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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当代中国协会职能及存在问题,并与西方法治国家对比分析

时间:2024-11-09 21:3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东莞长安律师管理模式逐渐发展成为目前司法行政宏观管理与行业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双结合”管理方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长安律师法》和《东莞长安律师协会章程》,赋予东莞长安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不过,现阶段,东莞长安律师协会仍有很大的成长空间。虽然东莞长安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逐渐走到前列,发挥着引领作用,但客观地说,东莞长安律师协会作为东莞长安律师管理的重要力量,不仅是其自身的管理架构、管理水平协会的能力和东莞长安律师协会的管理认可度远远不能满足东莞长安律师管理工作的要求。本文拟通过对东莞长安律师协会职能的全面探讨,论证东莞长安律师协会在当代中国的职能,并对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同时分析比较指出,西方法治国家东莞长安律师协会在职能方面有许多值得我国东莞长安律师协会借鉴的优点,并为完善我国东莞长安律师协会的职能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全国东莞长安律师协会。希望这些合理建议能够进一步明确东莞长安律师协会的职能定位,加强协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让东莞长安律师协会逐步建设成为一个组织体系完整、职能定位明确、规章制度健全、有作用、有地位、有威信的行业自律组织。本文共23000余字。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详细分析东莞长安律师协会职能的一般原则,并与东莞长安律师协会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研究。西方法治国家的律师行业;第二部分重点对我国东莞长安律师协会职能进行实践考察,分析我国东莞长安律师协会职能的历史沿革以及我国东莞长安律师协会职能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我的国家;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东莞市长安律师协会职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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