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陕西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发布 5 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民幸福安康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最终目标”。近年来,陕西省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要求,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持续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专项监管活动。 并努力在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中贯彻以人为本的方法。在
第 41 个“三·十五”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 5 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包括 3 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 2 起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二次供水安全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问题。 运营“消除”品牌产品、医美服务、有毒有害减肥产品、个人信息保护。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密切关注新形势下民生热点,积极响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需求。习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医用美容行业违法发展医用美容服务、使用假冒肉毒杆菌毒素等乱象,敦促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对美容的期望。讯阳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提起刑事诉讼所附刑事案件,起诉非法使用电信服务客户身份信息注册、转售手机卡。
二是灵活运用多种办案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维护公益性的目标。检察机关综合运用会商、提出检察建议、召开听证会、召开圆桌会议、提起诉讼、跟踪督促“追溯”审查等多种方式,支持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严格管理,要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侵害通信客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等,推动损害公共利益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是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让犯人“痛得不敢再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探索食品、药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改革的要求,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请求责令左某某、徐某某支付左某生产、销售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十倍有毒有害食品,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所有诉讼请求,对两人的赔偿在本案中到位。通过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违抗法律的人将受到重罚,以阻止潜在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四是要以溯源治理为抓手,助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渭南市林渭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在办理供水二次危害隐患案件中存在共性问题和治理疏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就完善地方立法、推动增加检察公益诉讼规定、自觉将检察职责履行纳入社会治理提出了建议。铜川市银台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药房非法经营“消除”品牌抗菌(抗菌)制剂的行为,督促行政机关进行专项整治。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浔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敦促加强电信服务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
下一步,陕西省检察院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定部署, 扎扎实推进全省“三年”活动,持续深化“三有”,努力践行保护美好生活公益诉讼的神圣使命,为开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力量。
陕西省检察院“3·15”消费者维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渭南市林渭区人民检察院催促整改二次供水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2、铜川市银台区人民检察院对“消除”品牌抗菌(抗菌)制剂非法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督促整顿。
3. 习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整改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行政公益诉讼案
4、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左某某、徐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事案件所附民事公益诉讼案
5. 浔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卢王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渭南市林渭区人民检察院催促整改二次供水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字]。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饮水安全、二次供水、地方立法
[案件基本事实]。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提供的生活用水经管道或容器输送到用户手中,经再储存、加压、消毒后再进入家庭,以弥补市政供水管道压力不足或高层建筑用水需求不足的供水方式。林渭区、渭南市、新洲市、上城市、上上国锋等居民小区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向居民供水,但二次供水单位不定期检查供水质量,不按要求消毒清洁供水设施,供水管理人员不取得健康证明, 供水设施周围堆积着垃圾,供水存在潜在的公共安全隐患。
【职责履行情况调查和监督】。
2021年6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渭区检察院)在二次供水安全专项监管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并于6月18日立案。通过对二次供水单位的实地走访、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以及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情况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调查,查明了案件事实。
6月28日,林渭区检察院向某卫生健康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处理二次供水单位运行不规范问题,加强二次供水监督管理,为居民消除公共饮水隐患。
卫生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对涉案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督促纠正违法经营行为,开展辖区二次供水管理专项治理活动。对辖区内87家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 制作了 160 多份现场记录和卫生监管意见,对 60 个社区的水质进行了抽样检查,检查结果均合格。2 家未获得供水卫生许可证进行二次供水的单位被罚款。加强常态化监管,督促二级供水单位规范作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水箱进行清洗消毒,配备生活饮用水水质残留氟化物检测设施或试纸,开展水体残留氟化物检测。林
