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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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定义及争议焦点的详细探讨
时间:2024-10-16 00: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关于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一是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受诉法院管辖权提出的质疑;其次,是指当事人认为被诉法院或者案件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对管辖权不满而提出的意见和主张;三是当事人提出的第一受理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其主体和客体范围的界定。笔者认为,管辖权异议主体应采用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以保证作为诉讼起点的管辖制度的正常运行。 ,确保程序正义在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所有环节都应该实现,而不是简单地为某一方创造某种权利;对于管辖异议的对象,必须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相应的限制,将当事人排除在指定管辖范围之外,并由法院依职权移交管辖。异议,即管辖异议的对象包括地域管辖、等级管辖、当事人申请转移管辖和移交管辖,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用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二、管辖异议主体 管辖异议主体范围 所谓管辖异议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将管辖异议的主体称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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