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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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重要性与全球发展:从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到国际竞争法规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前言
反垄断法不属于整个法律体系和从业者的认知中著名的部门法,而是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或市场竞争的一般法律框架下,作者认为它应该是重要且受欢迎的。部门法律起着重要作用。
反托拉斯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美国,其法律依据应是美国在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反垄断法是规范垄断行为和维持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规范市场竞争顺序。它通常被称为“经济宪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时间的流逝,反托拉斯法逐渐成为世界各地经济领域的重要法律。
到19世纪末,世界经济也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成为各个国家政府法规的重点。除了美国,其他国家(例如欧洲)还连续发布了类似的法律,以遏制市场上的垄断行为。相比之下,直到2008年8月才颁布了我国反托拉斯法的立法进程(该法律于2022年6月24日修订,并于2022年8月生效)。尽管法治后来是反垄断的,但我的国家已经开始专注于促进反垄断领域的法治,并逐渐建立了具有汉语特征的竞争和反垄断法律制度。
作为反托拉斯法的初学者,我希望通过本文通过本文分享我对反托拉斯法的理解和见解,以了解和纠正它。
1。反托拉斯的来龙去脉
如上所述,反托拉斯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美国。此外,著名的行业专家和学者还认为,《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反托拉斯法[1];
从100多年来的反垄断法的历史上看,可以看出,该法律是市场经济共有的基本系统。在市场达到自由竞争时期,将会垄断,反垄断法需要纠正,以使市场回到正常的竞争轨道上。但是,作者认为,反垄断法实施的更正行为也需要受到限制,不能过分校正,因为这会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与“市场上的自由竞争”之间的关系就像谚语“世界重大事件将很长一段时间都在一起,并且合并将长时间分开”相互补充并互相影响。
反托拉斯法律行业的著名专家和学者还认为,世界各国的反托拉斯法律目前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各种法律管辖区反托拉斯法的立法目标往往是一致的;
(2)每个司法管辖区的反垄断法的主要框架基本相同;
(3)所有主要的反托拉斯法律地区通常建立独立,权威和专业的反托拉斯执法机构;
(4)所有反托拉斯法律区域都将越来越重要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息息相关;
(5)主要反托拉斯法律领域的重点正在融合。
2。我们国家的“出生”和反垄断法的发展
(i)简要概述
早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正案》就建立了该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但当时尚未颁布反垄断法。从那时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无情竞争法(“反婚姻竞争法”)已正式颁布和实施。 《反无情竞争法》中的五篇文章涉及反垄断内容。这些法律和法规仍在我国家的反垄断法中。在未颁布的时间里,它假设了反托拉斯法律的一部分[3]。
在立法过程中,我国的反垄断法已从世界各地学习并吸收了相对普遍的机构共识,即(1)禁止垄断协议; (2)禁止滥用市场优势; (3)审查操作员集中度。作者认为,这些系统有利于维持竞争秩序并优化业务环境,并有利于参加国际竞争的中国企业,并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为了满足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未来改革和发展的预定空间的分阶段需求,在我国家的反垄断法的立法开始时,“竞争政策”一词被写入反垄断法。我的国家终于在2007年8月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垄断法(以下称为“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正式生效并于2008年8月实施。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变化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特定问题,《反垄断法》于2022年6月24日修改在70条法律规定中。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规,涉及有关法律在审判中适用垄断行为案件案件的审判案件”的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颁布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律在垄断民事纠纷中适用法律(公开评论的草案)的几个问题的规定”,总共进行了52次审判规定。
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典型的垄断案件,并回答了记者的问题。会议介绍了从2018年到2020年,全国各地的法院收集了158个第一和二民事案件,并结束了189起案件(包括旧存款)。 )。尽管这些案例的数量不大,但每种情况都涉及负面和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例如,在涉及国内和外国公司滥用市场优势的案件中,探讨了管辖权和域外法律问题,并正确地适用了反托拉斯法的域外申请法规。 [4]
