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深入解析刑法第 238 条:非法拘禁罪的构成与危害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留、监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犯罪构成
(一)对象要求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人格权,其内容是身体的动作和行为不受非法干涉,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身体行为的自由。法律。权利,即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学习的保障。如果他们失去身体自由,他们将失去从事所有正常活动的可能性。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任何公民不得受到逮捕、非法拘禁或者其他行为。” “非法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方法。”因此,非法拘禁是严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是构成公民权利体系的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权利的享有是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的。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都依法享有包括人身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结束。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因此,本罪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按照自然规律而生的人)。其中包括无辜公民、有过错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有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仅指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自己活动的人,包括潜在有能力移动意志的人,如幼儿、醉酒的人等。和熟睡的人。人们。但不应该包括那些没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自己活动的人,例如婴儿和严重精神病患者。
(二)客观要求
该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没有限制。他们可以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也可以是有过错或一般违法行为的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该行为的特点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凡是符合这一特征的,都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比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封闭“学习班”、“隔离审查”等,都是违法的。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束缚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的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直接束缚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的自由,例如捆绑;另一种是间接束缚人的身体,剥夺人的行动自由,即将他人禁锢在一定的地方,使人不能自由行动。他们不可能或显然很难离开或逃脱。剥夺一个人的自由的手段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比如,在女人洗澡时把换洗的衣服拿走,让她羞愧地不能离开浴室,就是一种隐形的手段。另外,无论是采取暴力、胁迫还是诈骗手段拘留,都不影响本罪定罪。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连续行为,即行为持续一定时间,导致他人在一定时间内丧失人身自由,并不是间断的。时间长短并不影响本罪定罪,只影响量刑。但如果是短期或者瞬间剥夺人身自由,则很难定罪。
剥夺人身自由必须是非法的。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有犯罪事实、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以任何理由不释放而继续羁押的,应当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论处。对于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现、被通缉、越狱、被追捕的人,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是群众的权利。 ,不构成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人不属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主要内容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从实际案例来看,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拥有一定权力的基层农村干部。此外,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人。有的由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有的由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有的是上级领导批准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的,有的是受命令捆绑、监视的。因此,在处理时一定要注意,只有直接责任人员和出于陷害、报复等卑鄙动机的人,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人员应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该罪主观上具有故意,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聚集”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聚集。 “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参见本阶段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留他人的动机各不相同。有些人由于对法律制度的看法不佳,将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发泄愤怒和报复的目的,镇压迫害;有的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供;有些人声称享有特权并显示威望;有些人滥用权力并利用权力。压抑的;有些人怀有恶意并有其他目的。无论动机是什么,只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故意非法拘禁他人,就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则以其他罪比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应当与其他犯罪并罚。
3. 鉴定
(一)本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一、区分一般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只有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非法拘禁的性质应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动机是私人还是公开、拘留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犯罪论处:(一)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二)非法拘禁他人,并捆绑、殴打、侮辱等其他行为的。行为; (三)多次、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长期非法拘禁的; (四)非法拘禁他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精神障碍或者自杀的; (五)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明确非法逮捕和非法拘禁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非法拘禁、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规定的行为。一般来说,司法人员依据法定权限和条件决定、批准、执行逮捕时,违反了法律有关程序、程序、时限的规定。非法拘禁没有任何动机和目的。例如:一般逾期报批逮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的;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的;未办理延长手续而长期羁押犯罪分子等,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因各种客观因素被错误拘留、逮捕的,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相互牵连,极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要要求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普通公民,后者只能是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的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通过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逼供。如果两种犯罪同时发生且相互关联,则通常应将其视为单一重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等拘留行为的,不会以刑讯逼供罪追究,但可能以非法拘禁罪处罚。
(三)本罪的一项罪名和数罪名
1、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有牵连、并存。
