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江西宁都一男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物,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中国法院网讯(黄安石)一男子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财物92660元。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金某向受害单位北京宏睿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9266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为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人。其系受害单位北京宏锐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都分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工厂的原材料进货、生产、发货等工作。和质量检验。 2021年6月至9月,被告人金某秘密向天津道中出售该公司原料减水剂0.5吨、早强剂0.5吨、消泡剂80公斤、铝粉25公斤等,用于个人牟利。获得。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都分公司,价值20660元;北京鸿瑞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都分公司自产微膨胀灌浆料共计36吨,由天津道中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包装,包装后转售给他人价值72000元。共计挪用公司财产92660元。
还发现,2021年初,北京鸿睿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宁都分公司的生产情况进行盘点,发现存在物资短缺的情况。同年9月3日,北京宏睿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派员前往宁都县公安局报案。同月23日,被告人靳某被宁都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金某的亲属代其预缴罚款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靳某作为北京宏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都县分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金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他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他本可以受到宽大对待,但他没有。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应当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长安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