(ii)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垄断法
作者认为,反托拉斯法中的以下条款更为重要,值得研究:
(1)第3条
作者认为,它定义了反垄断法禁止的三种垄断行为。这项“直球”协议对于理解和应用执法人员和从业者很方便。如上所述,本条款中的协议还借鉴并吸收了世界各地相对普遍的制度共识。
(2)第5、9和11条
作者认为,这些条款是在第1章的“一般规定”部分中添加的,当时《反垄断法》于2022年首次修订,这表明它们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作者认为,它至少从以下各个方面展示了重要作用:
[1]从法律层面上可以明显看出,行政机构和职能部门在制定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规时还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且必须在整个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
[2]很明显,该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也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的公司和平台,并且近年来使用诸如数据和算法之类的新兴技术明显地禁止实施垄断行为;
[3]很明显,该国将加强监督并提高监督能力。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将提高效率和水平,同时提高连接机制。
(3)第16、17、18、19条
作者认为,这些条款应反映以下各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我第一次通过法律条款总结了“垄断协议”的定义,结束了以列举方式定义“垄断协议”的近15年的司法实践。
[2]以列举的方式确定市场上的共同垄断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变化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量,限制购买,研发技术以及将市场划分;
[3]免责声明条款是第一次规定的,即,即使操作员和交易对手达成了垄断协议,也可能不禁止它证明它没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
[4]除了无法自己执行垄断协议外,运营商还不能组织或为其他运营商实施垄断协议提供方便的条件。
(4)第22条和第23条
作者认为,这两个条款在以下各个方面应该显示重要的作用:
[1]指定需要考虑的因素,以确定操作员在市场上具有主导地位;
[2]滥用市场优势的具体情况是以列举的方式确定的。
(5)第26条,第32条第35条,第37条
作者认为,这些术语应反映以下各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据规定,如果运营商的集中度不符合国务院的申请标准,但可以证明仍然可能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影响,则相关部门可能要求运营商申请;
[2]滥用市场主导地位的具体情况是以列举的方式确定的;
[3]规定相关部门可以暂停运营商集中审核期的情况,例如“需要评估运营商集中的条件”(作者认为,本条款对操作员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4]如果操作员可以证明,尽管集中度具有不利影响,则有利影响大于不利影响,相关部门可能不会禁止操作员集中精力,但可能会附上限制性条件;
[5]建立一个用于操作员集中的分层审查系统,并加强关键领域的审查。
(6)第39条 - 第44条
作者认为,这些术语应反映以下各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它规定行政机构和公共职能部门不得使用行政权力进行垄断活动;
【2】上述特定行为如下:
A.抑制区域之间货物的自由循环;
B.设定歧视性资格要求和标准,以排除或限制运营商参加竞标和其他活动;
C.与当地运营商实施不平等的治疗,并迫使外国运营商在本地实施投资和其他业务活动;
D.武力或伪装的授权操作员从事本法律规定的垄断活动;
E.制定包含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法规。
(7)第47条 - 第49条,第53条 - 第55条
作者认为,这些术语应反映以下各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过程中需要执行的程序和程序,例如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和预防措施(保密信息保密的义务);
【2】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例如以下内容:
答:输入运营商的场所,询问操作员的相关人员,咨询相关信息并拘留相关证据;
B.当满足某些条件时,可以将调查暂停或恢复;
C.可能要求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与调查合作;
D.可以采访涉嫌违反本法律规定的经营者的法律代表或负责人。
(8)第56条 - 第60条,第62条,第63条第66条
作者认为,这些术语应反映以下各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如果运营商执行本法同意的垄断行为,除了命令停止《非法法》,他还将简要予以判处相应的罚款,如下所示:
答:如果达成垄断协议并实施,则罚款上一年销售额的1%-10%。如果没有销售,将罚款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如果未征出《垄断协议》,将罚款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美好的;如果法律代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运营商的人是个人负责上述行为的原因,则可以同时征收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B.如果运营商的集中度违反,并且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影响,则应征收上一年销售额的1%-10%的罚款;如果上述法案没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影响,则应罚款500万元人民币;
