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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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社局制定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助力企业稳健发展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前言
积极服务新设企业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帮助新建企业持续稳定发展,防范初创期劳动用工风险,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新建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通过问答形式,将劳动用工法规政策融入企业创办和日常生活。管理力求简单、清晰、方便、实用,可供新企业参考。
目录
一、招聘1
2、劳动合同管理
三、规章制度
四、附则
附件1 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普通)17
2、劳动合同(劳务派遣)33
3、简单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期限) 50
4、简易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 57
5、简易劳动合同(适用于农民工或小微企业) 64
附件2 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用人单位版) 69
附件3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参考文本)87
1. 招聘
1、单位发布招聘广告或通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招聘广告或通知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自己工作岗位的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企业发布招聘信息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员工。对性别、户籍等实行任何限制,但工作性质特殊且不受歧视的除外。
2、公司可以向职工收取押金吗?
不能。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可以招收未成年人吗?
需要区分是否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招用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童工)。可以招收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到矿山井下作业、有毒有害行业作业。对于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止劳动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未成年工上岗前对其进行相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4、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安排体检?
并非所有工人都必须安排体检,但建议在船上进行体检。一方面可以了解工人的基本身体状况,另一方面可以判断其是否适合该岗位。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进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成年工等特殊岗位和特定人群负有体检义务。
5、用人单位招用工人时,可以向工人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吗?工人的身份证可以被扣押吗?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6、招聘时是否需要审核员工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状况?
建议审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并通过背景调查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者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佣前背景调查有助于组织降低雇佣风险。
7、员工试用期内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吗?
不能。劳动关系自聘用之日起建立,试用期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在试用期内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8. 可以先签试用期合同再签劳动合同吗?
不能。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不设立试用期,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后签订劳动合同的,两份合同视为连续的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试用期内,因不符合聘用条件而被辞退的员工,是否需要接受培训或调整岗位?
不必要。以不符合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需要经济补偿。
10、设定用工条件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条件必须明确、具体、量化、可操作,便于试用期考核。定量评估比定性评估更具可操作性。另外,必须告知员工聘用条件和考核标准,这可以通过签名、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11、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延长试用期吗?
不是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2、能否对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并签订服务期协议?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岗前培训”是专业技术培训,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服务期限可协商确定。否则,无法约定服务期限。
13、试用期内,员工的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吗?
不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4.向员工发出聘用通知后,可以撤回吗?
基于合同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随意撤销。当然,在聘用通知到达员工之前,可以撤回。要约通知就是要约。根据民法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好了合理的准备。
15. 我可以在录取通知书上附加条件吗?
是的,例如,您可以在录取通知书上附加有效性条件,例如“此信函有效的前提是个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均真实无误。如果存在虚假陈述或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情况”情况下,此函将不生效或自动失效。” 。
16. 许多公司会在员工入职前向他们发送聘用通知。有这个必要吗?
没有必要。法律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但需要注意的是,要约通知不是劳动合同,而是民事合同中的要约,在条件满足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7、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应如何适用?
双方对适用规则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以后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适用聘用通知书。
18.雇主可以收集或收集工人的详细个人信息(如指纹、虹膜等)吗?
用人单位出于劳动管理目的收集劳动者信息时,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避免侵犯劳动者的隐私。用人单位在收集劳动者信息时应注意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劳动管理以外的目的。其他范围。
19.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时应注意什么?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必须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许可,经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许可证》后,方可聘用。
20. 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与我聘用的员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个体工商户的用工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用工特征,就与其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必须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各项义务。
21、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用人单位缴纳招聘费?
招聘费用是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补偿金。但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能否以不符合用工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不可以,如果用人单位以不符合聘用条件为由终止工作,该工作必须在试用期内。
23、试用期内,劳动者被发现患有精神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是的,但关键在于就业条件和精神疾病的诊断。执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工患有精神疾病医疗期间问题的复函》(劳办立字[1992]5号)的规定,即企业招用合同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患有精神疾病的,劳动者因精神疾病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劳动部[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对于新录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发现经有关部门确认,患有精神疾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4、正式录用前进行试工或岗位试用是否有风险?
有风险。试用工作或者试用岗位即为实际聘用,劳动关系自实际聘用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各项义务。
25、员工在应聘过程中未如实陈述是否构成用工欺诈?
取决于不同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者及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如果员工隐瞒与拟任职位不直接相关的事项,则不构成欺诈,例如个人婚姻、生育等个人隐私信息。
2、劳动合同管理
2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如何确定?双方在用工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建立的起始时间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也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27. 我是个体工商户。我可以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吗?
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8、居委会、村委会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
能够承担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9. 我们公司在各地设有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必须取得用人单位的授权,方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0、我公司机构众多,财务独立核算。内部机构、职能部门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
内设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最迟何时签订?
用人单位应当自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2、订立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模板?
可以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合同模板,也可以使用自行设计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与员工达成协议后根据协商结果共同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至少应当载明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从业人员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写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我市企业可在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劳动保护专栏下载劳动合同文本样本。
33、企业是否必须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上可以吗?
用人单位聘用全职劳动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受雇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以上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月工资的两倍。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日,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兼职员工可以签订口头协议。
34、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吗?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以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可视为书面形式、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35、企业与劳动者应当如何约定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约定要具体,尽量区分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时间、用餐时间、休息时间。否则很容易产生工作时间纠纷。
36、公司业务有明显的淡季和旺季。您对工作时间制度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业务淡旺季明显的企业,可以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经批准后,将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实行综合工时制度。但综合计算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仍视为加班。
37、企业销售人员经常出差,无法像其他工人一样准时上下班。他们应该如何约定工作时间?
您可以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将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不定工时制度仅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工作人员、销售人员等难以连续工作或难以按时上下班的人员。
38、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但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9、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等事项的执行标准如何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有关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所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上一年度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关规定执行。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已注册,以协议为准。
40、企业因项目建设需要招聘部分人员,项目竣工后劳动关系终止。应当签订什么样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限。工作任务完成后,劳动合同终止。
4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
不能。仅限于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月工资标准,也可以约定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额外奖励,但不得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完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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