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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2015 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

时间:2024-10-16 17:0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发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近日,重庆高院经过广泛征集、深入研讨,从2015年重庆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精选出十个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典型意义和指导意义的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裁判原则总结

01.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故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诉讼的;原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驳回诉讼。

02.劳动者提供了存在加班的证据,并提供了用人单位掌握的具体加班时间证明,但用人单位拒绝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的,加班时间应根据雇员的主张确定。 。

0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了该规章制度。规则和条例。还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员工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该人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04、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以申请破产清算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除非劳动者同意解除,否则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

05.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者因工受伤的从事承包业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

06、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观察对象,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妥善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用人单位不予安排的,仍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由于劳动者并不实际提供劳动,其劳动报酬可以按照病假工资支付。

07、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方式。

08、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失业人员名单和档案,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

九、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作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指挥下提供专业劳动并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隶属关系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标准。劳动者自行准备劳动工具,不接受或者较少接受用人单位监督管理,并按照完成任务量确定报酬的,一般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0、单位为申请或者保持特定执业资格与特定执业证书持有者签订协议,约定单位向特定执业证书持有者缴纳一定费用,但该特定执业证书持有者并未实际提供劳务的。在单位,该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持证人请求确认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相关权利的,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详解

01.重庆XX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蔡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总结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故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撤回诉讼的,原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驳回诉讼。

案件基本事实

2014年12月8日,蔡某以重庆XX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泵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重庆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 XX水泵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455元。 2015年1月28日,委员会作出合川劳动仲裁案(2015)第21号仲裁裁决,裁定:1、某泵公司因蔡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10234.02元; 2、拒绝蔡某的其他请求。某水泵企业不服判决,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某水泵企业收到合法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与诉讼。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本案。 (2015)民初字第01541号民事裁定书送达某水泵公司后,该公司再次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无需赔偿蔡某解除劳动合同。

法庭裁判员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作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允许人民法院撤回、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何时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某水泵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经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遂将该案视为水泵企业主动撤诉。人民法院参照上述规定,认定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如果某水泵企业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诉讼的,应当裁定驳回诉讼。

02.李某诉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总结

劳动者提供了加班存在的证据,并提供了用人单位掌握加班时间具体证据的证据,但用人单位拒绝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的,加班时间根据员工的要求确定。

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李某在重庆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房地产公司)担任司机,底薪为每月3200元。 2015年8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15年9月22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其加班费。 2015年12月8日,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李某出示了某房地产公司原行政文员收集的加班数据,证明其加班时间为453小时。某房地产公司确认了加班事实和加班流程,但否认了加班时间并提出了依据。计算加班时间的材料已由公司备案。人民法院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但某房地产公司拒绝提交。

法庭裁判员

法院认为,李某已出示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并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加班的证据为某房地产公司持有。某房地产公司承认了李某加班的事实。虽然其否认了李某主张的加班时间,但当人民法院责令其出示相关证据时,某房地产公司拒绝提供,应当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认定李某加班56.6天。扣除休息时间后,某房地产公司应向李某支付加班费2519.99元。

03.重庆矿业有限公司诉杨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总结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了该规章制度和规章制度。还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员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件基本事实

杨先生于2011年10月到重庆XX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矿业公司)上班,从事巷道开挖工作。自2014年3月7日起,杨某无故未到公司上班。 2014年3月12日,杨某到公司上班,但矿业公司不允许他继续工作。 2014年3月17日,某矿业公司声称,杨某于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13日期间连续5天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依据《矿山开采暂行规定》第三章规定, 《员工劳动纪律》第八条规定,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14年9月16日,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某矿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赔偿金。 21,000元。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做出了有利于杨某的裁决。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某矿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其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且不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庭裁判员

法院认为,某矿业公司以杨某的行为严重违反《职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为由,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除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杨某公示或告知该规定外,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杨某确实严重违反了该规定。条款。本案中,某矿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杨某公示或告知该规定。同时,某矿业公司声称,杨某于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13日连续5天旷工。但从《工作报告表》和《考勤统计表》中可以看出,规定每周一、周日为杨某休息日,2014年3月9日、10日分别为周日、周一。所以,这两天应该算是杨的休息日,而不应该算是杨的休息日。缺勤。 2014年3月12日,杨某回到某矿业公司上班,但该公司拒绝让杨某上班,不应视为旷工。因此,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13日,杨某仅旷工3天,不符合《职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无故连续旷工5天”的规定。 ”,XX矿业公司以杨某连续五天无故缺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人民法院遂认定某矿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令驳回某矿业公司提起的诉讼。

04.重庆印染有限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案

裁判总结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用人单位以申请破产清算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除非劳动者同意解除,否则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

