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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定安县公布7起典型案例,揭露虚假宣传行为

时间:2025-03-08 19:2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随着2025年“ 3.15”国际消费者权利保护日即将到来,丁安县市场监督与行政局和丁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宣布了以下7个典型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案件:

案例1:丁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182号丁安市调查并处理了葡萄酒标签的案例。

2024年8月19日,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收到了丁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转让信。当县市场局的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4日检查了商店时,他们在商店的架子上发现了1瓶“九五个最高”强风味的白葡萄酒(旁边是“皇家风格的最高享受”一词),1瓶“传奇国家葡萄酒”和1瓶“ winy winy winy winy wine”关于上述产品的标签,各方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上述产品被怀疑包含虚假的广告内容。执法人员注册并保留在现场发现的产品。县执法局于2024年8月27日提起了调查案件。

当事方的行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款第71条的规定,并构成了含有虚假宣传内容的酒精标签的行为。 In with the of 125, 1, 2 of the Food Law of the 's of China, the law to on the store: 1. 1 of "Nine Five " - white wine, 1 of " Wine" and 1 of " Wine". 2。罚款INMB:Wu (?500.00)。

案例2:丁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和处理嫌疑在丁安市经营不合格的食物的海鲜摊位

县执法局在2024年5月15日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查信息系统的验证和处置模块中收到了无限期的“检查报告”()。报告显示, Stall在 City中经营的芒果蜗牛在Ding'an City(购买日期10,2024年4月10日)在4月10日进行了4月7日的行动,并在4月10日进行了10次监管。 Huace and Group Co.,Ltd。的检查结果是,含量为279ug/kg。 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的标准要求“食品中兽医药物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残留限制”(标准要求为≤100ug/kg),并且检查结论无需资格。根据案件线索,县执法局于2024年5月23日提起了调查案件。可以追溯到相关各方的购买事实,并在现场提供购买检查记录,并在微信上提供了交易付款记录。

当事方的行动违反了“海南省食品供应商监督和行政措施(审判)”第13条第13条的规定,并构成了运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县执法局决定决定不对摊位施加行政处罚。

案例3:丁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和处理丁格恩·莱恩·林商业银行,涉嫌超过保质期的运营食品

2024年3月15日,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收到了丁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转让信。县市场局的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1日检查了该商店,发现它已经放置了7瓶肋骨酱,13袋 蛋和1袋的大象在其货架上滚动。上述食物都超过了保质期。执法人员将在保质期后注册并保存现场发现的食物。根据丁安县市场监督和行政局的案件线索转让信,县执法局于2024年4月1日提交了一项调查,现场执法人员在库存后扣押了该调查。

当事方的行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0条,构成了超过保质期的运营食品行为。 In with the of 124, 1, Item 5 of the Food Law of the 's of China, the law to on the : 1. 7 of rib sauce that the shelf life, 13 bags of egg , and 1 bag of Roll; 2。罚款INMB:2,550元(?2,500.00)。

案例4:怀疑丁丁市餐饮商店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提示以防止食物浪费

2024年7月12日,来自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调查了丁吉安县丁吉安()第2路15号的丁安·丁金( )的餐厅,并发现该商店发现,该商店没有为消费者提供食物浪费的警告,也没有在prom餐的地方进行抗议浪费的地方,在餐后餐后,在餐后餐后,在餐后享受了餐后的餐厅。经过询问和调查,商店经理承认上述非法行为,并说,由于商店刚刚开业,他不清楚上述法律和法规,并于当天对商店进行了调查。

各方的行为违反了第7条第1款,第1款的“反食品浪费法”第2款的规定:“烹饪服务运营商应采取以下措施来防止食物浪费:(2)积极向消费者提供提醒,以防止食品浪费,以防止食品浪费或在需要的地方提供服务,以供应食品,以便在需要的情况下,或者提供临时的服务。同年7月8日,丁安县综合执法局命令当事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食品废物法”第28条第1款纠正问题,命令当事方纠正问题并判处警告行政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运营商未能防止食物浪费对消费者,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食品废物法”,执法人员对这种行为进行了惩罚,从而造成了有效的威慑。

