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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进包容审慎执法塑造稳定公平营商环境

时间:2024-10-16 00: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推动包容审慎执法,营造稳定公平营商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强调,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裁量基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海关依法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187号)(以下简称《公告2》)(以下简称《裁量依据(二)》),现予正式实施2024 年 1 月 1 日。

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对涉及行政执法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眼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裁量基准。制定《自由裁量标准(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海关严格监管、公正文明执法也是现实需要。

重要性

一是强化国家安全管控能力。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和演变,流行病和外来物种引进的风险不断加大。海关在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进出口商检等领域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国家安全,编织出自由裁量权。严密国家安全网络,巩固和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建造。二是提高海关行政执法公信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关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海关制定检验检疫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让人性化执法在法定尺度上彰显法治。既满足了行政相对人对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的期待,又有效提升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使依法治国成为普遍社会的普遍共识和行为自觉。

主要内容

通过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90余部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对检验检疫领域违法行为一一进行梳理,并通过海关互联网意见征集渠道收集社会各界意见,采取问卷调查、现场调查、与海关、企业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建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其中,《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标准》和《程序简单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标准》作为附件1公布,与《自由裁量标准(二)》作用相同。

自主基准框架示意图

文本

制定总则、酌情程度、处罚标准、附则

总则共4章17条。

附件1

《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一览表(二)》

简称“轻微违法行为豁免清单”,共有12项。

附件2

《海关检验检疫常见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简称《常见案件裁判标准》,共51条。

附件3

《海关行政处罚常见案件程序简易、快速办理的裁判标准(二)》

简称《简易快速案件裁判标准》,共30条。

主要特点

一是要坚持法律法规,兼顾效率和公平。 《自由裁量标准(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细化和量化了法定处罚种类和范围,明确了从轻情节、从宽情节、一般情节、从重情节和共同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的行为规则。通过简化程序设定具体处罚数额,按照相应情节处罚中位数进行快速办案,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是坚持宽容谨慎,体现惩处结合。综合考虑立法初衷、执法实践和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责清单》,选取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商检等领域科学设定非处罚条件。对于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通过教育手段,促使当事人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做到宽严相济,兼顾兼顾,释放“容错”机制的红利。防范国家安全风险。

三是坚持比例处罚,回应社会关切。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贸易结构、监管范围的差异,以及同类违法行为个例的特点,《自由裁量基准线(二)》引入了基于违法行为比例的计算规则。对部分违法行为以货物价值作为处罚范围,使处罚范围更加科学。 ,能够更好体现“等量处罚”原则,让进出口企业和人民群众感受到海关执法的温暖。

四是突出重点领域,维护国家安全。 《自由裁量标准(二)》始终坚持从严把关,涉及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等领域,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违法行为设定严格考核情境,加大加大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防范“迟、隐、逃、骗、害”风险,筑牢国家安全防线。

热门答案

问:《判断依据(二)》中未列出的违法行为如何判断?

答:海关在研究制定检验检疫自由裁量标准时,梳理了90余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执法实践经验,排查了常见违法情形。客观上,它并不能涵盖所有违法行为。对于不明确的违法行为,海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依据的规定进行裁量。

问:《自由裁量标准(二)》将行政处罚分为几级?

答:《自由裁量标准(二)》规定了无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较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较重行政处罚五个级别。

问:企业哪些违法行为不能受到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底线(二)》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创新执法方式的要求,全面落实依法免除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清单并制定了《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二)》,明确列出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12种情形。对清单所列事项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海关不予行政处罚。

问:哪些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海关的严厉处罚?