案件基本事实

周某于2003年9月1日到重庆XX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印染公司)上班,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印染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但尚未宣告破产。 2015年2月27日,某印染公司以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为由,向周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周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印染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工资并给予赔偿。仲裁裁决作出后,某印染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周某明确同意与某印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某印染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庭裁判员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必须履行相应程序。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本案中,虽然某印染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清算申请,且该破产清算申请已被人民法院受理,但在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某印染公司破产之前,该印染公司已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印染公司不能单方面利用其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来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因此,某印染公司向周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拟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某印染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周某提交通知。周某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赔偿金。但考虑到周某在诉讼中明确同意与某印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且某印染公司将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视为周某对其自身权利的惩罚。人民法院遂判决某印染公司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3546.25元。

05、蒋某某与重庆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总结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单位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过程中受伤或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

2012年7月5日,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设公司)与开县中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开县中医院移交施工。开县中医院住院医技大楼由XX建筑公司进行施工。 2013年5月9日,某建筑公司与钟某某签订了《木工分工程承包协议》,将单项工程木工工程承包给钟某某。随后,钟某某又招募蒋某某到工地做木工活。 2013年8月9日,蒋某某用台锯不慎割伤左手。 2014年5月2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江某的受伤属于工伤。某建筑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驳回。 2014年7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姜某的伤残等级为大陆一级,不存在护理依赖。 2015年2月10日,蒋某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定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庭裁判员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将承包业务分包给组织或者自然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备雇主资格的人。单位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的承担责任单位。本案中,因某建筑公司将单一工程木工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钟某,而钟某聘请蒋某从事木工工作,而蒋某在施工现场受伤,尽管该建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上述规定,XX建筑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判决支持了江XX的诉讼。

06.陈某某诉重庆城口县锰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总结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观察对象,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妥善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用人单位不予安排的,仍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由于劳动者并不实际提供劳动,其劳动报酬可以按照病假工资支付。

案件基本事实

2012年9月17日,陈某某到重庆市城口县XX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锰业公司)上班。到医院检查后,发现他的心脏和肺部均正常。某锰业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为陈某某参加工伤保险。2013年3月15日,陈某某因工伤住院治疗,2013年4月4日出院。 2013年10月14日,陈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双肺早期矽肺。双肺野可见斑片状模糊阴影,建议进一步检查。 2013年10月25日,陈某某被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肺右中叶内侧段小结节”。 2014年4月21日,陈某某持某锰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到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他被诊断为观察对象。治疗意见为连续观察5年,每12个月检查一次。 2014年9月24日,陈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锰业公司支付诊断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停工期间工资等,并按照规定支付。观察期间的原工资和福利。工资。随后,陈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裁判员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职业健康保护权利。本案中,陈某某被诊断为观察对象,为疑似职业病患者。其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依法享受相关待遇。陈某某支付的诊断费、鉴定费及实际交通费均由××锰业公司承担。至于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间不适宜继续从事劳动的,在原工作岗位上,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调离原岗位并作出相应安排。本案中,陈某某被确定为观察对象,某锰矿企业应妥善为其安排工作。但某锰矿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某安排了不接触粉尘的工作。因此,陈某某要求支付观察期内工资的请求应予支持。但鉴于陈某某患有疾病,且并未实际从事劳动,其工资应按病假工资计算。人民法院遂判决某锰业公司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向陈某某支付观察期内工资49400元。

07.田某某诉重庆某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庆测绘学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总结

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方式。

案件基本事实

2011年10月8日,重庆XX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人才公司)与田XX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约定XX人才公司将XX派遣到国家测绘研究院。测绘地理系工作于信息局重庆测绘研究院(以下简称重庆测绘研究院)。派遣期限为2011年10月19日至2013年10月18日,工作岗位为测绘。 2013年10月7日,××人才公司与田某某续订了劳动合同,并同意将派遣期限延长至2015年10月7日。某人才公司为田某办理了工伤保险。 2013年9月1日,田某在从事野外测绘工作时受伤,后被确定为工伤。 2014年3月5日,田某某被鉴定为8级残疾,不依赖护理。 2014年4月24日,XX人才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6月23日,田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人才公司缴纳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重庆测绘院对上述情况承担连带责任。开支。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期间,某人才公司向田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8880.37元。

法庭裁判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人。劳动者在履行劳务派遣合同期间受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在用人单位工作发生事故受伤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责任——相关工伤保险,但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赔偿方式。”本案中,田某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即某人才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重庆测绘院不是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因此,田某某要求重庆测绘院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人民法院遂判决某人才公司向田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08.杨某某诉重庆万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失业保险金纠纷案

