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张某私自取走售房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

时间:2024-10-15 0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案件】

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张某向刘某借20万元。刘某不同意,张某告诉刘某,自己已经卖掉了一套房子,买家将在一个月内支付24万元的销售收入。并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刘某保管。待卖房子的钱到账后,刘某被要求自行提取20万元作为贷款,刘某便将这20万元转给了张某。卖房款到账后,张某未经刘某同意,将卖房款24万元全部拿走,然后逃跑。

【不同意】

对于如何定性张某的行为,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张某向刘某承诺,出售房屋所得的24万元将由刘某本人提取作为欠款,但卖房款到账后,张某在未通知刘某的情况下将钱拿走,实属盗窃行为。刘某合法占有的财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想借钱,刘某不同意,张某就编造了自己要偿还卖房款项作为欠款的事实,导致刘某误会,将20万元贷款转给张某,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张某通过捏造事实取得20万元贷款后,秘密拿走刘某合法占有的24万元购房款,符合诈骗罪、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数罪并罚。

【经营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仅构成诈骗罪,不构成盗窃罪。原因如下: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结构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害人)产生(或继续维持)误解——对方基于误解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方取得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中,欺骗手段包括捏造事实和隐瞒真相。最典型的欺骗行为是对事实的欺骗,包括自然事实、行为者或他人所实施的行为、行为者的身份和能力等,以及内心信念、主观目的等心理事实。其内容是在特定情况下,欺骗行为使对方对财产处分产生错误认识,行为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做出行为人所期望的财产处分行为。这种财产处置行为使行为者能够获得财产的正增加或负增加。财产减少,受害人本人也遭受了积极的财产损失。本案中,张某为了获得刘某的钱财而向刘某借钱,但刘某并未同意。张某无意还钱,而是将即将出售房屋的24万元谎报为欠款,由刘某自行提取。这一事实让刘某信以为真,把钱借给了张某。后来卖房的钱到账后,张某私自拿钱逃跑,导致刘某的贷款无法偿还。刘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它所侵犯的合法权益是财产所有权,不仅包括狭义的财产,还包括财产利益。盗窃罪要求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拥有的他人财产,不能成立盗窃罪。占有是指事实上占有、控制或者实际控制。本案中,虽然张某承诺刘某收到购房款后自行提取欠款,但购房款自始至终仍处于张某的占有和控制之下。一方面,张某收到了出售房屋的收益。银行卡和密码已给刘某,但张某仍持有该银行卡的取款信息,仍可随时提取里面的钱;另一方面,作为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张章是余额增减的第一知情人。银行卡并没有逃出张某的控制,完全转移到了刘某的掌控之中。因此,张某提取卡内24万元购物款的行为,违反了对自己财产的合法支配和使用行为,不存在盗窃行为。

3、盗窃罪和诈骗罪均属于侵害财产罪。犯罪的主观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但它们在犯罪对象、手段方法、财产转移和占有、定罪标准等方面有所不同。司法实践中需要准确把握。本案中,张某仅采用了捏造事实的犯罪方法,仅构成诈骗罪。

因此,综上所述,张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利川县人民法院)

长安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