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提起条件及相关规定解读

时间:2024-10-16 00: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6. 第三方撤销诉讼制度

(二十七)第三方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

由于第三人的撤销行为涉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效力,如果完全忽视,将会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威性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产生很大影响。 。根据《解释》第292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首先,原告必须是原审第三人。

二是第三人因不能归咎于其原因而未参加原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可归责于个人的原因,是指未列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过错的情形。明显故障:

1、对诉讼不知情、不参加,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原诉讼的存在;

2.申请参加未获批准,即第三人虽然知道原诉讼的存在并申请参加诉讼,但法院不予允许;

3.知道该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即第三人虽然知道原诉讼存在,但第三人根本不能参加,并且第三人也不可能委托他人参加;

4.其他不能归咎于本人的原因,不属于诉讼范围。

总之,第三人无法参加原审的责任并不完全在于他。

三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第三方认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即可。是否有错误需要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判断。

四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损害第三人权利。这里所称损害第三人权利,是指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正文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说理部分、事实认定部分有错误的,虽然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该部分不具有既判力,第三人不能提起撤销之诉。第三人单独提起诉讼时,由于这些事实已经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如果第三人认为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有错误,可以提供证据推翻该认定。可见,这个问题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就可以解决,无需诉诸第三方撤销诉讼。为了证明检方符合上述条件,第三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此外,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第三方撤销诉讼。这六个月不是时效期限,而是不变的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时效的规定。

(二十八)第三人撤销诉讼立案审查

《解释》第293条规定,第三人提出申诉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与普通案件的立案审查不同,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审查一般为形式审查,但更为严格。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原告、被告双方到庭接受询问。对于第三人是否是原审第三人、是否参与原诉讼等问题,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来了解。

由于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审查比其他案件更为严格,《解释》规定了30日的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7条规定,当事人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不能提起第三方撤销之诉:一是按照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ETC。;二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此类案件非常特殊,不能提起第三方撤销之诉。例如,涉及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可能出现新的事实、形成新的身份关系,不可能推翻重来:第三,代表人诉讼,因为代表人的个人诉讼结果对被代表人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因此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四、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终结后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

(二十九)第三方撤销诉讼的审理和裁定

在第三人撤销诉讼中,第三人可以提出两种请求:一是请求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请求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二,请求确认第三人享有的民事权益。 《解释》第三百条规定:“第三人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确认民事权利请求全部或者部分成立的,应当变更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的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的请求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民事权利请求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予以撤销;

(三)请求不成立,驳回诉讼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未经变更、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

之所以允许第三人提出请求确认其民事权利,是因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审中有权与原被告作为共同被告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而他在最初的审判中是完全无辜的。如果规定第三人只能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且其民事权利主张只能通过其他诉讼提出,则相当于剥夺了第三人的诉讼权利。索赔实体的一方通过第三方撤销。诉权会增加诉讼负担,对第三方不公平。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审理,第三人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变更”放在“撤销”之前,当事人提出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人民法院明确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改判直接确定第三人的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图,避免给当事人带来诉讼负担。当事人通过另一起诉讼。这是两全其美的。

(三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的关联

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以作为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也可以作为非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 《解释》规定了如何妥善处理这两类诉讼的关系。

首先,《解释》第30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诉讼过程中,重新审理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受理第三人撤销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第三人行为的规则。但是,有证据表明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审理第三人的诉讼,并裁定中止再审程序。 ”

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第三人的撤销诉讼应当并入再审诉讼。再审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那么两案合并就相当于普通一审程序,判决后当事人可以上诉。制成。

二是再审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两案合并后,该案相当于省略了当事人的二审程序。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案件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案件返回普通一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的,案外人可以提起再审诉讼。但是,案外第三人已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案外人诉讼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第三方已经提起撤销诉讼,因此不能提供双重保护。

司法实践中还有另一种情况。案外当事人对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期间应当应用程序,第三方。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方只能选择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方撤销诉讼两种救济途径之一,而不能主张双重保护。这有利于避免第三方撤销之诉与外人再审之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长安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