答:根据《自由裁量标准(二)》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一)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损害国家声誉的; (二)引起传染病或者食品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生物安全事故或者生态环境安全事故的;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抵抗、??阻碍,制作虚假材料、提供虚假陈述、捏造事实,或者隐匿、伪造、变造、毁灭证据等,逃避海关执法的; (四)有拒不调查、拒不整改等不配合海关执法的; (五)因违反检验检疫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违反检验检疫规定的; (六)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违反国家应急处置措施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严处罚的情形。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关常见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还增加了重点区域适用加重情节的条件,如“实施入境检疫的船舶应当不得悬挂检疫信号”,除非符合自由裁量标准中的相关条件。除加重情节的规定外,在检疫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也视为情节严重的。

问:您如何理解《自由裁量标准(二)》中的“承认错误、接受处罚”、“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立功表现”?

答:认错认罚是指当事人自愿、如实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对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并书面表示愿意接受海关的行政处罚。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为海关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为案件查处提供便利,并依法向海关提供相应保证或者携带按照海关要求进行技术处理、销毁、退回、退回、检疫处理等。的。立功是指举报、提供他人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海关不知情应当由海关处理的违法案件,经核实属实。

海关行政处罚判定标准(二)主要解读

问:什么是“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答:《海关“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以下简称“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是法定情形,属于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海关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受过教育。

问:《轻微违法处罚豁免名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轻微违法行为豁免清单》对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进出口商检三个领域的12种轻微违法行为进行了豁免。

问:企业哪些违法行为不适用《轻微违法行为豁免名单》?

答:违法手段恶劣或者拒绝配合海关工作的,不属于本名单。当事人因违反海关检验检疫规定被海关纠正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违反海关检验检疫规定的,不再适用本名单。

问:上面的“一年”如何计算?

答:“一年”的起始时间以海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运货物、技术处理通知书等文件的时间为准;无对外单证的,以海关业务系统中更正记录的时间为准。

国境卫生检疫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序列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出入境人员未如实申报疫情。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健康申明卡填写错误,但未涉及健康状况、旅行史、流行病学史等项目; 2、没有主观故意; 3、不会引起传染病的传播。

拒绝海关进入应急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劝说配合海关开展相关工作; 2、不影响应急处置。

进出境邮轮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1.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 2、不影响检疫监管的实施。

案例:报关当日。经查,该邮轮负责人虽未按时限要求申报,但该行为并未影响海关对该邮轮的检疫监管。根据《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名录》第3项的规定,海关决定对其不予处罚。

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如果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口、销售记录制度以及境外出口商或生产企业审查制度,则不构成严重情况。

在海关要求的期限内按规定整改。

未经海关许可,将进口食品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起吊食品已检验检疫合格; 2.食品尚未销售或使用,所有食品必须运回海关指定或认可的地点。

出口未取得出口注册登记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不构成严重情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食品来自取得国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2、货物价值在5000元以下且货物尚未办理海关手续; 3、配合海关执法处理货物。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规定使用注册种植、养殖场原料的,不构成严重情节。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食品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2、货物价值在5000元以下且货物尚未办理海关手续; 3、配合海关执法,处置货物。

案例:X年6月X日,海关在某口岸查获A公司申报的出口商品编码为粗粮燕麦饼,货值2600元。经查,该批货物系A公司向未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资格的B公司采购,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为“出口未取得出口注册登记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由于B公司已取得国内食品生产许可证,货物货值不足5000元,且尚未办理海关手续,A公司积极配合海关处置货物。根据《轻微违法行为豁免清单》第6项规定,海关决定对A公司不予处罚。

商检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擅自销售、使用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未经报检或者报检的,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核销而未办理进口核销的进口货物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商品价值低于5000元; 2.涉案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食品、食品添加剂; 3、配合海关执法处理货物。

未经报检、报检的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擅自出口,或者应申请出口核销但未申请的出口商品。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货物价值低于5000元; 2.涉案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品、食品、食品添加剂; 3、配合海关执法处理货物。

10

进口货物收货人、代理报检机构或者进境快件运营公司、报检人员未如实提供进口货物真实情况,未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商品价值低于5000元; 2.涉案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食品、食品添加剂; 3、配合海关执法处理货物。

