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法解释,明确五种不可诉行为等内容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天津北方网讯:
——为防止行政诉讼“乱诉”,司法解释明确了五类不可诉行为。 ——明确申诉人的资格,确保有限司法资源发挥最大效力,确保其他公民申诉的合法权利不受影响。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提起诉讼应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行政诉讼案件范围界限、原告、被告资格、证据规则对于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登记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第一点:明确五类不可诉行为
“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诉讼案件范围的界限,既解决了‘立案难’的老问题,也防止了滥用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必新说。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受理。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立案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立案。当场无法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七日内不能作出判决的,应当先立案。
为防止行政诉讼中“乱诉”,司法解释明确了五种不可诉行为,包括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作出行政行为的准备、论证、研究、报告、咨询等过程行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的执行行动;上级行政机关依据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听取汇报、执法检查、监督等行为;信访登记、受理、转让、移交、审核、审核意见等行为。
要点二:“专业打假者”被限制对官员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投诉类行政案件等滋扰案件激增,一些‘专业打假人’、‘投诉人’与自身合法权益无关或与他人无关。被投诉的事情利用立案制度降低门槛,多次向行政机关投诉。”姜必新说。
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的资格进行了规定。在原告资格方面,明确了投诉人、债权人、非营利法人、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原告的原告资格。在被告方面,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被告资格,村委会、居委会的被告资格,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的被告资格。
其中,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负有处理投诉责任的行政机关不予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属于“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
蒋必新表示,司法解释明确了原告举报人资格,有利于遏制此类人为诉讼。在畅通救济渠道的同时,保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最大效益,确保其他公民的合法申诉权利不受保障。影响。
第三点:确保行政诉讼“见官先于官”
司法解释适度扩大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副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管理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外委托1至2名诉讼律师。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而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开庭时,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签名的情况说明书。并经该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产生妨碍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初步成效。”蒋必新表示,司法解释将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确保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
第四点: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证据进行了规定,科学的证据规则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还原案件的客观真实。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方面的优势地位,行政程序、证据规则也应有相应的程序限制和偏见,确保官员和公民在诉讼过程中处于基本平等的地位。”姜必新说。
为此,司法解释细化了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并明确了当事人的出庭义务。该法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出庭、拒绝接受质询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且待证明的事实缺乏其他证据支持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他们声称。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告造成损害的举证规则,规定在行政赔偿、赔偿案件中,原告不能举证因被告造成损害的,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坏的证明。因客观原因无法认定当事人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遵循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生活经验、和常识。
新华社记者 丁晓曦 罗莎
据新华社北京2月7日电
(北方网编辑 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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