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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典下用人单位责任认定标准探析

时间:2025-03-08 19:2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2009年发布的《侵权责任法》在第34条第1款中正式确立了雇主的责任,但该声明非常简单,只有规定“如果雇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任务履行雇主而对他人造成损害,则雇主应承担侵权责任。”它没有指定如何确定工作任务的执行。

《民法典》基本上是继续表达《侵权责任法》,并在第1191条中规定:“如果雇主的员工由于工作任务而对他人造成损害,则雇主应承担侵权责任。在雇主承担侵权责任之后,他可能会寻求有意识或债务的人员的赔偿。”

我国家的理论和实践普遍认为,“执行工作任务”应通过遵守“全面判断和外观判断”的两个原则来确定,但是该标准不足以为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1)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应根据“综合判断 +外观判断”的标准确定员工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关于如何判断当前法律中提到的“执行工作任务”的学术观点不同,但是可以达成两种基本共识:首先,应根据诸如时间,地点和行为的内容等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评判“行政工作任务”。其次,应该根据行为的出现来判断它。也就是说,无论单位和员工的主观意图是什么,只要外观是执行该职位即可。 [4]

因此,即使雇员超越了自己的权威并以履行职责的名义故意伤害他人,尽管他的内在动机是获得个人福利,只要雇主仍然需要负责,只要这种行为似乎构成了“工作任务”。关于这种待遇的合法性,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解释了一些观点;但是,本文认为,要求单位对员工侵权负责的合法性在于行为与立场之间的相关性。即使员工通过使用该职位的便利和两者是密不可分的,该行为可以使该法实现危害,但该单位应对该职位造成的额外社会风险负责。 [5]

(2)实际上,法院基本上认识到上述观点,但是在个别情况下的考虑并不完全一致,并且尚未形成统一和稳定的标准。

1.法院确定“执行工作任务”时考虑的因素

在搜索了与雇主责任有关的案件(即涉及民法典第119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案件,在金融机构的雇员的非法行动引起的纠纷中,法院普遍认为,它应该基于各种因素来确定是否是“执行任务”。同时,许多法院指出,应从行为的出现中确定。但是,由于特定案件的不同情况,法院认为的因素自然有所不同。代表性思想总结如下。

(1)大多数案例全面考虑了诸如行为的时间,地点,行为的名称,行为的受益人以及它是否与单位意志有关的因素。他们中的许多人强调,应该判断它是否构成基于行为的出现的“工作任务”。 [6]这也是最高法院在理解和应用《侵权责任法》中的观点。 [7]

该标准中的时间和位置要素易于理解,即,无论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金融机构代替金融机构中发生;至于名词,他们主要考虑交易文件上是否有金融机构的签名和密封件,该产品的发行商是否是金融机构;受益人认为资金流向员工还是金融机构;与单位的关系是指该行为是否被单位授权实施。

(2)许多案例将这种行为视为雇员权力范围的考虑之一。具体而言,可以从符合该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是否达到员工个人权力范围的各个方面进行检查。实际上,保险公司员工出售与保险完全无关的产品。 [8]银行雇员私下协助自然人客户保留银行接受账单并协助处理收款[9],而证券公司党秘书进行证券营销,[10]都被认为与权威范围不兼容。

但是,最高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对此问题持有相反的观点,认为即使员工从事超过雇主业务范围的活动,也不会影响建立职位。 [11]

(3)也有一些情况进一步检查交易对手的归因。一个更普遍的情况是,法院认为交易对手具有交易经验,应该能够确定员工行为的异常,因此员工的行为不构成职位行为。 [12]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金融机构声称对手知道异常,理由是对手有购买正式金融产品的经验,但是虚假产品没有银行封印,并且正在向个人帐户付款,但法院确定交易对手并不知道该公司曾经获得的对手曾经获得过同事的订单。 [13]在某些情况下,交易对手不致力于追求非法利益(交易对手进行内幕交易,非法从证券公司员工那里获得其他客户的资金和交易信息,并且由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员工而造成的损失[14])。

(4)也有一些案例可以检查增强银行归因的因素,例如是否使用金融机构计算机完成转移。一些法院使用银行计算机支付作为确定员工行为构成“工作任务”的关键原因; [15]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当事各方申请检索交易IP以证明他们正在使用银行计算机支付,但法院认为无需调查证据的收集。 [16]

(5)其他角度。一些法院辩称,违反雇员的行为不是由银行安排的。 [17]某些案件认为侵权是犯罪,因此是员工的个人行为; [18]在某些情况下,该单位是否将信息和监督视为判断“执行工作任务”的标准之一。 [19]

