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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做专业事,涉港继承纠纷案例解析及裁判要点

时间:2024-11-09 21:37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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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解决涉外继承纠纷的基础是确定继承范围。夫妻财产分割是初步问题,应根据夫妻财产关系确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院民事申请第3532号,再审申请人杨文峰、杨文中、杨文山、杨文英、杨文娟、杨帆和被申请人张荣新,原审原告张一伟和张艺兴继承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解决涉港继承纠纷的前提是确定杨文珍的继承范围。因此,杨文珍、张荣欣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本案的初步问题,应根据夫妻财产关系确定适用的法律。

本案中,杨文珍与张荣鑫对于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没有达成一致。因此,本案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即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原判决适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杨文珍遗产的认定并无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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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规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适用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与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有关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但是,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直接适用涉外民事关系而不需要冲突规范指导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适用,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者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其他应当确定为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故意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制造衔接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适用外国法律无效。

第十二条 涉外民事纠纷的解决需要确认另一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本身的性质确定适用的法律。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两个以上涉外民事关系的,由人民法院分别确定适用的法律。

三份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19)最高法院民诉第35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文峰,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文忠,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文山,女,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文英,女,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文娟,女,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帆,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上述六名再审申请人有一个共同的诉讼代理人:王承志,广东深浪东莞长安律师事务所东莞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六名再审申请人共同指定诉讼代理人:肖永平,湖北卓创德赛东莞长安律师事务所东莞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荣新,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岩,北京北斗鼎铭(广州)东莞长安律师事务所东莞长安律师。

原审原告:张益伟,女,1982年8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审原告:张艺兴,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再审申请人杨文峰、杨文忠、杨文山、杨文英、杨文娟、杨帆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一终字民二字二字。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文峰、杨文忠、杨文山、杨文英、杨文娟、杨帆申请再审,认为依照本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应当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并分割杨文珍名下的全部遗产。 。事实及理由: 1、杨文珍死亡时常居住地在中国大陆。原判决认定杨文珍死亡时常居住地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决定是错误的。杨文珍生前在中国大陆生活了一年多,一直将中国大陆视为自己生活的中心。杨文珍在中国大陆居住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求医。她在中国大陆与父母同住期间患病、接受治疗、康复,不属于法定经常居住地认定的例外情况。 2、杨文珍遗产的范围应当按照中国大陆法律确定。原判决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已婚人士身份条例》的规定确定杨文珍遗产范围,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杨文珍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本案中,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动产继承适用杨文珍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房地产继承的适用法律。由于杨文珍的常住地位于中国大陆,且涉案房产也位于中国大陆,故本案动产与房产继承纠纷适用的法律为中国大陆法律。即使将杨文珍与张荣馨之间的夫妻财产关系作为解决本案继承纠纷的前提条件,由于杨文珍与张荣馨没有共同的经常居所,且杨文珍在中国大陆居住和死亡,并且遗产位于中国大陆,根据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杨文珍、张荣鑫之间财产关系最密切的地点为中国大陆,法律规定杨文珍与张荣鑫之间的财产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财产关系。

原判决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作为处理杨文珍、张荣鑫财产关系的适用法律,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自2021年1月1日起废除替代,编者注)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杨文珍、张荣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分割遗产时,杨文珍和张荣信共同财产的一半应留给杨元灿作为遗产。 ,陈培农、张荣欣、张艺伟、张艺兴分在五名继承人中。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已婚人士身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原判认为杨文珍对1996年以后登记在张荣新个人名下的房产不具有权益,并进一步认定:该房产不属于涉案继承标的。 ,这是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3、原判决对遗产范围的认定错误。 2005年7月1日之前,张荣鑫名下登记的房产共有27处,一审法院查明有18处房产。 2006年12月至2008年9月,张荣鑫利用其控制的共同财产购买房产61处,其中一审法院查明房产58处。庭审中,法院要求张荣鑫提供购买上述房产的资金来源、支付方式、购买价格等,但张荣鑫拒绝提供。上述房产应视为张荣鑫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是张荣鑫和杨文珍的共同财产。财产价值的一半应视为遗产,由杨文珍的父母和其他继承人继承。 4、原判决错误认定涉案动产继承适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导致杨文珍、张某共同财产中的动产未能认定荣欣。张荣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动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杨文珍的部分,应当由杨文珍的父母和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 5、张荣信有隐瞒、贪污、争夺遗产行为,分割遗产时应减少其继承份额。

