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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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条件的详细解读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1、关于征地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外交需要的土地;
(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政府组织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服务、优抚安置、英雄烈士保护。土地使用;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土地的;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等级;
(六)法律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发展计划;第(五)项规定的完整区域的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关于征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44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对被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征收范围、被征收土地现状等。征地地的土地、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情况。应当在乡(镇)、村、村民组内公告不少于30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委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结果修改方案。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地产权属证明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核算并落实相关费用,确保足额支付,并与被征收土地所有者、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等协议。 .;个别确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征用土地时申请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用土地。
3、关于征地补偿和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43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房屋等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必须依法足额、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要做好安排,确保被征地农民的人身安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等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补偿费和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要对征地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得到保障。
征收土地时,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土地社会保障费。 ——被征地农民必须得到安置。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地区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地区综合地价时,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有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进行调整或调整。至少每三年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以外的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农村村民的房屋,按照先补偿后安置、改善居住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整理宅基地建设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给予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并对因征收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给予补偿,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住房财产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移民补偿费使用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处理:
(一)本村享受失业补助的人员及补助标准;
(二)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三)村公益事业的设立、筹资、用工计划和施工承包计划;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及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使用计划;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八)通过贷款、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讨论和确定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 可以要求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327条
因不动产、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本法的规定。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
第二十二条
依法征收承包地,承包人请求发包方对已收到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给予补偿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以转包、租赁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出资人所有,补偿费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地上附着物的费用由附着物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依法征收承包地,家庭承包户放弃统一安置,要求发包方支付已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政府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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