2。案例表现的总体趋势

在我们搜索的情况下,尽管法院的判决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但法院在大多数涉及非法销售的情况下否认了办公室的建立。在金融机构承担雇主责任的情况下,最常见的是两种类型的案例,雇员非法出售产品和雇员转移客户资金。在非法销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认为,员工在金融机构和工作时间销售不足。他们还需要在交易文本上有单位密封邮票以形成其职责的外观,或者有一些因素,例如使用银行计算机来增强单位的归因。 In cases of funds, use their to (for , ' seal cards to third forge seal cards, funds from ' to third , [20] or teach third how to clone bank cards, and third in card and cash to help third funds in joint ; [21] or funds to in of 付款指示[22]),交易对手确实很难发现异常,因此法院经常认为它构成了工作行为。

上述现象背后的原因可能是,法院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首先得出结论,而他们提出的标准只是证明已经形成的结论,因此标准本身可能并不严格。由于法院通常受到商业外观主义的影响,因此他们自然会认为,只有当交易对手对自己的利益完全信任时,值得保护,这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构成税法的情况下导致法院的决心,因此最终待遇结果相对稳定。

(iii)基于实际情况的反思

1。现有判断标准的问题

首先,实践中的判断标准不是统一的。在员工压倒性的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销售是犯罪的,而银行没有安排销售,以确定他们不是“执行工作任务”。这自然是一个明显的错误,无需重复。更值得讨论的是,是否应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员工责任和计算机转移?

其次,大多数所谓的“全面判断 +外观判断”观点本身并不严格。以“飞行单打”为例,在这种情况下,人员身份,时间,地点和其他人员的表面特征似乎指向工作行为;但是,如果将考虑诸如利益和单位的所有权之类的固有特征,显然与该单位无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综合判断的结果是什么?实际上,如果“飞行订单”发生在金融机构中,并用单位印章盖章交易文件,则大多数法院确定建立职位的行为;但是,也有一些案例确定建立立场的行为是基于违反雇员法规的理由与该单位的利益背道而驰的。 [23]当全面的判断标准叠加在外观判断标准上时,仍然存在疑问 - 外观判断似乎意味着综合判断中的某些要素实际上被放弃了。叠加标准是什么?

最后,有些情况包括对手在其邮政行为范围内的特殊判断力,这是不合理的。首先,如上所述,本文认为,要求组织负责员工侵权的基础在于行为与立场之间的相关性,相比之下,通常用于判断行为与确定该职位是否构成职位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性。从行为的名称,地点,时间,内容等中全面识别一个位置,无非是检查相关性是否足够接近各个角度。这种判断应该集中在行为本身上,并且与交易对手的特定判断力无关。其次,雇主的责任系统仅解决了该单位是否负责员工行为的问题。如果交易对手应该能够识别风险,但由于疏忽而无法识别风险,则应认为他对造成损害的发生也有错,这可以减少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由于需要在故障之间的链接中判断交易对手的故障问题,因此无需在单位是否是替代责任的水平上再次判断。如果发生在极端情况下,对手故意遭受损害以寻求该单位的赔偿,并且知道员工已经超出了他的权威,那就是“受害者的故意性”。根据《民法典》第1174条,肇事者无需承担责任。因此,在判断位置行为时,将不会考虑交易对手的主观地位,并且单位的责任不会增加。第三,如果将交易对手的主观状态包括在职位行为的判断中,则意味着员工执行的行为在法院判决中可能具有不同的结果。它不仅在逻辑上是不合理的,而且还将加剧在社会效应方面行为概念的不稳定性。因此,本文认为,所谓的“外观判断”强调了基于行为的客观表示,而不是单位或员工的主观含义,并且不考虑亲戚的实际判断力。

2。定义困难的根源

从本质上讲,雇主的责任制度具有极强的政策工具属性,并且在雇主责任范围内包含过压力的危害也与政策判决有关。因此,很难合法地为此类操作绘制明确的边界。从理论上讲,有三种主要的理论解释,要求雇主承担雇员的责任。 [24]第一个是“报销理论”,该理论强调雇主也应承担员工通过员工活动带来的风险。第二个是“控制理论”,它认为雇员需要遵守雇主的指示,并要求雇主对雇员承担责任,可以鼓励雇主更好地执行其监督和管理职责,并防止损害损害。第三个是“深度袖珍理论”,它认为雇主的补偿能力比雇员的能力更好,并将雇员的责任转移给雇主可以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的救济。从雇主责任的基本理论中可以看出,雇主责任制度本身具有极强的政策工具属性,这会导致法院在确定系统应用范围时经常受到政策判决的影响。为了实现合理分配风险并促进总体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的政策目的,各国通常并未排除员工从职位上的压倒性行为,并为“执行工作任务”做出了扩展的解释。因此,自然要为结合法律上的政策考虑的这种行动划出一个明确的边界。