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联系,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伤害,或者行为人采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因寒冷、饥饿或其他原因而死亡或受伤。等待。对于非法拘禁期间伤害被害人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受伤、致残、死亡”,按照故意犯罪罪定罪处罚。伤害或故意杀人。因此,这种情况一方面应该只作为重罪定罪处罚,即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适用条件:非法拘禁必须是“使用暴力”、“造成伤害”。这里的“伤残”不包括轻伤,而是指重伤。它不仅限于身体残疾,还包括对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各种情况。至于上述后一种情况,也就是说,行为人的目的是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但手段是非法拘禁,自然按照涉案人员的处罚原则,应当以重罪定罪处罚,即作为犯罪行为。或因故意杀人罪被定罪处罚,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构成牵连犯形式或假想竞合犯形式。司法工作人员在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的过程中,采取刑讯逼供或者暴力逼供的行为。本案应当按照刑讯逼供罪或者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行为人在刑讯逼供、暴力逼供等刑讯逼供过程中造成他人受伤、致残、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假想冲突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或者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除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妨害公务罪且不需要“暴力、威胁方法”的,还可以采取暴力、威胁方法其他妨碍公务的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方法条件。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一般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人员的身体进行殴打、胁迫,如殴打、捆绑等。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通过捆绑等方式妨碍公务的案件。非法拘禁方法。这实际上是一种同时犯两种罪的行为。这是一种想象中的犯罪,属于严重犯罪之一,应该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但该法对于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法律量刑设定基本相同,这就涉及到应当以哪一个罪来定罪处罚行为人的问题。我们认为,对妨害公务罪应当定罪处罚,更能体现行为的整体性质和本质特征。当然,非法拘禁妨碍执行公务时,如果因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则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为该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将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法定加重处罚(但是,故意致人重伤、死亡,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再定性为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罪) )。
三、非法拘禁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想象冲突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冲突与妨碍公务罪的冲突大致相同。不同的是,我国刑法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规定为“依告处理”。但对于非法拘禁罪却没有这样的规定。这样,当两种犯罪在特定情况下较量时,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一)利用非法拘禁干扰他人婚姻自由,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举报的,不宜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由于该法规定了投诉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假想冲突时,当事人不投诉的,不宜适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假想冲突。非法拘禁罪按照通常的处理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诉,就应该被视为假想的阴谋分子,并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处罚。
(二)利用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按照假想共犯原则,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该法第257条规定,干扰他人婚姻自由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暴力行为,不属于“投诉处理”。因此,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应当按照假想竞合犯罪的原则进行处理。但该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相比,前者情节严重,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规定。但考虑到前者较重,并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法定刑时,可以适当选择较轻的处罚。
(三)采用非法拘禁方法干扰他人婚姻自由,造成严重伤害的,根据当事人是否投诉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首先,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报案时,应根据假想同犯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应以“造成严重伤害”的法定刑追究其刑事责任。至非法拘禁。 。此时,虽然该法第257条没有具体规定因暴力干扰婚姻自由而造成严重伤害的如何处理,但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仅适用“致人死亡的情形”。受害者”被认为是一个加重情节的因素。因此,根据立法的初衷,造成严重伤害也纳入本法第257条第1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属于该范畴。 “有投诉才处理”。
其次,当事人不报案的,不应当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4. 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殴打、侮辱情节,是指在拘留过程中以非法拘禁为目的实施殴打、侮辱的行为。作为严重的非法拘禁罪,殴打侮辱是否包括单独构成犯罪的殴打侮辱?应包括轻伤、侮辱,但不包括重伤、故意伤害、过失造成的重伤。非法拘禁罪情节严重的,适用非法拘禁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情节严重的,适用非法拘禁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构成故意严重伤害罪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转换罪的规定处罚。
所谓“造成重伤”、“造成死亡”仅指过失造成重伤或者死亡,不包括故意造成轻伤但过失造成重伤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仍属于故意重伤。罪恶的范畴。
所谓以追债为目的非法扣押、拘留他人,是指追收合法债务的情况。行为人为获取非法债务而劫持、拘留他人的,以本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罪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罪,仅在“利用职权”的情况下从重处罚;不利用职权的,不予严惩。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具有多次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然后殴打、侮辱他人。
五、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殴打、侮辱的,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犯前款罪,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追债为目的非法扣押、拘留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执行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法世字[1999]2号)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刑事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案件(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或者一次性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进行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造成残疾、死亡、精神障碍的;
5、非法拘禁或者以追债为目的拘禁他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人员非法拘禁明知无辜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拘禁他人获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罪如何定罪的解释》(2000.7.13法解[2000]19号)
为正确适用刑法,现就非法拘禁他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罪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非法拘禁或者以收取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赌债等债务为目的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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