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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公证需求上升,法律适用依据及相关问题解析

时间:2024-11-09 21:3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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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国际人文交流不断深化,对外交往日益频繁,涉外公证需求持续上升。以北京市公证行业为例,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公布的数据,2020年至2022年,全市办理涉外公证事项近47万件,涉及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办理涉外公证案件数量近三年涉外公证数量逐年增加。增加的趋势。 [1]其中,境外人士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居民通过公证申请境内遗产继承的案件也在逐渐增多。

一、涉外继承公证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涉外继承可以具体表现为:主体是涉外(继承人、被继承人一方或双方均具有涉外)、标的物具有涉外(继承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境外)、导致继承的法律事实涉及外国等。 实践中涉外继承公证主要包括遗嘱公证和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继承权公证是遗嘱公证,是死者死亡后,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对继承权的主体、客体等因素进行调查核实,然后予以证明的证明活动。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可以作为继承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遗产权属变更登记或者在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涉外继承纠纷的法律适用主要由《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范。核心术语包括: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但是,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 遗嘱的形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所在地法律的,遗嘱成立。遗嘱行为的履行地。

第三十三条 遗嘱的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继承管理等事项,适用继承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 非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继承公证适用的法律可能比较复杂。以有效涉外遗嘱的制定为例。当事人订立具有涉外特点的遗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研究遗嘱效力的适用标准。立遗嘱之前相关的民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适用的法律指向外国法律,则应注意遵守外国特定法域法律对遗嘱形式和效力的具体规定。

二、涉外继承公证中常见的法律认定类型

涉外继承公证中外国法查明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家族公证业务时,根据冲突规定确定适用外国法,明确外国实体法具体内容的过程。其中,如何查找外国法律、如何准确定位应适用的外国法律、如何处理外国法律与中国法律规定的冲突等问题,都对公证员提出了很高的技术要求。实践中,公证员往往希望当事人配合,向其提供外国法律的具体内容和权威来源。在当事人无法配合的情况下,公证机构要自行承担调查义务,实际困难较多。例如,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或判例复杂、法律资源匮乏、沟通周期长等,无形中增加了公证机构的负担。工作量。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无法查明外国法律,因此适用国内法律来确定遗嘱的有效性。

根据笔者的实践观察,常见的法律调查类型包括:

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外国特定法域的法律,涉外遗嘱的当事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处分权);

根据外国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涉外遗嘱的起草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根据外国特定法域的法律,从实质内容审查被继承人所立涉外遗嘱的效力;

涉外遗嘱的内容是否会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共利益维护原则。

3. 查明案件

近年来,为解决“涉外继承公证查明难”问题,不少公证机构探索引入第三方涉外法律查明机构,建立业务合作机制,有效解决公证人问题'不熟悉外国法律。提高涉外公证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避免涉外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因法律查明困难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一】

应上海公证处办理涉外遗嘱公证的需求,新加坡客户委托蓝海中心查明日本法律下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制度。当事人在日本注册并共同生活,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在中国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对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案例2】

为处理继承相关的公证需求,广州公证处委托蓝海中心对黎巴嫩法律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及继承财产权属等法律问题进行了鉴定。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涉及黎巴嫩婚姻财产制度的认定。蓝海中心出具查明报告,查明了黎巴嫩婚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分别根据登记和交付生效。

【案例3】

死者是香港公民,在香港去世。被继承人未事先立遗嘱,将动产留在深圳。死者的父母及配偶均先于死者去世。他的五个子女中,除一名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外,均已就遗产分配达成一致,并向深圳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公证处委托蓝海中心查明香港法律下无遗嘱继承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顺序问题。

4、蓝海法律调查及委托流程介绍

(一)法律查明简介

蓝海中心是我国第一个查明外国法的实用机构。被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授予“港澳台及外国法律查明基地”。是最高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律查明平台的共建者。蓝海中心建成了覆盖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专家资源数据库,数据库中拥有个人专家2400余人。已调查咨询案件600余起,涉及192个国家和地区。调查咨询事项涉及合同法、公司法、婚姻家庭法、证券法、刑法、土地法、仲裁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外商投资法、矿业法等30多个专业领域。

(二)委托流程

蓝海中心法律调查委托流程如下:

与委托人确认鉴定需求,包括确认《申请表》、收取申请费、收集整理案件材料;

确认与客户不存在利益冲突后,匹配专家并提供反馈,以确定该工作的预计成本和工作时间;

委托方确认专家的选择和鉴定工作的费用,并与委托方签订正式的鉴定委托合同;

委托人预付法律调查费;

法律查明工作启动,初稿提交后,根据反馈进行修改。

[1] 2020年至2022年,涉外公证业务数量分别为14万件、15.9万件、17万件,分别占全市公证业务总量的20.4%、29.4%、32.3%。

见北京日报客户端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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