基于上述雇主责任的特征,如何定义“执行工作任务”也是比较法律中的常见问题。由于雇主责任的范围与政策判断有关,因此各个国家的立法仅规定法律上的雇主责任的原则规定,并灵活地定义了根据社会需求而在案件中适用雇主责任的范围。尽管英国和美国的早期案件认为,雇主对雇员的故意侵犯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近年来,法院采用了各种解释方法来使雇主负责。代表性的解释思想是:首先,如果员工的行为与雇主的业务有合理而自然的关系,目的是促进雇主的利益,或者行为是由某些情感冲动而自然而然地产生或伴随着雇主的业务,则雇主应负责; [25]第二,如果雇主的业务显着增加了侵权的风险,则雇主也应负责。 [26]同样,在台湾,德国和中国瑞士的情况下,如果雇员执行任务并履行职责,则雇主必须承担责任。可以看出,尽管各国通常认识到员工在特定情况下的压倒性行为可能会引发雇主的责任,但目前的判决标准很难明确。

阐明“执行工作任务”的判决标准

在我国实践中,主流标准的核心问题是考虑诸如利益的所有权和诸如行为名称和行为地点之类的因素,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标准内的逻辑矛盾。基于此,本文重组了判断职责的标准,如下所示,并澄清了实践中的误解。

(i)具体判断标准

1。级别1:如果行为的目的至少部分是为了促进单位的利益,则被认为是“工作任务”。

本文认为,常规办公室行为的主要特征是该行为的目的与单位的利益有关。因此,第一级判断标准是具体的:如果员工行为的目的至少部分是为了促进单位的利益,则该行为产生的利益(如果有的话),原则上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如果员工在授权或说明的范围内执行工作任务,则自然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并且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如果该单元具有执行工作任务的授权/指令,但是执行员工或执行方法或内容部分违反了授权/指令,则员工对任务本身的执行可以证明他的行为对单位有好处,并且也是“工作任务执行”。

专门针对金融机构涉及的案件类型和非法销售案件,如果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该单位的利益,则销售目标应该是金融机构可以使用的金融产品,并且资金也应进入金融机构。因此,即使有类似产品不满足消费者的风险评级,它仍然被认为是“工作任务”。在转让资金的情况下,员工基本上是为了个人利益,显然不属于“工作任务”。

2。第二层:如果该法案的目的与单位的利益无关,则侵权与该职位之间的相关性是根据经验法则全面判断的,从该法案的名称,内容,时间和地点的四个方面。如果有足够的相关性,则是“工作任务”。

即使该法案的目的不是为了该单位的利益,这也不会自然地导致该部门免除责任。目前,进一步审查侵权与位置之间的相关性。如果有足够的相关性,它构成了义务行为。

在确定侵权与位置之间的相关性时,本文认为应采用严格的标准,并且应实现行为的所有方面都与单位有关,并且有两个原因。首先,滥用替代责任对该部门不公平,可能无法最大程度地提高社会的整体利益。尽管该部门的责任有利于敦促雇主改善就业机制,但过度转移责任将迫使该单位严格进行预先检查和对雇员的监视,从而怀疑侵犯员工隐私和就业歧视。 [30]此外,该单位不可能监视和控制所有有意侵权员工。如果该部门尽可能地防止了该职位所造成的风险,并且承担过多的责任不仅将在敦促该单位合理增强就业机制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且只会遏制市场实体的活力。其次,可以通过明显的代理机构和一般侵权系统来缓解对手,并且不仅依赖于单位的责任。

因此,第二级判断标准如下:

(1)如果侵权中有对手,则应以单位的名义侵犯交易对手的利益,侵权与单位的姓名密切相关。因此,可以假定对手是理性的第三方。从该法的名称的四个方面,该法案的内容,该法案的位置和行为时间,对手是否会相信侵权是“工作任务”。一般而言,以上四个要素至关重要。仅当行为以单元的名义进行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进行时,行为的内容与犯罪者的身份(个人位置 +单位业务范围)一致,并且交易过程并不明显,并且没有其他明显的异常,在交易中,可以确定该行为和职位足够。

(2)如果交易中没有对手,则员工不得以单位的名义行事,并且可以简单地基于其职位的便利来完成侵权。目前,仍然需要内容,地点和时间,并且不再需要单位的名称。因此,应从该法案的内容,地点和时间的三个方面衡量侵权与位置之间的联系程度。

