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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多部门联合印发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

时间:2024-10-16 00:1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各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口岸中心(局)、数字办公室(大数据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经发局、公安局、交通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数字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展改革法条例[20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制定了《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 ”,现已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3 年 2 月 6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推进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监管能力现代化,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推动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高质量发展全方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发展改革法)条例[2022]1117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1、提高招标文件质量

(一)建立健全电子演示文本系统。按照《意见》规定,进一步优化完善全省统一??的文件电子演示文本,建立覆盖房屋建筑、建筑业等六大行业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统一电子演示文本。市政、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渔港。文本系统保证文本合法合规、科学合理、满足需求,为电子范本文本的系统化固化提供保障。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数字办、海洋渔业局,以下简称省级相关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二)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请招标人严格遵循行业示范文本,高质量准备招标文件,审慎设定投标人条件和评标标准,避免设置不合理条件排除、限制潜在投标人。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并对委托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认真组织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实际。 (责任单位:各级住建、市政、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渔港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相关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并将继续前进。)

(三)加强招标文件管理。对采用综合评价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合法合规审查,审查意见和招标文件推送至福建省工程现场招标投标网上监理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监理平台”)平台”)进行监管。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要重点关注招标文件编制是否符合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标和评标标准方法,招标文件是否按照行业模板编制,是否以具体业绩和奖项作为参考。奖励积分和中标条件、招标文件是否特别关注合同中规定的工程付款比例、定价要求等关键条款,确保工程招标条件设定合理合法,杜绝“中标”陷阱。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公开和隐蔽条件;要督促招标人依法充分公开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在投标前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必须及时、实质性答复,并将答复内容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中心平台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招标文件采用网上管理。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标条件进行审查外,各级招标行业相关监管部门不得要求招标文件前置审批。 (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并将持续推动。)

2、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四)强制招标项目实行法定招标。各级工程招标事项审批部门和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托网上监管平台,对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加强对招标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管,将回避招标纳入其中、虚假招标和以非招标方式替代等问题纳入重点监管。不得肢解分发合同、拆散合同、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临时估价,不得以虚构保密项目、紧急项目等方式逃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从事“明竞标、变相竞标”。禁止利用集体决策、会议纪要、信函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为谈判、询价、招标、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并将持续推进。)

3、大力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五)推行“非面对面”评标。推广应用评标专家统一电子签名系统,加快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完善升级,完善和优化远程远程评标调度系统。省级招标行业监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尽快制定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远程非现场评标推广实施具体办法,进一步扩大远程非现场评标范围。 “非面对面”评标项目。加快全省远程评标工作常态化,积极推动跨地区、跨行业优质专家资源互联共享。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相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规定负责并按职责分工,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

四、持续推进招投标营商环境建设

(六)加强招标投标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密切跟踪国家法律修订,推动《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按照《意见》,继续推进清理法规工作,做好现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或修改。违背优化营商环境精神。清理的重点涉及抽签、抽签、抽签的运用。以其他非法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人或者中标人的政策文件;涉及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投标领域设置的各种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继续完善我省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把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作为重要着力点,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实行平等对待,平等保护产权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和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招投标法律宣传工作,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坚持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开展工程招投标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相关招标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3 年 9 月底前完成。)

(七)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招标审查机制。有关省级招标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业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推动交易规则公平竞争审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不断完善招标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促进招标市场统一,进一步消除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促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相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五、拓展全流程在线监管

(八)继续完善监管事项管理机制。有关省级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要参照《意见》,梳理本行业招标投标网上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网上监管点设置,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监管力度。采取措施,消除监管盲点和真空,强化工程领域监管。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招投标各环节进行监督。 (责任单位:省级相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持续推进)

(九)促进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推动网上监管平台与省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各行业项目建设标后监管系统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福建等互联互通建立工程领域招标项目标前、中标、标后数据信息,推动标前、中标、标后监管全覆盖。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相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规定负责并按职责分工,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及时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投诉网上处理,畅通网上异议和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围绕具体招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和“重点小事项”,结合实际,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提高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和准确性,把违法违规行为的影响降到最低。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影响和保证招标项目的顺利开展。 (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并将持续推进。)

(十一)严格标后合同管理,完善合同模板。有关省级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要在招标文件电子范本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发布全省统一的行业工程建设合同电子范本,包括工程建设内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支付、责任。义务、违约责任、处罚等主要内容,明确了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督促投标人和中标人严格按照合同范本、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招标文件中的承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 (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并将持续推进。)

(十二)实行投标后合同登记管理制度。推动招投标、合同管理网上办理,各环节留痕迹。各级有关招标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投标人通过网上监管平台如实登记合同信息,并自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接受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须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并上传补充合同或协议文件。 (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持续推进)

(十三)加强标后绩效管理。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招标监理单位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设计变更管理,严格遵守设计变更审批程序;要严厉查处工程分包、违规分包、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缺位等行为。等问题,并监督中标人严格履行合同。 (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并将持续推进。)

