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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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劳务派遣期间损害责任及劳动争议处理指南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第58条如果派遣人员在劳动派遣期间由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那么接受劳动派遣的雇主应为当事方。如果当事方声称劳动调度单位负责,则劳动调度单位是共同被告。
-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上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FA Shi [2015]第5号)
第10条如果工人起诉劳工派遣合同引起的劳资纠纷,则派遣单位应为被告;如果争端涉及接受单位,则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应为共同被告。
-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ii)的解释”(2006年8月14日,fa shi [2006]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
“当事方声称劳动调度单位承担责任”,“当事方”的范围包括劳动派遣侵权案件中的受害者以及雇主。如果雇主认为劳动调度单位在选择工人方面有过错,则可能还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指出的是,在劳动派遣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可以单独起诉雇主。如果受害人和雇用单位都没有声称劳动派遣部队应承担责任,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在审判期间有必要,则可以做出解释,而当事方应决定是否增加被告。
- 首席编辑的沉迪恩,并在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后,由领先小组实施《民事诉讼法》:“理解和应用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
4。劳动派遣的法律关系
劳动调度关系与工人与雇主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同,并且与一般的民事和商业合同关系也不同。这是由于劳动派遣而导致的派遣单位,接收单位和派遣工人之间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1)就业和使用的分离。工人与接受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尽管劳动调度合同的内容涉及工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工人不是劳动派遣合同的主题。 (2)劳动调度涉及派遣单位,接收单位和工人之间的关系,民事和商业领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受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3)如果劳动调度合同的规定尚不清楚或违反法律,则由于履行合同期间接受单位的过错,工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并且需要对法律进行特殊保护。例如,如果未按时向派遣部门支付劳动费,则派遣单位不能按时向工人支付工资和福利;工人在分娩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等。鉴于上述特征,这种司法解释还包括调整范围的接受单位。
V.有关共同被告的问题
为了正确掌握本文规定的被告的主题,有必要澄清列出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原因和标准。
(i)共同被告的原因
工人只能同时建立一个劳动关系,工人与接收部门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作为派遣部队的雇员,劳资纠纷是在履行调度单位的劳动力义务的过程中,这是派遣部队与内部雇员之间的争议。根据劳动关系或劳动派遣合同关系,该单位应由调度单位解决。因此,本文规定:“工人提起诉讼涉及劳动派遣合同引起的劳资纠纷,而派遣部门是被告。”在一些情况下,接受单位被列为共同被告。
为什么本文规定派遣单元和接收单元可以列为共同被告?这主要基于以下四个考虑因素:首先,在劳动调度过程中,工人处于弱点。通常可以实践的是,接收单位履行了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例如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而其他义务也由劳动力调度部门履行。尽管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按照劳动调度合同的规定履行对派遣工人的义务,但在某些情况下,劳动派遣合同尚不清楚,一旦损害了损害权利和利益的问题工人发生,两党将互相覆盖。其次,工人的权利和利益可能会在派遣的工作职位上受到损害,如果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熊关节以及几项责任,则共同被告应承担几项责任。第三,将承担共同责任的单位和接受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这有助于工人行使起诉权的权利,并促进法院迅速确定此案,尽快解决案件,并尽快解决纠纷。保存司法资源。第四,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劳动派遣合同引起的劳资纠纷可能构成必要的联合诉讼,而对工人承担共同责任的派遣部门和接受单位被列为共同被告,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 。
(2)根据本文的规定列出将单位和接受单位列为共同被告的标准,形成共同被告的标准是“争议的内容涉及接受单位”。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遵守实际联系的原则。也就是说,争端的主题与接收者单位有很大的联系。由于违反了合同或侵犯接受者部门的侵犯,劳资纠纷。接受者单位应赔偿赔偿,该赔偿构成了程序中必要的联合诉讼。如果接收单元完全执行劳动调度合同,并且不构成对工人的侵权,则接收单位不应成为共同被告。不可能确定工人仅仅因为他在接受单位的位置工作而符合列出共同被告的标准。
由工人履行劳动调度合同引起的劳资纠纷是特殊劳资纠纷。根据《劳动法》第79条和“企业处理劳动纠纷”的第6条,应将仲裁预科申请用于解决劳资纠纷。只有那些不满意劳动仲裁裁决的人才能起诉人民法院。如果在没有劳动仲裁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不接受;如果已接受,则应拒绝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工部关于人民法院对劳动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答复”清楚地定义了劳资诉讼的当事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仍将双方与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不应被列为被告或第三方。在诉讼中起诉不应超过仲裁程序中被起诉的臣民。如果工人在仲裁过程中仅列出派遣单位为被告,而劳工仲裁机构则作出裁决,则工人在人民法院提起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以获得仲裁裁决,即使符合本文规定的共同被告,人民法院也不允许。审查后,据信,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承担联合责任,构成必要的联合诉讼或由分裂诉讼引起的普通联合诉讼,需要以合并的方式审理应及时行使解释,并应告知工人可以接受接受单位。提出仲裁,并在仲裁裁决后提起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应暂停诉讼,在工人提起另一项诉讼后,将在两起案件中审理。对于可划分的诉讼,如果工人明确表示对接受单位的仲裁放弃,则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处理案件。