(3)在判断行为和立场之间的相关性时,我们还可以根据员工行为引起的风险是一般的社会风险还是与特定职位有关,以及该单位是否有可能估算和避免这种风险。例如,金融机构可能无法预测和防止员工突然故意伤害的风险。这种风险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风险;但是,它应该能够预见并防止员工私下出售金融产品并转移客户资金的风险。这种风险是由公众对金融机构遵守的信任而不是普遍的社会风险引起的。

专门针对涉及金融机构的案件,在非法销售案件中,如果员工出售的产品不受金融机构的批准,而是符合以下条件,则应将其视为“执行工作任务”(1)行为发生在金融机构的商业场所内,并在商务时间内发生。 (2)就行为而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不意味着该产品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并且交易文件必须用金融机构的印章和其他代表盖章。仅使用办公计算机就不足以提供足够的名义表示。 (3)行为内容没有明显的异常。首先,出售的产品应符合员工的个人职位和组织的业务范围;其次,购买过程符合常识。即使交易对手没有完全了解正式金融产品的购买程序,也应注意,不应将资金转移到自然人的帐户中。

基于上述标准,任何事实都没有在银行场所没有处理的正常“执行工作任务”,都不符合负责人或其所属的代理机构的权威,也缺乏金融机构对产品的认可,而是转移到自然人帐户中,这显然不是正常的“正常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

在转让资金的情况下,如果交易对手在银行柜台的业务过程中转移,则通常符合上述行为名称,内容,时间和地点的四个要素。如果员工在没有交易对手的情况下私??下转让资金,考虑到此时名称不是必要的要求,并且由于员工将资金转移到了,因此它仍然构成工作行为。

(ii)其他问题

1。判断是否是“工作任务”时,您是否考虑交易对手的特殊判断力?

如上所述,本文认为,在判断工作是否是工作时,应将工作重点放在工作本身上,假设对手是理性的第三方,则无需考虑特定交易对手的判断力。如果有一个事实可以证明交易对手的特殊判断力,例如购买了正式的金融产品或成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则应相信他们应该能够确定侵权的异常,因此他们对损失的发生以及单位的责任也应降低。

2。具体事实对“执行工作任务”的判断的影响

本文认为,诸如大量违规受害者和违法行为发生的事实不会影响确定特定行为是否是“工作任务”,但在确定金融机构和交易方最终承担的责任比例时应考虑。至于当事方从“飞行秩序”中获得利润的事实,在确定“执行工作任务”时不需要考虑它,也不会影响每个当事方责任比例的判断。

3。如果该职位不构成职位,该单位是否免于责任?

如上所述,即使该单位不必承担替代责任,基于侵权法律中的一般错误条款或合同法中的代理制度,它仍然有可能对赔偿的责任。

首先以“飞行单人”案为例,受害者可能要求雇主根据一般侵权条款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雇主选择和管理的严重缺点的原因。如果银行员工确实在工作时间或银行内出售非法金融产品,则应假定银行在选择和管理方面有过失。在这方面,银行可以根据监管法规,倡导他们履行监管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记录和视频记录,并在商业场所宣布合作机构的清单,等等。故障责任。其次,如果产品协议表明交易的交易对手是金融机构,并且该文件具有正式印章,则对手可能还声称构成了明显的代理商。如果满足交易对手的善意而没有疏忽,金融机构仍可能基于明显的代理系统负责。

结论

尽管监管机构已反复发布文件以规范非法销售和其他行为,但金融机构也采取了各种措施,由于隐藏的隐瞒,这种行为通常很难完全避免。同时,消费者的投资需求和员工寻求利润的性质始终存在,因此争议继续发生。现行法律规定雇主对雇主的责任,司法实践中的现有标准不足以为此类案件提供明确的指导。根据对实际情况的系统审查,本文认为有必要区分行为是否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及它是否与该职位完全相关。它还主张,在疏忽上考虑影响交易对手判断力的特殊因素,以便对实践有所帮助。

评论

[1]请参阅《民事法典》第170条,针对以合法人员或非法律人物组织的名义执行法人或非法律人士组织的工作任务的人进行的,其权力范围内的事项应有效地违反法律人或非法律人士。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权力范围的限制不应反对真正的交易对手。

《民法典》第171条,犯罪者没有代理权,超出了代理权,或者在机构终止机构后,该机构行为仍在未经委托人的承认的情况下进行,这不会有效,这不会有效。

[2]请参阅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的第2104号民事裁决(2020年)。

[3]请参阅江苏 Co.,Ltd。与Pan和Zhang 的生命,健康和身体权利,以及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的第73号民事判决(2021)(2021年)。

[4] See Cheng Xiao: "Tort Law", Law House, 2021 third , pages 445-446; Yang Lixin: Tort Law , 's Court Press, 2013 fifth , pages 637-638; Wang : " on Tort Law" ( 2), Press, 2011 , pages 99; Liang 's " Group": " with Draft of the Civil Code", Law House, 2004 , pages 9-11.