C.如果操作员拒绝提供相关的材料或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过程中妨碍调查,则该单位的罚款应不到上一年销售额的1%。如果没有销售,则该部门的罚款少于500万元。 ,将罚款不到50万元人民币。
[2]如果操作员违反了本法律的规定,情况尤其严重,影响很大,并造成严重后果,则罚款可能会受到惩罚性赔偿的约束(两次但少于五次);
[3]在县级市政级别或之上的采购措施可能会提起公共福利民事诉讼,以针对经营者执行的垄断行为提起公共福利;
[4]如果操作员因违反本法律的规定而受到惩罚,则应将其记录在其信用记录中,并根据法规公开。
2。“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及在垄断民事争端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作者认为,这种司法解释中的以下条款更为重要,值得研究:
(1)第3条,第6条
作者认为,这些术语应反映以下各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第3条可以理解为法院对反垄断民事纠纷的“独家”管辖权。尽管本条款并不严格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权,但实际效果是排除合同中商定的仲裁管辖权。 ;
[2]第6条侧重于域外垄断行为的管辖权,这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
A.海外垄断行为排斥和对国内市场的限制(中国法院可能具有管辖权);
B.如果被告在该领土上没有住所,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6条处理他。
作者认为,本文主要解释并完善了由《反垄断法》第2条确定的“域外管辖权”原则,并且还可能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的“ Oppo and ”的观点,滥用了市场的统治地位。
(2)第8条第11条
作者认为,这些术语应反映以下各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应在一个情况下提出相同的垄断行为,不应根据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2]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构成垄断行为,则可以在相关民事案件中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除非有证据表明相反的证据;
[3]在民事垄断案件中,可以识别专业问题,如下所示:
答:所有当事方最多可申请2个人具有专业知识,以在法庭上作证;
B.法院可以将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委托就涉及的问题发出市场调查或经济分析意见;
(3)第14条第17条(相关市场定义条款)
作者认为,这些子句主要涉及在识别垄断行为的“相关市场的定义”时需要考虑的第一个重要问题,这主要反映了以下方面的重要作用:
[1]当确定被告垄断法违反了法律时,该原则是基于“原告首先需要定义被告法案影响的特定相关市场”的原则;
【2】以下情况是例外,也就是说,不需要受投诉行为影响的相关市场:
A.直接证明垄断协议的运营商或滥用市场运营地位的运营商具有很大的市场能力或市场优势;
B.被指控的垄断行为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影响。
[3]当存在以下情况时,原告可能不再提供相关市场定义的证据:
A.声称被告垄断行为属于第17条,《反垄断法》第1-5条(具有竞争关系的运营商达成了相关的垄断协议);
B.声称《被告垄断法》属于《反垄断法》第18条第1款第1-2款(运营商与交易对方达成了垄断协议)。
[4]当法院确定运营商在相关市场中争夺商品时,他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它们:
答:根据案件垄断行为所涉及的特定商品,从需求者的角度来进行需求替代分析;
B.供应替换对操作员行为造成的限制类似于需求替代,供应替代分析也可以从供应商的角度进行;
C.使用价格上涨的假设垄断测试分析方法;
D.如果运营商之间的竞争表现为非价格竞争,则可以为假定的垄断者选择测试方法,例如质量下降和成本上升。
[5]分析定义相关商品市场按需替代定义的因素;
[6]在供应替代的角度定义相关商品市场时所考虑的因素;
[7]在定义互联网平台涉及的相关商品市场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4)第18条第27条(垄断协议)
作者认为,这些术语应反映以下各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需要考虑确定反垄断法第16条规定的其他协调行为的因素;
[2]确定具有竞争关系的操作员需要在《反垄断法》第17条中考虑的因素;
[3]仿制药专利所有者达成的协议和仿制药申请人构成了《垄断协议》的考虑;
[4]平台运营商和平台内的运营达成的协议应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7、18、19和22条的规定,取决于《电子商务法》第22和第35条。情况;
[5]如果《被告垄断法》是《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的一项垄断协议,则被告应承担有关该协议还是法案是否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影响;
[6]法院在审查《被告法》时考虑的因素是否具有根据《反垄断法》第18条第1和第2条的规定排除还是限制竞争;
[7]如果原告声称被告按照反垄断第18条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则法院不支持的具体情况。
[8]经营者和经营者团体的认可标准为其他运营商提供大量援助,以达到和执行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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