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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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详解:企业签约必备指南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前言
在签订与外国相关的合同时,公司通常专注于商业条款,例如价格,产品和服务质量,数量和周期,并且对合同的法律条款不足,例如法律申请条款,争议解决方案条款等,或者没有专业知识,请等到出现争议,以发现上述条款的重要性。如果您提前计划,则可以减少许多可避免的程序和索赔途径的费用。本文将解释并分析与外国相关合同中适用的法律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
一
与外国相关合同的法律申请
我国与外国相关合同的法律申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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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同意选择适用法律的原则。 《针对外国人有关的法律法》第3条规定,当事方可以根据法律明确选择适用于外国有关的民间关系的法律。第41条规定,当事方可以同意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并且,根据“与外国相关的民间关系”,当事方可以同意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并且,根据“与外国相关的民间关系”的规定,司法解释的第5条关于法律的适用规定,“如果一方声称选择无效,理由是双方之间的协议所选择的法律已有人民法院没有与与外国有关的民间关系的实际联系,不会支持它。”这完全保证了意志的自治原则适用。
2。最接近联系的原则。 《法律在与外国有关的民间关系》上适用法律的第2条规定,如果该法律和其他法律不规定将法律适用于与外国有关的民间关系的适用,那么与外国最密切相关的法律相关的民间关系应适用。如果当事方未能列入合同中法律的适用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未就法律申请达成协议,则应适用与合同最接近的国家的法律。
3。特征性能原则。 “特征性能”是国际法律实践中法律选择的重要原则,或一种重要的方法。 1902年,瑞士学者汉伯格()在研究双边合同的法律应用时,首先提出了“角色绩效理论”。它是指选择“角色绩效”的选择,通过判断合同绩效行为的哪一方最好地反映合同的基本特征,然后选择合同的基本特征,然后将当事方的相关法律用作合同法律。 《针对外国相关的民间关系法》法律第41条规定,如果当事方不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则是当事方的法律法律,其义务最反映在特征中合同中应适用于最能反映合同特征或其他与合同密切相关的当事方法律的法律。联系法律。
4。国际条约的优先原则。 《海事法》第268条,《民航法》第184条,《法案法》第9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符合本法律。如果有不同的规定,则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的保留规定。如果没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与国际条约的规定,则可以采用国际惯例。
5。不要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原则。 《与外国有关的民间关系法》法律第4条规定,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与外国有关的民间关系有强制性规定,则应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第5条规定,如果外国法律的应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的约束。中国法律在某些合同中的强制性适用原则。因此,选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民事和商业法律关系的基础,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判决地点的习俗,即保存公共秩序或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是国际私法重要原则的一部分,也是各个国家法律通常采用的实践。
6。在特殊法律关系下适用法律的原则。除了“有关外国相关法律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之外,我国的一些特殊法律清楚地规定了与外国关系的法律申请规则。例如,“交易法案”的第5章规定了记录内容,认可,接受,与外国相关账单的支付,诸如追索期诸如事项之类的法律申请; 《海事法》第14章规定了诸如船舶所有权的收购,转让和灭绝,船抵押权,优先级,联合平均损失调整以及海上责任限制等事项的法律申请; 《民航法》第14章规定了诸如收购,转让,飞机所有权的灭绝,飞机抵押权,优先权等问题的适用; “关于信用证纠纷审判的几个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第2条”规定,如果当事方尚未达成协议应适用于信用证纠纷审判。
与外国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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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外国有关的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中国法律
法院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用是各个司法领域的基本共识。我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所有民事诉讼都必须遵守本法律。根据第四部分“与外国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的第259条,本节的规定应适用。如果本章没有规定,则应适用本法律的其他相关规定。
2。国际条约适用于文档的交付和该地区以外的证据收集
《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或根据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互相要求提供文件,调查和调查和调查和调查和调查收集证据,并代表他们进行其他文件。” “国际条约”包括我国缔结或缔结或参加的多边国际条约,以及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签署的双边共同法律援助条约。
3。管辖权应遵守法院的地方法律,即我们国家的法律
我国家的司法行为认为管辖权是诉讼程序的问题,法院的地方法律,即中国法律,应使用来确定该案涉及的管辖权条款是否可以排除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以及是否排除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一审法院对纠纷具有管辖权。
