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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商品注册与使用证据的关系及类似商品区分表的变化原则

时间:2024-10-15 0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1.某一产品的使用证据可以维持所有其他类似产品的注册

如果诉争商标核定的商品为A、B、C、D,且四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只要权利人使用了其中一种商品,其他商品的注册即可维持,无论是否使用其他商品。

2.使用未经批准的类似商品的证据不能维持批准商品的注册。

如果系争商标核定的商品为A、B、C,但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为D,即使D商品与A、B、C类似,该商品使用的证据D不能维持诉争商标的权利。登记。

三、《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变更导致两种商品相似或者不相似的,应当遵循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

实践中,《同类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每年都会更新。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时不构成类似商品的商品现在构成类似商品,而当时类似的商品不再构成类似商品。本案中,商标被撤销后,应遵循当事人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来判断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未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

系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核准未使用的商品与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似商品。但由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发生变化,两种商品构成类似。对于商品而言,未实际使用的商品登记可以维持。

系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核准未使用的商品和实际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均被归为类似商品。但由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发生变化,两种商品不再属于同一类别。对于类似商品,应当根据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况判断商品是否相似。两类商品应认定为类似商品,未实际使用过的商品可以维持注册。

(三)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商标动态是否为有效证据

在笔者办理的一个案件中,对方提交了经过公证的微信朋友圈更新。微信朋友圈更新显示,每年相关主体都会在朋友圈发布产品、价格等信息。该证据本质上可归类为“广告证据”,似乎正式证明了系争商标的使用。

笔者当时的质证意见是,公证书上没有显示好友数量,不能证明该消息达到了广泛的广告效果,不能证明该商标已曝光给相关公众,且不能证明该消息已达到了广泛的广告效果,不能证明该商标已向相关公众曝光。已进入流通领域。而且,如果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更新可以证明商标的使用,那么三个商标的撤回可能会被宣告无效,因为任何商标都可以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更新来维持,无论是否使用。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事实上,在笔者检索的其他案例中,基本都认可仅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商标更新并不能证明该商标的公开和商业使用。

3. 合法性

1、非法使用的证据能否证明该商标的使用?

商标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使用系争商标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的判决中表达了不同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检字第184-1号在“康王”商标案中认为,撤回案中该商标的使用应当属于合法使用。对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商标使用,经认定其法律效力的,可以予以鼓励。纵容违法行为,并不满《商标法》有关商标使用的规定,最终认定诉争商标在没有生产、销售化妆品所需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合法使用。但在(2010)知行字第55号“城堡”商标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与系争商标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是否违反进口、销售等法律规定,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四)项需要规范和调整的问题。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违反法律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的使用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使用行为可以证明商标的使用。

在笔者办理的几起涉及未经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案件中,法院并没有直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而是通过其他方面否定了该商标的使用。笔者分析,这可能是因为法院认为,在委托生产的案件中,无论怎样,商标权人未取得行政许可、涉嫌违法生产这一事实的证据和强调,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案件的走向。

2、销售商品的处罚决定书能否证明商标的使用?

“处罚决定书”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违法使用类型。笔者单独讨论,是因为此类证据较为常见,法院态度也各有不同,因此有必要特别提醒。在笔者办理的一个案件中,商标权人提交了处罚决定书。法院认定,此次处罚的罪名是冒用3C认证。法院认为,电器产品的安全问题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应判无效。相关证据不应采信,但笔者也看到过其他判决,认为其他形式的处罚决定可以支持商标的使用。因此,对于处罚决定,笔者建议不仅指出其合法性问题,还主张商品已被没收、尚未实际进入流通领域、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等。

办案策略

1. 穷尽救济程序

(一)程序越晚,救济措施越完善,撤销成功率越高。

“撤三”的完整救济程序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某一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商标权人提交使用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撤销或者维持该商标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后,申请人或者权利人可以提起撤销复审,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阶段,由于“撤销是手段,不是目的”理念的影响,审查标准相对宽松,且没有申请人的质证,因此撤销的概率较大。维持商标注册的比例相对较高。但在撤销审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证据的审查相对严格,会重点关注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同时,将证据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因此,很多商标在撤销审查阶段就被撤销了。不过,由于撤销审查仍然是书面审查,审查员很难发现许多涉嫌伪造的证据。但在行政诉讼阶段,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对所有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在这个阶段,许多疑似伪造的证据将会被发现。因此,作者建议申请人用尽所有补救程序,特别是当他们确信商标所有人没有使用该商标或无法申请该商标时。

(2)一旦您放弃撤回商标的机会,您所申请的商标将在三年甚至更长时间内不会被注册。

申请人申请撤销他人商标,主要是为自己的注册商标扫清障碍。一旦他们放弃了这次撤销的救济机会,他们申请的商标很可能在三年内无法注册。这是因为经验丰富的代理人会在收到撤回通知后建议商标所有人立即申请相同的商标。如果旧商标被撤销,新商标可以补位,而由于新商标注册已三年未完成,三年内不能撤销,申请人自己的商标将失去获得商标权的机会登记。但由于申请人在“撤回第三方商标”之前通常已经申请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商标权人填写的商标会因为申请人的商标而被暂时驳回。如果申请人不放弃撤回第三方商标和自己商标的后续救济程序,按照申请程序,商标权人填写的商标很可能不会被注册。但一旦放弃后续撤回救济程序,不仅旧商标将被保留,新填充的商标也将被注册。补充商标的撤销申请只能在20年后提出,这意味着申请人至少可以在三年后申请自己的商标。

2.坚持“有罪推定”

所谓“有罪推定”,是指在“三代理人撤案”的情况下,应当坚信相关证据不真实。只有内心坚信证据不真实,才有动力寻找突破口。否则,很容易面临证据的大量使用。丢失的。例如,在笔者处理的上述伪造印章案件中,如果我不是坚信相关证据是伪造的,我就没有动机去调查印章的历史变迁,更不会不遗余力地向各地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咨询。至于封印,只有坚持“有罪推定”,才能在浩瀚的证据海洋中筛选,找到突破口。

3、充分利用生活经验和生活逻辑寻找案例突破口

在笔者处理的上述日期案件中,大多是基于生活经验的预判和质问。在笔者办理的另一起案件中,笔者发现对方是一家主营化妆品的上市公司。其公开年报中不包含食品生产业务,其提交的所有销售合同中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也不包含食品。但均含有“化妆品”,且销售合同中出现的“商场专柜”等字样并不符合食品流通合同的常用术语。基于这些违反生活常识的信息,笔者坚信涉案证据是伪造的,并向法官强调了这一点。通过影响他的证据,他最终赢得了官司。

4、充分利用其他法律程序,迫使对方承认伪造证据的事实。

在我办理的一个案件中,我发现对方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却提交了大量金额数千万的销售合同和发票。提交人随后以对方擅自生产食品为由向相关部门投诉。 ,如果对方确实违法生产,将会面临非常严厉的处罚。为了避免可能的处罚,对方自然会承认相关合同是伪造的,并辩称其并非非法生产。但相关部门给我们的回复称,对方注册地址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无法联系到相关公司,但会继续调查核实。果然,对方放弃了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院提交合同原件和发票。最终,法院认定,理由是无法确认相关合同和发票的真实性,无法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情况。

5、注意恶意情况

商标权人在注册、使用商标时是否存在恶意,不属于商标撤销案件的审查范围。从理论上讲,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不会也不应该考虑恶意行为。不过,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如果商标注册人的恶意,通常会影响法官的证据,严格审查相关证据。因此,笔者还是建议提交并强调商标注册人的恶意证据。

笔记:

[1]本数据来源于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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