案例5:怀疑未经授权销售“ 粉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丁丁市贸易公司

2024年9月2日,县执法局收到了丁安县市场监督和行政局的案件转让信。 9月5日,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调查了第5号丁尚·金凯( 贸易银行),塔林农民市场,尤斯农()路,尤祖宗路( Road),塔林( new ),丁尚镇( Town),丁格安县(Ding'an ),并没收了2包“ 粉丝”,他们尚未售出。经过询问和调查,商店经理说,上述粉丝总共购买了10包,购买单位价格为8元/包,总计80元。销售价格为10元/包,出售了8包,总计80元,其余2包被没收。上述产品是从丁尚( )的一家商业银行购买的。您可以提供购买凭证,分类帐记录,供应商业务许可证和其他支持材料。商业银行出售了在地理指示中侵犯粉丝的行为。同一天,县执法局发起了一个调查商店的案件。

当事方的行动违反了第31条,第5条“关于保护海南自由贸易港口的知识产权法规”的第5项:“禁止以下侵犯地理迹象:(5)侵犯本文(1)至(4)款(1)款中地理指示的产品的销售”。同年10月18日,丁县综合执法局根据第57条第2条第2款“有关保护海南自由贸易港口的知识产权”的第2款。

在这种情况下,运营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出售了地理指示保护产品,而市场监督执法人员对损害消费者权利和利益的非法行为的容忍度为零。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了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的安全性,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操作员在被发现后立即承认错误并立即纠正非法行为的态度很好,这可以证明该产品本身是合法获得的,并表示提供者不会施加行政处罚。这也是对法律意识较弱的商店经营者的有效威慑。

案例6:Ding'an 零售商店涉嫌使用过期专利

2024年12月2日,县执法局收到了丁安县市场监督和行政局的案件转让信。 12月11日,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调查了丁尚县丁尚镇 West Road 45号的 City 零售商店。他们发现商店清除了相关的广告内容,并停止使用过期的专利进行宣传。执法人员对商店客户进行了询问记录。商店的客户不反对检查期间发现的非法行为,称该商店是一家连锁店商店,并且内部装饰是指其他商店的,因此使用统一的宣传内容进行广告。同一天,县执法局发起了一个调查商店的案件。

当事方的行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条第12条:“禁止使用未授予未授予专利权和专利的专利申请,这些专利权和专利已被终止,撤销或无效进行广告。” 2025年1月6日,丁安县综合执法局根据第59条第1款,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段对行政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操作员将终止专利视为广告案例。由于发明专利长期有效,因此广告商很容易忽略专利终止日期,从而导致这种非法行为。监管机构通常很容易忽略这种非法行为。通过检查这种非法行为,可以敦促操作员加强广告内容的审查,这也是法律意识较弱的商店经营者的有效威慑。

案例7:Chen (Chen Lin Shop,Ding City)为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

2023年12月27日,丁安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收到了一封“案件转让信”( [2023] No. 158)。县市场局和县采购官在 Road, Road, , Town,Ding'an , 的 Road 6号的Chen (Ding'an Chen Lin Shop)检查,并找到了该商店的记录,并在2023年1月提供了典范的行为,为未成年人提供纹身的纹身服务。 《未成年人的纹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中的第58条,执法人员将提出调查案件。

2024年1月9日,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对负责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记录,陈述了有关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的相关问题,并发现该商店为未成年人Wang 和Wang 和Zhou Shuai提供了纹身服务。其中,旺苏恩(Wang )指控200元和周岛(Zhou Shuai)收集了300元,总计500元。它证实了该商店为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的非法事实。

当事方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纹身的措施”的第4条:“没有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并且不得强迫,诱使或促使未成年人到纹身。”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第58条:“商业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服务商业场所等。不得在学校和幼儿园周围建立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商业演唱和舞蹈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服务商业场所等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活动等等的活动,这些活动不适合娱乐场所,这些活动不适合娱乐场所,这些活动不适合娱乐场所,这些活动是娱乐场所,他们的活动效果以及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是娱乐场所,以及未适合的活动。地点,互联网服务业务等等,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文件。 “丁安县综合执法局根据第56条第1款,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10项,对当事方判处警告,没收500元的非法收入,并罚款1,000元。

2022年,国务院未成年人的领先小组办公室为未成年人纹身的现象制定了工作措施,并指出:“没有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也不应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他们也不得强迫,诱使或煽动未成年人的纹身。”实施相关政策后,监管局通过联合执法进行了调查并处理此案。这是对次要保护领域的有益尝试,并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在接受材料转移后,提出了上述行为。县执法局召集了业务骨干,并咨询了相关的 律师,以进行“法律申请,调查方向和证据收集点”的研究和分析。该案着重于公众舆论的期望,并采取行动保护祖国的花朵。对这一系列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得到了人们的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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