[5] See Wang : "", Press, 2016 third , pp. 511-512.

[6] See the tort case Xie and and of China Bank Co., Ltd., the civil No. 9319 of No. 1 's Court (2022) 9319; the case Zhang Yan and of China Bank Co., Ltd., the civil No. 406 of 's Court (2021) 02 406; the tort Gong and of Bank of China Co., Ltd., the civil No. 274 of Jilin 's Court (2020) 01 108 of 01 108.

[7] See Xi , by the 's Court's Tort Law Group: " and of ", 's Court Press, pages 246 and 249-250.

[8] See the case Chen and of China Life Co., Ltd. and other , and the Civil No. 14290 of 's Court (2021) 02 14290.

[9] See the tort case Lu and Wuxi of China Bank Co., Ltd., Wuxi Yuqi of China Bank Co., Ltd., and other tort , and the civil No. 4888 of Wuxi 's Court of (2020).

[10] See the tort case Zhou Wanru, Li , Co., Ltd. and Co., Ltd., Civil Rule No. 6687 of the 's Court (2021).

[11] See Xi , by the 's Court's Tort Law Group: " and of ", 's Court Press, page 250.

[12] See the case of Sun and Lishu of and Bank of China Co., Ltd., Civil No. 501 of Jilin 's Court (2020).

[13] case of for and Sun of China Bank Co., Ltd., 's Court of (2020) 01 Civil Final 21095.

[14] See Co., Ltd., Co., Ltd., and , No. 615 of the 's Court (2015) .

[15] in for and Sun of China Bank Co., Ltd., 's Court of (2020) 01 Civil Final 21095.

[16] See the tort case Wang and of and Bank of China Co., Ltd., Civil No. 891 of Jilin 's Court (2021).

[17] See the case Zhang Jie and of CITIC Bank Co., Ltd., No. 3376 Civil No. 3376 of No. 3376; the case Cao and of Bank Co., Ltd., 's Court (2017) 0108 28590; the case Chen and Ciqu of Bank of China Co., Ltd., No. 3 's Court (2020) 03 8437 Civil No. 8437.

[18] See the tort case Lu and of Bank Co., Ltd., Civil No. 24 of 's Court (2015).

[19] See the civil of 's Court (2021) 02 Civil Final 406, Zhang Yan and . In this case, the first court held that the fly- of an staff is a work task ( ), it is to meet the at the same time: First, the time of the fly- and the is at the time and work . , the act is by the unit or is to make that the unit has by the unit. Third, the from the fly order to the . , the knows the of . Fifth, the has the right to and stop the 's .

[20] See the case of the Co., Ltd. and the Bank of China Co., Ltd. , and the Civil of the 's Court (2015) No. 32.

[21] See the case of small loan and loan China Bank Co., Ltd., , City, Co., Ltd., , City, Civil No. 3662 of the 's Court.

[22] See the tort case Hebei Rural Bank Co., Ltd. and Co., Ltd., Civil No. 55 of Hebei 's Court (2020).

[23] See the tort case Yuan and Ping An Bank Co., Ltd. Town , Civil No. 6778 of 's Court of (2020) 01 6778.

[24] See Cheng Xiao: Cheng Xiao: "Tort Law", Law Press, 2021 third , pages 445-446. Wang Cheng: " and of for Tort in my 's Civil Law", in " Law", Issue 5, 2023.

[25] Alan Q. Sykes, The of : An of the Scope of Rule and Legal , 101 Harv. L. Rev. 563 (1988).

[26] Paula , the scope of , 55 LJ 637 (2016).

[27] See Wang : "", Press, 2016 third , pp. 511-512.

[28] [] Erwin , Hans- : " Tort Law - Tort, for and ", Ye , by Wen Dajia, of China Press, 2016 , page 153.

[29] [Rue] Heinz Rey: "Swiss Tort Law" (4th ), by He , China of and Law Press, 2015 , page 249.

[30] See Wang , "The of ' No Tort ", in Wang 's "Civil Law and Case Study" ( 1), Press, 2009 .

作者的介绍

Li Hao, in Chan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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