渭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渭南市二次供水运行不规范问题普遍存在,遂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报告了有关情况。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二次供水专项调查,走访了渭南市新建、老旧、保障性住房等11个社区,并与卫生、房建、城管等执法部门进行了座谈。调查发现,二次供水管理存在行政监管依据不明确、监管职责重叠、协调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后,参加了渭南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渭南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草案)》立法座谈会,汇报了调查情况,并提出了明确监管责任、加强行政监管联动等建议。参与《条例》的立法工作,完善了各项规定的内容。渭南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完善渭南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草案)有关规定的建议》报告,建议增加检察公益诉讼的规定。渭南市人大常委会采纳了该建议,并在《条例》中明确了“二次供水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该法规将于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
[典型意义]。
二次供水是一项基本民生工程,关系到群众的饮水安全。针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存在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核实,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有效整改,开展二次供水专项治理,确保城市居民饮水“最后一公里”安全。同时,针对二次供水和治理疏漏现象普遍存在的问题,上级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开展专项调查,提出完善立法建议,参与立法工作,推动将公益诉讼条款纳入地方立法,自觉将履行检察职责融入社会治理工作。
案例二:铜川市银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整顿抗菌(抗菌)制剂违规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在品牌名称“”下。
[关键字]。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 违章经营抗菌(抗菌)制剂
[案件基本事实]。
“消除”牌抗菌制剂是经卫生部门审评审批并获得卫生批号的外用消毒产品,具有消毒功能,无治疗作用,不属于该药品。根据有关规定,“消除”商品牌项下的抗菌制剂的命名和标签(包括说明)应符合相关规定,标签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一个
铜川市银台区药店销售的三种名为“消除”的抗菌制剂,分别是颜美青春祛痘抗菌霜、樟都百草止痒霜、苗福宁足医,外包装和说明书中的主要成分或原料内容不完整。脸的名字好,无粉刺抗菌霜的名字上标有“无粉刺”。张都百草止痒霜的使用方法标明为“涂抹于皮肤表面,涂抹后轻轻按摩,使其渗透吸收”。在苗福宁医生足的剂量和使用中,标明“将本品涂抹于所需部位,轻轻揉搓至吸收,每天 1-2 次,症状较严重者 3-5 次或遵医嘱”。它违反了禁止标签类似药物的术语、无测试依据的剂量以及治疗效果对疾病的暗示的相关规定。该药房还存在销售员向消费者推荐“消除”牌的抗菌()制剂作为药品的问题。上述行为误导消费者,存在安全隐患。
【职责履行情况调查和监督】。
2022年6月,铜川市银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银台区检察院”)发现本案线索,在“消除”品牌抗菌制剂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立案。在办案过程中,邀请了来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的两名特邀助理检察官参与线索研究判断、调查取证、案件审查、专业意见等工作,并通过实地走访、拍照录像、询问药房销售人员、随机购买相关产品等方式, 等等,案件的事实得到了查明。
8月11日,银泰区检察院向某卫生健康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依法履行某药房非法经营“消除”品牌抗菌制剂的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经营场所进行全面调查。
卫生健康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对涉案药房立案调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下架,处以罚款;开展辖区内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活动,督促检查54家药店,检查187种消毒产品,下架81种非标消毒产品,督促11家药店实行采购检查和质量检查制度,作出2项行政处罚;针对部分药房销售人员将“消除”牌抗菌(抗菌)制剂作为药品使用的问题,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对药房销售人员进行现场讲解,教育相关主体合法经营;印制《消毒产品有关规定》宣传彩页,向药店和消费者派发《抗菌(抑制)制剂温馨提醒》卡片,指导消费者正确购买和使用。
针对以“消除”为名对抗菌(抗菌)制剂生产过程进行不规范标识的行为,银泰区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交给生产厂家属检察院。
[典型意义]。
有各种类型的抗菌(抗菌)制剂,其商品名为“消除”,应用广泛,但消费者普遍缺乏将其与药物区分开来的知识。抗菌(抗菌)制剂标识不规范、功效非法宣传等问题频发,可能误导消费者,延误疾病治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功能和作用,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对问题产品下架,开展专项整治,规范经营行为,加强法制宣传,引导群众正确购买消毒产品, 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院“预防”和“预防处理”的重要价值。
案例三:习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整改违法开展医美服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字]。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违法医学美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至2021年12月,胡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购买肉毒杆菌毒素等药物,并在未央区凤城四路某社区的家中为他人提供面部肉毒杆菌毒素注射等服务。经鉴定,胡某某使用的肉毒杆菌毒素为假药,使用后可能导致肌肉松弛和麻痹,严重时可能导致呼吸衰竭和心脏无力,危及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职责履行情况调查和监督】。
习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未央区检察院”)发现胡某某在生产、销售假肉毒杆菌毒素刑事案件中收购假肉毒杆菌毒素、非法行医的线索,故于2022年6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查阅刑事案卷、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询问涉案社区居民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
6月27日,针对胡非法行医、注射假肉毒杆菌毒素一事,未央区检察院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涉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卫生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胡非法行医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为进一步规范医美行业诊疗服务,推进行业治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未央区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与卫生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召开圆桌会议,建议行政机关加强行业监管, 整顿无证经营医疗美容服务、医生在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在居民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等问题,与其建立信息共享、线索传递、调查取证等协调机制。推动卫生健康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开展辖区医美容行业为期7个月的专项整治活动,检查162家医疗美容、生活美容等机构,提出4份卫生监督意见,实施行政处罚,取缔无证医养机构,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 并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医美行业违法行医、假冒美容药品等问题普遍存在,侵犯了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在依法打击销售假药犯罪行为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挖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挥审前检察建议作用,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对违法发展医美服务和使用假药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组织召开圆桌会议,推动相关监管部门协同履行职责,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规范辖区内医美机构经营行为,为群众“美丽”保驾护航。