六、加强协同监管

(十四)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合作,进一步优化完善与公安机关建立的协调联动机制,将协调联动机制拓展至检察、司法机关,形成重点打击串通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以租赁、出借资格的形式向企业招标。犯罪行为监测预警、研究分析、侦查审判闭环,加大打击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畅通招标投标领域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地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的双向移交机制各级对招投标领域收到的“三封信”进行审查。要及时核实处理“一信”,对违法招投标活动要“零容忍”,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报告公众。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网上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负责分工将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并将继续推进。)

(十五)规范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同案同罚、公开透明、处罚与处罚相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全省各行业统一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细则标准,着力解决多重加工、职责交叉、行业差异等问题。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将按照规定和纪律对违法招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如有犯罪嫌疑,将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不得以招标项目规模小或者违法企业未中标为由,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持续推进前进。)

7.完善大数据智能分级监管

(十六)提高大数据分析能力,及时预警、发现、核实违法行为。加强与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数据采集功能,优化数据模型,推广区块链技术应用,加强交易数据整合、挖掘和整理,对招投标主体行为进行监测分析和线索关联分析,并预设对避标、量身定制、专家受贿、层层分包、串通投标、主题线索等5大议题进行综合分析,实现智能预警,识别“陪标专业投标人”对“集团投标”“投标王”“关联人员”等重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负责分工责任并不断前进。)

(十七)实行定期分级监管。加强统筹规划,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信用评级、行业特点,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强化穿透式监管能力,通过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精准有效监管。根据大数据分析项目涉嫌违法违规程度,明确不同项目的抽样比例和频率,完善“必要抽查”、“重点抽查”三级项目抽查监管机制和“一般抽查”。各级有关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分级监管和抽查,增强监管的准确性和震慑力,形成常态化监管,严防多重检查、重复执行,运用“双随机”的监管方式。检查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消除任意检查。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负责分工责任并不断前进。)

八、完善招投标领域新型信用监管

(十八)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制度。有关省级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快行业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通招投标前后各个环节的新监管机制,促进合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应用。制定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应用和评价制度,丰富招标投标活动市场主体统一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分类、共享和应用,实现联合惩戒机制作用尽快地。各部门不得将备案、登记、登记、缴纳相关费用、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特定资质(资质)、特定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条件纳入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或排除潜在信用评价对象。投标人或投标人。人们。实行市场各方诚信承诺书制度,依法依规处罚失信主体。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相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规定负责到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将继续推进。)

(十九)加强信用信息披露。各级招投标行业相关监管部门要及时在网上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招投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结果,推动平台与“信用福建”互联互通,共享招投标信用信息并受理更大的接受度。社会监督范围。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大限度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严重违法违规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强化招投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促进行业守信自律。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相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规定负责到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将继续推进。)

(二十)加强招标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信用联动。有关省级招标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全行业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评价信息归集和应用系统,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信用监管闭环,规范行业管理、企业管理和信用监管。 - 现场管理。针对分包、挂靠、非法分包等重点违法情况,加强合同履约监督评价,依法将合同履约评价纳入行业信用管理。 (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持续推进。)

9、严格评标专家管理

(二十一)完善评标专家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评价暂行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库审查、预审制度。评标专家岗位评审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诚信教育等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诚信承诺制度。严格规范评标专家选拔,确保全过程可追溯、可追溯。推动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包括专家是否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因招标活动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等,剔除不合格专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评估。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招标行业监管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继续前进。)

(二十二)严格追究评标专家责任。对评标专家出现评标错误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良行为评分,并通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和评标专家所属单位。严格禁止投标评估专家成立或加入微信小组,QQ组和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出价评估的在线通信组。 (负责部门: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级相关招标和竞标行业监督部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各个城市的公共资源交易整合一体化领先部门负责责任划分它将在2023年9月底之前完成,并将继续前进。

10。严格的招标机构管理

(23)加强竞标机构的管理。对工程领域的投标机构人员进行信息验证,标准化评估和信用评估,并将投标代理的日常行为包括在验证和评估范围中。充分利用验证和评估结果来实施对竞标机构的差异化监督,并支持竞标者选择具有良好声誉的竞标机构。 (负责任的单位:相关的招标和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各个级别的负责责任,并将继续晋升。)

11。执行招标者的责任

(24)执行招标者的主要责任。招标者应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招标人和相关负责的人员应迅速向相关的行业监督部门和行业当局报告,在竞标过程中,市场实体发现的任何非法活动。相关的竞标和竞标行业监督部门各个级别应敦促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前规定对非法行为造成的赔偿的民事责任。据规定,如果投标人犯下非法行为,使竞标无效,合同无效,或者招标人邀请新投标,则投标人应承担违反合同的相应责任。 (负责任的单位:相关的招标和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各个级别的负责责任,并将继续晋升。)

(25)加强投标信息披露和文件管理。相关的竞标和竞标行业监督部门各个级别应敦促竞标者对需要竞标的项目,严格遵循“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披露基层政府事务的标准准则”的要求,迅速,主动地主动地披露投标交易和合同形成信息,并积极促进合同绩效和变化。信息披露。加强投标文件的管理,迅速收集,组织和存档在投标交易和合同绩效期间生成的各种文件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负责任的单位:相关的招标和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各个级别的负责责任,并将继续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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