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网络诈骗案中未成年从犯成功获减轻处罚,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案件简介:本案是一起网络诈骗案件,涉及人数多、涉及面广、性质恶劣。被告人大多是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思想非常活跃。王某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我所律师接受王某父亲委托后,及时会见王某,审阅案件,了解案件详情。会议期间,向王某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同时,还对王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和教育,让他看到了开始新生活的希望。法庭开庭时,法官还当庭对王某等被告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王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非常真诚地表示,以后一定要多学点法律,以后不会再这样做了。做任何违法的事情。本案的代理非常成功。法官采纳了我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为从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附:辩护陈述
防御
审判长、法官:
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父亲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涉嫌诈骗案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材料、询问被告人和今日法庭调查,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王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个人履职涉案金额17887元,审计涉案金额合计17887元。但辩护人认为,构成诈骗罪的要件之一是非法占有。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不能追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对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诈骗金额不知情,也没有参与。王先生的工资是根据他的个人表现提成的。王某没有非法占有其他被告人犯罪数额的主观目的。根据“罪刑适当”的原则,王某对其个人参与犯罪行为的涉案金额17887元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对涉案金额总额不承担刑事责任。 。
2、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他只是以女性身份通过QQ与客户聊天,然后将客户介绍给杨某。杨某是如何诈骗顾客的?诈骗了多少?王某未参加,不了解详情。因此,王某在本案中仅起到了帮助和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共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有供认的情节。整个案件中,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确实有悔罪表现。在被公安机关抓捕期间,王某没有反抗,而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王某的个人业绩达17887元,但个人实际盈利仅5000至6000元。然而,王某的父亲不仅帮王某退还了违法所得,还将王某个人表演涉及的17887元全部交给了警方。办案单位希望贵院严肃对待这一情况,依法对王某从轻处罚。
5、王某涉嫌犯罪时未成年,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低。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王某在王某涛为自己找工作时跟随王某涛来到安阳市,所以王某的主观目的是在安阳找工作,而不是来安阳实施犯罪。王某在安阳工作,地址为安阳市文峰区塘子巷外贸大院三楼东9号。该办公地点拥有经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河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先生一直认为,这是一个正规单位。虽然老板(杨某某)让他以美女的身份跟对方聊天,但王某某只是觉得这样可能比较好联系客户,卖东西,所以也没多想,而且考虑到王某某某某当时还未成年,涉世未深,不懂法律知识,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本案中王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6、被告人王某一直表现得很好。此前从未犯罪,也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本案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七、本案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王某减轻处罚、从宽处罚。我们恳请法院判处王某缓刑。辩护人在看守所多次与王某会面,感受到了王某的心理变化。他确实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并感到非常后悔。王还多次告诉我,他初中还没毕业就辍学了。他特别希望回到学校,努力学习,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成为一名懂法、守法的公民。因此,辩护人希望法院在对王某量刑时,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并结合王某在本案中的作用,结合“教育、改造、救助政策”,对王某减轻处罚、从宽处罚。我们恳请法院判处王靖宇缓刑,并给王靖宇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希望合议庭采纳上述辩护意见!
后卫:陈小攀
2018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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