张荣新提交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 1、原审判决认定广东省汕头市不是杨文珍经常居住地,正确。 2004年6月14日之前,杨文珍未在广东省汕头市连续居住超过一年,杨文珍在广东省汕头市居住的目的是就医。杨文珍一家长期居住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杨文珍患病时,她的二儿子张艺兴还未成年。如果不是为了治疗病情,杨文珍就会远离家人,住在广东省汕头市,这是有悖常理的。 2、本案涉及法定继承、夫妻财产等不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根据法律冲突规范和案件事实,确定了不同的适用法律并作出判决。法律的适用是正确的。一审法院正确处理了作为继承法律关系前提的夫妻财产关系。再审申请人主张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中国大陆法律的说法没有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杨文珍死亡时的常住地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杨文珍、张荣新的共同居住地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即使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婚姻财产关系也应适用双方共同国籍国的法律,即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而且,2006年6月2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颁布法令,将杨文珍的遗产授予张荣信管理,确认杨文珍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其继承权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再审的理由,本案审查要点如下: 1、如何确定死者杨文珍死亡时经常居住地;二、本案继承法律关系应适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还是内地法律? 3、原判决对死者杨文珍遗产范围的认定是否错误。

首先,如何确定死者杨文珍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杨文珍于2005年死亡,继承法律事件发生于2005年。根据当时适用的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最后连续居住地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为常住地,住院治疗的除外。本案中,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张荣欣、杨文珍、张艺伟、张艺兴先后取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并居住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自2003年7月起,杨文珍先后居住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汕头市,但她的丈夫和未成年子女一直居住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杨文珍的病历显示,杨文珍确实患病并在广东省汕头市住院治疗。因此,原判决认定杨文珍最后居住地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再审申请人关于杨文珍最后居住地为广东省汕头市的主张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关于本案法定继承关系是否适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或内地法律的问题。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适用被继承人所在地法律。动产适用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房地产所在地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继承或者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房地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条款规定,涉外动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的继承,适用房地产所在地法律。法律。根据本案当事人住所地及房产所在地的查明,本案动产继承应适用杨文珍死亡时居住地法律,即杨文珍死亡时居住地法律。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房地产继承适用房地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内地法律。原判决对遗产纠纷适用法律的认定并无错误。

第三,关于死者杨文珍的继承范围。自从张荣欣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张荣欣与杨文珍的婚姻财产关系中就出现了涉港因素。第二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发生涉外民事关系;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指涉外民事关系。确定适用于该关系的法律规定。 “杨文珍死亡时,对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尚无明确规定,因此本案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规定:“涉外民事纠纷的解决必须以确认另一涉外民事关系为前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本身的性质确定适用的法律。 ”本案继承纠纷的解决,是以确定杨文珍的继承范围为前提的。因此,杨文珍、张荣鑫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本案的初步问题,应根据夫妻财产关系确定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九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适用本规定。”因适用夫妻财产关系,故本案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即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中国特别行政区,而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遗嘱遗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杨文珍的配偶及子女尚在世,杨元灿、陈培农均无遗产。故原判决不承认系争动产并无不当。 。对于其他房产,再审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杨文珍还有其他未分割的遗产。在本院组织的询问中,再审申请人明确表示,在适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前提下,原审对房地产继承范围的确定没有异议。的判断。综上,再审申请人关于原判决对遗产范围认定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杨文峰、杨文中、杨文山、杨文英、杨文娟、杨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院判决如下:

杨文峰、杨文中、杨文山、杨文英、杨文娟、杨帆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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