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国务院办公厅: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时间:2024-10-16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国务院办公厅清理标准办公室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押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押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举措。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构建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和规范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所有取消存款。

2、改变押金支付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银行担保制度,建筑企业可以通过银行担保支付。

3、按时退还押金。对于取消的存款,各地要及时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于2016年底前退还给相关企业;对于留存存款,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保证金未按照规定或者合同规定返还的,收到保证金的一方应当向施工企业支付逾期返还的违约金。

4、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5%。工程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5.对农民工工资存款实行差别化存款方式。对一定期限内没有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拖欠工资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6、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于留存存款,要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存款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对于押金的取消,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符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存款的同时,要逐步建立建筑企业监管约束新机制,将建筑企业纳入信用体系。

七、严禁设立新的存款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以任何形式新建存款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押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调查机制,定期公布调查结果,曝光违规收取押金典型案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加强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清理规范沉积物工作。各地区要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财政部要密切跟踪进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对未按要求清理规范、隐瞒收取押金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效、及时落实。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 年 6 月 23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长安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