二
关于与外国相关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法
友好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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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双方将选择在诉诸约束仲裁或诉讼之前要求友好的谈判和咨询。如果争端的各方对完全参与的积极态度,那么此步骤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因此在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中更普遍(或结束交易/合作关系并不容易)。但是,在争议解决方法中应注意的是,如果各方都同意“友好咨询”作为启动下一次争议解决程序的先决条件,那么明确同意“无信任的谈判”的标准,这将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将影响随后的争议解决程序的进步,因此可以通过清楚同意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友好谈判来解决。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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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7日,在新加坡签署了《联合国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包括中国,美国,印度,韩国和新加坡在内的46个国家成为签署国。与传统的诉讼和仲裁相比,争议的调解和解决更为较低,更有效,这对于促进和谐商业关系的形成也具有重要意义。至于中国公司,中国著名的调解机构包括中国促进国际贸易/中国商会调解中心(也与香港和解中心共同建立了香港大陆联合调解中心),上海经济和贸易商业调解中心以及腰带和道路倡议国际商业调解中心,香港调解会议等;可选的海外调解机构包括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国际商会中介(),等。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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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在跨境争议解决中广泛流行,因为其灵活性,易于执行和一项裁决的终结性。在仲裁过程中,所有各方通常都可以自由制定相关程序和程序,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达成了与当事方达成协议以做出决定,这有利于避免裁决者的偏见风险并帮助实现公平与正义。此外,1958年关于认可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公约涵盖了全球156个国家,并且在所有国家之间对国际仲裁裁决的认可和实施相对乐观。在制定条款时,必须全面考虑仲裁场所,仲裁机构和批准定律的选择。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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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外国有关的商业交易实践中,交易当事方很少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原因之一是执行外国判决的不确定性。通常,在任何一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诉讼面临当地法院“地方保护主义”的真正风险。因此,很难同意在一方所在的国家的法院中诉讼。如果选择了第三国法院,除了交易的当事方,该国的法院可能会拒绝接受此案,并且在失败者所在的国家 /地区可能无法成功执行判决财产所在的国家。
三
与外国相关合同条款的法律建议
1。在选择与外国相关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时,建议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法达成共识。仲裁的好处是,仲裁的最终结果是,仲裁结果可以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纽约公约当事方之间)的地方司法机构认识和执行,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某些国家和成本的第二和第三实例。仲裁地点和特定仲裁法院,适用于仲裁的法律和语言可以清楚地在合同中达成协议。如果合同的主体是中国和外国公司在地理位置和司法系统方面有很大差异的中国公司,他们可以选择中立的第三国或地区仲裁法庭进行仲裁,例如新加坡仲裁和香港仲裁。不同的仲裁庭也有不同的仲裁规则和费用,两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可以完全谈判谈判。争议解决条款的转移也可能成为商业条款的讨价还价筹码。
2.外国法律被选为适用外国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例如违反我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以及申请外国的效果法律没有生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法》第273条,在中国外交合同,中国外交企业合同,中国外交合作企业合同,中国人民共和国中的中国外交企业合同,中国外交企业合同,中国人民共和国的诉讼中提出的诉讼,共和国人民法院的中国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在这三种情况下,不得达成协议,由外国法院遵守管辖权。即使双方同意受外国法院受管辖权的管辖权,该协议也应无效,并且仍应受到中国法院的管辖权。
3。选择与外国相关合同的法律条款与选择管辖权法院不同,其有效性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确定。在判断是否有外国法院管辖的条款时,请确保睁开眼睛并做出准确的判断,不要被协议选择的正确法律所混淆。双方只能在外国合同中选择外国法律的实质性法律部分,而管辖权法院的确定是程序法的内容。即使外国有关的合同包含适用外国法律并受到外国法院管辖的条款,中国与外国有关的公司也不应轻易放弃向中国法院提交相关争议的可能性。中国法院将听取与外国相关合同的管辖权条款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有效(请注意,这不是根据协议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管辖权条款无效,则中国法院可以根据其他有效的联系点获得管辖权,然后由中国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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