案例四: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左、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字]。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食品安全、减肥产品的惩罚性赔偿
[案件基本事实]。
2018 年,左、徐合作通过互联网购买亚克力瓶,定制印有“宜人瘦神奇减肥胶囊”(以下简称“怡人瘦”)名称的包装盒,并通过微信从一家微商不明来源购买了 18 万片减肥胶囊,包装成 5000 盒“宜人瘦”。两人通过微信群进行虚假宣传和网络销售,并以每盒100元到688元不等的价格销往全国各地。左赚了元,徐赚了96035元。经检测,“宜人瘦”含有国家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化学成分西布曲明,食用后可能产生高血压、心率加快、失眠、头痛等副作用,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调查和诉讼]。
2019 年 2 月和 2020 年 3 月,公安机关先后逮捕了左、徐某,两人分别处理。在左某某、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河豚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豚县检察院)认为其行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健康权,因此于2019年5月26日和3月5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0. 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扶谷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和刑事部门共同审查了两案的证据,查明了案件事实。
府鼓县检察院发布审前公告,公告期满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均未提起诉讼。2019年9月5日、2020年5月14日,分别对左某、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府谷县人民法院判令左某、徐某向在媒体上购买、食用“益仁薄”的消费者公开道歉,并分别支付元、元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2021年1月6日,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禁止其自刑罚届满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支持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所有诉讼请求。在该案的审查和起诉阶段,徐某承认了罪名并接受了处罚。判决生效后,徐某在《民生导报》上公开道歉,并足额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2021年3月31日,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禁止其自刑罚期满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支持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所有诉讼索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左某某认罪认罚,足额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判决生效后,左某某在《各行各业导报》上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可能会增加严重的心血管风险,国家相关部门已禁止生产和销售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更不用说添加到减肥产品和其他食品中了。利用网络平台虚假宣传、非法销售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销售范围广泛,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将履行刑事起诉和公益诉讼起诉职能相结合,要求违法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附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违纪者重罚。 警告潜在的违规行为和犯罪行为。
案例五:浔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卢王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字]。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电信服务
[案件基本事实]。
李某是王某的介绍,得知卢某是有偿购买了一张手机卡。2020 年 5 月至 7 月,李某为谋取经济利益,以需要手机卡注册社交软件账号以增加粉丝为借口,联系了浔阳市某电信运营商周某某等 4 名员工购买手机卡。周某某等人利用其工作中掌握的90名客户的身份信息,非法申请了276张手机卡,并出售给李某,李某将每张手机卡以8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了陆某,陆某随后将该手机卡转售给他人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经向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调查平台查询,共有 10 名受害者被涉案手机卡骗取人民币,相关案件正在侦查中。
[调查和诉讼]。
浔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浔阳市检察院)在办理鲁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时,认为鲁、李、王、周等七人的行为侵犯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10月27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 通过查阅犯罪档案、询问当事人、走访有关行政机关、查询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调查平台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
讯阳市检察院发布审前公告,通知期满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均未提起诉讼。2022 年 4 月 24 日,浔阳市检察院向浔阳市人民法院提起针对陆某等 7 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责令陆、李、王依法注销其用于购卖手机卡的微信、QQ等账号;卢某等7人支付了赔偿金,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2022 年 5 月 27 日,浔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卢某当庭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罪证词。陆某等7人认可了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检察院达成了调解协议。浔阳市人民法院认定卢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的内容已经公布、生效并已履行,陆某等7人于 公开道歉。针对
发现的监管漏洞,浔阳市检察院向公安部门提交了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反电信网络诈骗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公安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不符合依法刑事追诉标准的王某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开展电信服务行业专项整顿行动,约谈辖区电信经营企业负责人,督促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严格审核办理职工实名制手机卡,规范机构操作点准入审查,开展法治教育, 并履行客户信息保护责任。电信运营商对涉案员工给予警告和经济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人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非法使用电信服务客户的身份信息注册并转售,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检察机关灵活运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将履行刑事起诉职能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相结合,统筹追究违法者的刑事、民事责任。同时,检察院敦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完善本辖区电信运营商的内部管理,落实客户信息保护责任,运用法治力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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