裁判总结

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失业人员名单和档案,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

1993年9月20日,杨某某到重庆万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实业公司)上班。 2010年4月26日,某实业公司为杨某参加失业保险。 2012年11月26日下午,杨某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2013年11月28日,XX实业公司与杨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随后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此后,XX实业公司未向杨某缴纳失业保险费,也未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杨某的失业情况及档案,导致杨某无法享受失业待遇。保险福利。杨某遂申请仲裁,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实业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25200元。

法庭裁判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工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终止后,雇主应立即签发证书终止或撤销劳动关系给失业者,并将失业者的清单转移到自解雇或解散之日起15天内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否则雇主应承担任何责任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工业公司终止与杨XX的劳动关系之后,它未能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5天内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交Yang XX的失业状态和档案,从而导致Yang XX无法为了处理失业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获得失业保险福利,某个工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然后,人民法院裁定赞成杨穆莫的诉讼。

09。Xiang XX起诉重庆XX Co.,Ltd。

裁判总结

劳动关系是指由雇主招募工人作为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以及提供专业劳动的工人,雇主在雇主的管理,监督和指挥下为此支付劳动报酬。从属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标准。如果工人准备自己的劳动工具,并且不接受或不接受雇主的监督和管理,并且根据完成的任务数量确定薪酬,则通常不应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基本事实

2014年1月4日,徐开始为重庆XX Co.,Ltd。(以下称为XX )交付货物。送货车由Xiang本人提供,车辆维修,维护,保险和违规罚款是Xiang负责所有这些,并且汽油费将由某个能源公司支付。一家能源公司为徐制定了工作徽章,并允许徐居住在其仓库中,但没有检查徐的出勤率。根据他的交付数量确定向某人的报酬。在头两个月的付款中,有4,800元人民币的支付,在第三个月支付了5,500元,此后支付了6,000元。 2014年12月25日,西安(Xiang)在交货期间受伤。后来,公司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将能源公司支付双工资,薪酬等。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裁判

法院裁定,劳动关系是指雇主招募工人作为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以及提供专业劳动的工人,雇主在雇主的管理,监督和指挥下向劳动力支付劳动力。劳资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从属。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确定劳资关系:1。工人是否真正接受雇主的管理,指挥和监督; 2.雇主是否提供劳动工具和原材料; 3。是雇主稳定支付的劳动报酬或基于工人完成的工作额; 4。工人提供的劳动是否是雇主生产组织系统的一部分; 5。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是由雇主控制的单位决定还是由其控制; 6。工人提供的劳动服务是否长期稳定。在这种情况下,Xiang XX主要根据XX 的要求交付了货物。 XX 没有监督或管理Xiang XX,也没有检查他的出勤率。夏安本人还提供了用于交付的工具。送货任务可以由夏安本人完成,也可以由他人完成。劳动报酬是根据交付数量确定的。因此,双方之间的隶属关系并不强大,两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Xiang XX无权要求XX 支付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工资。因此,判决驳回了Xiang XX的诉讼。 。

10。诉采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工合同纠纷案件

裁判总结

如果单位与特定执业证书的持有人签署协议,以便申请或维护特定资格并规定该单位将向证书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是证书持有人实际上并未为单位提供劳动力,该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如果证书持有人要求确认与该单位的劳动关系并宣称相关权利,则不应得到支持。

案件基本事实

Hu 拥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操作证书(中级操作水平)。 2012年10月30日,胡穆莫(Hu HU XX关于爆炸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工作证书的注册和注册,双方基于友好的谈判和共同利益的原则达成了本协议。 HU。宣布企业的资格行为……”。 2012年至2014年10月31日。在此期间的兼职津贴,但Hu 实际上并未在公司工作。 2015年5月29日,胡穆莫(Hu )申请仲裁向成川县劳工和人事争端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一项裁决确认两方之间的劳工合同有效到2016年10月31日,并且某个矿业公司应应为他处理社会保险程序。 ,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开始付款薪酬。县劳工和人员争端仲裁委员会拒绝了他的仲裁请求,Hu 随后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裁定,雇主从就业之日起就与雇员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尽管Hu 与一家矿业公司签署了“协议”,并且在Hu 的爆炸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操作证书上所说的工作部门也是一家矿业公司,但两方签署了上述“协议”协议”。 “字母”仅是为了满足某个矿业公司的资格声明以及Hu XX爆炸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操作证书的注册和注册。尚无协议在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而胡XX实际上并未为XX矿物质工作。该公司提供劳动力,两方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就业关系。因此,双方签署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两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因此,作出拒绝胡穆莫的诉讼的判决。

□评论者:乔·温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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