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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申请公开信息需注意这些

时间:2024-10-16 11: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分析供参考

十二项分别告知原告刘洪刚“该信息属于一般民事合同,涉及第三方,其信息查询需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对此,原告刘红刚认为,“被告并未披露原告申请书第六项,而是原告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对于《通知》第十二项,被告称,该信息不存在,但原告认为存在,即原告协议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可能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向第三方披露后,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披露的,不得披露。”根据该规定,仅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不得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所有涉及第三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政府都应从第三方获取信息。济南市国资委发布的《通知》认定相关信息属于一般民事合同且涉及第三方,未认定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因此,应当认为《通知》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当。 ,应予撤销。

从本案来看,政府应当公开的事项中,不少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与每个公民相关,但很难告诉某个人与其有“合法利益”或“合法利益”关系。因此,行政相对人在针对此类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诉讼时,很可能会遭遇原告不具备资格的尴尬。

(二)制度和程序

首先,我们分析本案信息披露的合法性。首先是传送带模型(民主合法性)的判断,要求行政权力必须获得舆论机构民主权利的传递才能获得合法性。也就是说,行政的任务是实现立法者集体选择的政策,其合法性取决于是否获得立法。取决于授权。就本案信息公开而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条例》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相关要求。因此,本案的信息披露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可以通过传送带模式检查供应情况。二是专业模式和参与模式的判断。本案不涉及专家公平参与决策和行政程序。

其次,对信息公开申请主体的救济机制进行了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按照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开或者向特定个人或者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组织公开制度。为督促行政机关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切实保障公众获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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