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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上海市打击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5 个自动监测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时间:2024-10-15 00:0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根据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和弄虚污染源监测数据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环法〔2024〕1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4年上海各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深入开展污染源监测数据造假专项行动,严查自动监测设施运行异常等环境违法行为。通报了5起自动监控违法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26日,市环境执法总队根据线索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根据排污许可证(发证日期:2022年12月29日),该企业为重点管理单位。 DW001出水口为主要废水出水口,DW002出水口为车间废水出水口。两者均应配备自动水质采样器。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DW001出水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器; DW002出水口安装了水质自动采样器并完成备案。采样口位置与备案材料一致,位于车间废水排放站。进水口后面有第一口集水井,但车间废水和生活污水流入这口集水井,进水口位置不对。

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市环境执法总队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罚款。

在线监测设备是监管部门和排污单位了解污水排放情况的重要手段。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重要依据。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监测联网。生态环境部门的设备。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联网、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沪环规[2022]4号)也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自印发之日起6日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控制设备建设、联网和备案工作。因此,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要求确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出口位置和监测系数,合理安排采样口位置,并确保在6个月内完成建设并联网。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备案。

在日常环境管理中,排污单位要充分发挥在线监测设备的作用,实时监测污水排放情况,及时处理问题,促进生态环境工作可持续发展。

DW001 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2024年5月20日,上海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上海一家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是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安装了流量、余氯在线监测设备并备案。检查过程中,流量计显示数值,但余氯在线监测设备显示数值为0。查阅数据采集仪和自动监测平台后发现,4月6日至20日,余氯数值大部分时间为0。 5月20日,获悉因设备故障导致余氯值不稳定后,医院于4月8日向环保部门报故障维修,维修期限为2024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20日。申请延期,医院将于5月20日休院。余氯在线监测设施仍处于故障状态。余氯在线监测故障期间,该单位采用手动监测方式,每天监测余氯两次。自动监测设备按要求发生故障后5个工作日内机组未能恢复正常运行。 5个工作日内无法恢复正常使用时,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该院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八十条规定,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29000元罚款。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维护,确保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无法恢复正常使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停运期间,污染物排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采用人工监测的方式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并将监测数据报送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

污染物排放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是评估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的重要依据,是生态环境部门实时监测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的有力武器。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要增强法制意识,强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余氯在线监测设备显示值为0

监测系统中的流量和余氯数据

2024年5月29日,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前往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医院为重点排污单位。污水处理站自动监测设施内数据采集传输仪器显示故障状态,实时值为0。实际污水正常排放,数据采集传输仪器工作异常状态。

该院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八十条规定,杨浦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院在15日内确保排污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自2024年6月3日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24年6月4日,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该院进行审查。医院污水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已恢复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 7月23日,杨浦区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院罚款2.9万元。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作为自动监测设施的一部分,是企业监测数据与政府在线监测平台之间的桥梁,必须保持正常运行。企业要强化污染防治责任意识,加强自动监测设施管理,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密切关注数据变化,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无法真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严重干扰执法人员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执法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及时固定证据。在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异常运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给其他排污单位敲响了“警钟”,督促企业引以为戒,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信经营,绝不抱有侥幸心理。

排水时数据采集器实时流量值为0

线索移交后,2024年1月4日,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后续调查,发现某企业新安装COD、智能水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仪于2023年4月23日完成网上登记,并于2023年9月22日完成网上登记。2023年10月5日10:00至2023年10月7日11:00,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有废水排放,流量计有流量数据,但由于采样器的流量阈值设置不合理,导致采样器没有判定有流量,没有触发采样分析。自动监测平台继续使用之前自动标准样品验证中标记为C的数据。该公司认为在线监测数据与生产条件、设施运行情况不符的行为构成“未能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该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闵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2.9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联网、运行、维护和管理有关规定》,排污单位承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备案之日起,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排污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定期开展自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由于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情况,或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开机、停机、故障等运行情况异常,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必要时,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自动监测数据标注规则,在自动监测数据生成时标注相应时段。

嘉定区生态环境局、区环境监测站3名监管人员在线监测数据异常,对某食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品企业废水排放口装有自动排污口。按要求监控设备并在线备案。设备出现故障后,其运维单位某智能科技公司运维人员李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和排查故障。而是采用远程指导的方式,未能通过运维人员的培训、教育、能力确认和考核。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方式与废水操作员相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关环境服务活动。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关环境服务活动,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嘉定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杨某处以28000元罚款。

第三方运维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相关环境服务活动的案件,在查处过程中涉及委托人、第三方机构等多个责任单位。客户往往过于依赖第三方机构,也常常依赖他人。当第三方机构不履行责任时,污染物责任单位不应免除连带责任,并积极督促第三方机构依法合规提供环境服务。企业在日常管理中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不要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和处理,并记录运行维护台账。同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要善于运用视频监控等辅助手段。本案的违法行为相对隐秘。执法人员在调查异常数据线索时,通过查阅视频监控确认了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查看视频监控

供稿:市环境执法总队、浦东城管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杨浦、闵行、嘉定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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