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构成了必要的联合诉讼。我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如果必须共同提起诉讼的一方不参加诉讼,则人民法院应通知他参加诉讼。”如果接受单位不参与仲裁程序,则不能在案件处理中应用本文。如果适用,它将违反我国家的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以及第6条关于削减前的程序的“处理企业劳动纠纷的法规”。
另一个观点是,应遵守正式审查的原则。审查后,只要“争议的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标准,即使接受单位实际上没有违反合同或侵权,就可以将接受单位直接添加为被告。因为在仲裁程序中已尝试实质性劳资纠纷。在审理劳资纠纷案件之前,人民法院尚不清楚接受单位是否负责。额外的接受单位是为了方便未来的诉讼,不一定要求其承担责任。即使已将全部劳动费支付给派遣单位,也不会影响额外费用。因为只有在法院审查之后,我们才能知道接受单位是否负责。由劳动调度合同履行的纠纷构成“共同被告”包括: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经济补偿诉讼,与工作相关的伤害补偿诉讼等。工人是劳动调度合同的表演者和从业者,这反映了对工人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尽管工人不是劳动调度合同的主题,但他们是合同中有关的当事方,合同的履行与其重要利益直接相关。只要他们的劳工权利侵犯,他们就有权起诉派遣部门和接收单位。这种司法解释在完成时采用了第二种观点。
6。处理劳动派遣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
劳动调度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调度合同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在内部,调度单位与工人(单位的雇员)有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外界,调度单位和接收单位具有劳动派遣合同关系。劳动调度合同的履行将三方与民事法律关系形成的劳资关系结合在一起。由于这两个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的不同性质,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和时间限制也不同。注意在试验实践中区分治疗方法。工人起诉派遣部门和基于劳资关系的接收单位的案件是劳资纠纷案件,派遣单位和接收部门根据劳动调度合同起诉派遣单位的案件是普通的民事和商业案件。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劳资纠纷和接受单位应通过劳动仲裁预处理进行处理,应应用《劳动法》中规定的60天仲裁限制,并在“处理企业劳动劳动竞争法规”中规定的程序” 。进入诉讼阶段时,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并应审查仲裁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合法,并根据法律做出裁决。
派遣部门提起的民事诉讼和因劳动派遣合同纠纷而提出的民事诉讼应由人民法院直接接受,然后根据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实质性和司法解释适用裁决应根据法律制定。
根据有关处理企业劳工纠纷的第2条,该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劳资纠纷。尽管外国投资企业,中外交企业和中外交企业具有与外国相关的因素,但它们是根据法律在中国注册和建立的,并属于中国企业的合法人。因此,如果这些企业与派遣工人有争议,则该法规也将适用。如果派遣劳动力人员和海外企业之间发生劳资纠纷,则该规定不适用。外国劳动调度单位和外国接受部门根据劳动派遣合同具有劳动合同(商业合同)关系。他们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是与外国有关的民事和商业纠纷,应根据合同仲裁条款或管辖权条款解决。通过通道处理。如果根据冲突规范确定的适用法律是中国法律,则局限性应为2年。
“关于海事法院接受的案件范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几项规定”的第2条包括在海上合同纠纷范围内的机组人劳工合同纠纷。由于派遣人员尚未与外国雇主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外国公司不可能在中国为他们申请劳动保险。我国家的劳动仲裁法规不适用于外国企业。即使出现劳资纠纷,我国也无法进行劳动仲裁。因此,我国派遣的机组人员与外国船东之间的关系应定义为劳动合同关系。由此引起的争议具有管辖权。
在运输实践中,派遣人员之间的劳资纠纷通常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派遣部队与外国船东(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另一个是派遣人员与外国船东之间的劳动关系。
由机组人员派遣引起的争议应分为两部分,一个是船员劳资纠纷,另一个是船员劳资纠纷。有两种标准用于对机组人员纠纷进行分类:一个是机组人员与派遣部门(运输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派遣人员根据劳动合同起诉其公司为企业雇员,则应处理劳资纠纷,劳动仲裁预处理;如果派遣人员是注册的派遣,并且尚未与派遣部门建立劳动关系,则根据劳资纠纷的程序出现纠纷后,他将无法被允许。其次,是国外投诉的主题或在家中的主题。如果被指控的人在国外,则由于“处理企业劳工纠纷的法规”不适用,除非在根据外国法律在国外处理该法规,在我国家,在我国,与船员劳工合同的争议只能接受由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或根据仲裁条款,应提交海事或商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船员劳动派遣合同纠纷的主题包括三方,即派遣人员,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合同纠纷有两种主要类型:一个是,机组人员根据劳工合同起诉外国接收单位中的劳工纠纷,另一个是派生劳动合同纠纷,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例如, Ocean 与美国DMDX公司的船员劳动出口之间的合同纠纷。 2000年11月5日,美国DMDX公司与江苏水上经济和技术合作公司签署了船舶销售合同,并以美元购买了4艘中国渔船。 2002年7月1日,美国DMDX公司与Nan??tong Ocean 签署了一份机组人员出口合同,同意 Ocean 将向美国DMDX公司提供32名机组人员,以登上该船,以捕获关岛, Yap和太平洋的其他水域。鱼工作,每名船员每月薪水为2,500美元。由于美国DMDX公司既没有钓鱼许可证,也没有合作伙伴,而且其运营条件不好,因此长期以来一直欠船员80,029.45美元。 2003年3月,该公司指示这四艘渔船返回我国的南港。为了收回船舶雇员的工资, 根据机组人员劳动出口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湖北高等法院于2006年8月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美国DMDX公司出售了四艘渔船,以支付欠机组人员的工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的机组人员是 Ocean 的正式雇员,并且没有根据公司的要求获得工资,则可以选择对公司进行劳动仲裁。如果机组人员与美国DMDX公司有机组人员就业合同,则他或她还可以选择起诉美国DMDX公司。
- Zhang :“关于劳动派遣合同引起的起诉劳资纠纷案件的主题”,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个民事审判司:“民事审判的准则和参考文献”(《民事审判的指南》第27集”(总计),法律出版社2006版,第78-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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