿合同的原则始终被用作整个合同中的主线。
在合同签署阶段,通过有关要约承诺规则的详细规定,双方有权独立决定是否签署合同,何时签署合同,签订合同,如何签订合同以及签署内容。在合同绩效阶段,强调当事方可以同意补充或更改相关内容;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各方可以协商以调整原始合同。在合同终止阶段,双方可以同意终止合同;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自愿决定解决争议方法,也可以就违反合同责任方法(例如违约损害赔偿)进行谈判。应该在这里强调,合同部分的大多数规定都是任意规定,而不是强制性规定。当事方可以选择应用它们,或者他们可以同意不应用它们。因此,合同部分确立了“临时优先级”的原则。
(vii)进一步改善预防违约和保护债务权利的规定
为了回应一些实践中某些合同方的重大问题,例如不相信合同而不是偿还债务,以防止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的债务风险,确保债务的平稳实现,建立诚实的社会,确保交易安全,确保交易良好的业务环境,并为以下系统做出了重大变化。
1。改进子结构系统。
次果的权利是因为债务人未能行使其索赔或与索赔有关的附属权利,这影响了债权人的应付索赔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其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交易对手的权利。合同法对该系统制定了原则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比,合同已修订如下:
首先,次级权利对象的范围已经扩大,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索赔及其下属权利行使亚属性的范围。第二个是澄清行使下属后的法律后果。合同部分清楚地规定,如果人民法院确定确定子批量的权利,则债务人的交易对手应履行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接受绩效后,应终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At the same time, the also that if the 's claim the or the to the claim are taken to or , or if the goes , it shall be in with the of laws.
2. The scope of of the right of has been .
The right of to the fact that the 's the of the 's the debt , and the has the right to the 's court to the 's .
the scope of of the right of , the Law three : the of , the of , and the of at a low price that is . On this basis, the has added cases of the 's , the of 's , other 's at a high price, and for ' debts.
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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