11

出口商品发货人、代理检验机构、出境快递经营者、检验人员未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真实情况并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证明文件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货物价值低于5000元; 2.涉案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品、食品、食品添加剂; 3、配合海关执法处理货物。

12

报检机构、出入境快件企业、报检人员未对委托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核或者工作疏忽,导致冒领相关证明文件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证书未被使用; 2. 骗取的证明可以及时返还。

案例:A公司于X月向海关申报进口可吸收手术缝合线,海关对产品进行查验并核对其说明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信息后发现,该产品实际税号为:属于三类医疗器械,是法定检验产品。该公司按照海关要求收回了所有进口货物。 A公司未如实提供进口货物的真实情况,未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取得相关证明,构成《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法》。 5000元,并配合海关追回全部进口货物。根据《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名录》第8项规定,该公司不予处罚。

问:为什么《海关检验检疫常见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只有51条?

答:《海关检验检疫一般案件行政处罚标准》(以下简称《一般案件裁量标准》)是对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进出口商检违法情况普遍存在,客观上不可能涵盖所有违法行为。

问:为什么要严惩检疫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违法行为?

答:海关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特别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控制流行病的传播。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问:法律规定“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案件酌定标准》为何采用货物价值?处罚比例是多少?

答:为避免机械套用规则,造成当事人“小错大罚”,海关在国境卫生检疫领域坚持处罚过重、比例处罚的原则,并以相关处罚为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进出口商检等领域。事实上,增加了一条以货物价值比例作为处罚范围的计算规则,使判决更加科学,提高执法温度。

问:同样的违法行为,为何《一般案件自由裁量标准》中的罚款是一个幅度,而《海关简易程序及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自由裁量标准(二)》中的罚款是一个幅度?固定值?

答:考虑到检验检疫案件处罚数量较多,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贸易结构、监管范围的差异,以及同类违法行为的个案特点,《一般案件裁量标准》 《规定》针对不同情况设定处罚幅度,确保执法。尺度相对统一,防止“一刀切”随意裁量。 《海关简易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标准(二)》(以下简称《简易快速案件裁量标准》)按照处罚中值设定具体处罚金额针对相应情况,统一执法标准,可以提高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例如,对于进口动植物未报检的违法行为,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差异,一般设定1500元至2500元的罚款幅度。但在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并自愿承认错误和处罚,且有其他证据支持案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2000元罚款,以快速办理案件,提高行政效率。

问:为什么要制定《健快案件裁判标准》?

答:海关简化程序、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具有程序简单、办理快捷、当事人时间成本低等优点,在长期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简易快速案件裁判标准》的制定,是解决基层海关办案实践的迫切需求,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切实增强当事人的获得感。

问:常见行政处罚案件快速办理裁量标准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已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承认错误和处罚,并有其他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条件的,海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查、审批等方式快速处理。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给予警告和最高3万元以下罚款的;二是货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物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情况;三是属于《建快案裁量权》《基准》所列情形的案件。

问: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快速行政处罚的一般案件裁量标准?

答:对公民罚款、没收数额合计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没收数额合计在10万元以上。

问:上述“没收金额”指的是什么?

答:罚款和没收的数额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以及其他涉案财产罚款的总和。

问:海关查验发现我公司报检的植物产品与实际情况不符,吊销了我公司的许可证。我可以申请简化程序或快速程序吗?

答:吊销对方许可证需要听证程序,不属于《简易快速案件审理标准》第8项“报检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不符合实际情况(不涉及吊销许可证)”的情况,因此不适合简化程序、快速办案。

问:海关查验发现我公司未建立食品进口记录。我公司按照海关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我可以申请“简单快捷”的案件处理吗?

答:由于贵公司被海关发现后及时整改,且不存在拒不改正或严重情节,根据《六快案件裁量标准》第十九项的规定,“监会” 》 可以申请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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