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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方的抗辩事由汇总与解读

时间:2024-10-15 00:0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我平时忙于办案、参加活动。虽然查阅了大量的资料、案例、法规,思考和研究了很多问题,但未能及时梳理和总结。春节将至,又到了总结记录的时候了。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和被侵权人都应该了解侵权的抗辩理由,以便更好地主张权利或更有效地反驳侵权指控。侵犯著作权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本文不做进一步的区分。仅对被诉侵权方常见的、可能的抗辩事由进行总结和解释。

01.学科资格答辩

著作权主体,又称著作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一般来说,版权属于作品的作者,但也有例外。权利转让、法人作品、雇佣作品、协作作品、特殊雇佣作品、委托作品等问题都必须考虑。

著作权具有“二权合一”的属性,即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与财产相关的权利可以转让。原告在作品上署名并不意味着其享有该作品的完全著作权。只能享有签字权,不享有相关财产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并按照协议或者有关规定收取报酬。这条法律。” “著作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前四项权利是与人格权有关的著作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工作。除了这四项权利外,其他版权也可以转让。

有些所谓法人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并不体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意志,因此应认定为专业作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办,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但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又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属于专业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也就是说,法人的作品体现了法人的意志,而雇员的作品则体现了雇员的个人意志。但实践中很难区分法人的作品和雇员的作品,同时,当作品登记作者署名与著作权人登记不一致时,还应注意特殊服务作品的相关规定。

02.权利客体不符合作品特点

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是任何形式的作品,而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原创作品。 “它是一种独特的智力成果,可以通过某种形式来表达。”综上所述,作品具有以下特点:是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能够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只有符合上述规定和条件的作品才受版权法保护。

03. 明确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下列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以及其他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他们的官方翻译。第二个是纯粹的事实信息。三是历法、总数表、总表和公式。

值得注意的是,被禁作品的作者也享有版权,但其版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出版和传播。

04.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作者的“思想内容”

一部完整的作品实际上是作者思想内容和思想表达的有机结合。然而,版权法仅保护作品的思想表达。这是版权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思想/表达二分法”。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处理版权纠纷的基本标准。例如,主题、设计思想、概念、原则等都属于思想范畴,不受版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它们,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建。此外,公共领域的元素不受版权法保护。

05、判定侵权前应排除作品中的公有领域元素。

公有领域要素的确定,必须结合具体作品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客厅装修设计效果图中使用的电视、茶几、沙发等元素就属于公共领域元素。过滤公共领域元素并不意味着只要是公共领域元素就会被排除在外。有新想法、新表达空间的公共领域元素应该保留。另外,在识别出公有领域元素后,如果这些公有领域元素只是简单的组合,则此类表述不具有原创性,应予以排除。但在对公有领域元素进行创造性排列、组合或其他深度创作时,应保留这些表述,并作为侵权比较的依据。

06.作品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五十年。这是指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以及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但不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后三项权利一般与作品长期共存,且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下文所述的保护期限仅指前十四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自然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日期是最后一位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作品和专业作品著作权中发表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创作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其他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创作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该作品的首次出版。

07. 诉讼时效抗辩

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并承担义务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权利人在三年以上提起诉讼,诉讼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停止侵权行为。但对于侵权赔偿的主张必须区别对待。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该三年期间的赔偿数额。

08.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不具有实质相似性

判断著作权侵权的标准是:“实质性相似+联系”。 “实质性相似”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作品与原告的作品不相似或者其作品是其独立创作的,则可以否认侵权的存在。

司法实践中,对于实质性相似分析,以“抽象观察法”为主,“整体观察法”为辅。 “抽象观察法”采用解构的方法将作品进行拆分,然后对各个具体元素进行比较; “整体观察法”从作品的整体构思和整体感觉出发,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一般情况下,采用“抽象观察法”进行分析评价,但当无法应用该方法或应用该方法得到的结果明显不合理时,就应介入“整体观察法”。法院判断两件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并无固定统一的标准。例如,对于艺术作品,会比较整体的视觉效果、色调、相似点的数量和比例、线条的运用、空间布局、元素的组合等。对于书面作品,可以比较人物、情节、章段布局、语言风格、句子、相似的数量和比例等。不同类型的作品有不同的侧重点和比较方法,看是否实质相似。如果被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品与原告的作品不相同或不相似,那么被告当然不构成侵权。如果被告能够证明相似之处源自原告作品或其他在先作品以外的公有领域元素,则被告不会侵犯原告作品的著作权,但在本案中,被告作品侵犯著作权的可能性也不排除其他人的情况。

09. 被告从未接触过原告的作品

如果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相似,被告应当证明该作品是其本人的原创作品,而不是抄袭、借用原告的作品。换句话说,被告必须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原告的作品。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作者独立完成,作品具有创造性。这是两个要求。如果作品被复制或抄袭,则该作品不是原创的,因此不受版权法的保护。抄袭、抄袭的前提是被控侵权人接触过权利人的作品。

在实践中,原告很难证明被告确实接触过原告的作品。一般来说,只要原告证明被告有机会或合理可能接触到原告的作品,或者被告在没有接触到原告作品的情况下就无法创作类似的作品,那么案件就会被制作。确定被告发布了原告的作品,例如:被诉侵权作品与著作权作品存在错误、缺陷、隐藏符号等相同的独特部分。被诉侵权作品与著作权作品相同或者相同高度相似,足以排除创意巧合。

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接触过该作品的事实,被告有责任证明其未接触过原告的作品。在这个事实认定过程中,原告举证相对容易。当原告履行了举证责任后,被告很难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接触。但如果被告能够否认原告所援引的与“接触事实”有关的证据,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可能接触到原告的作品,法院可能会认定该作品是其独立创作,并予以处罚。不被发现被侵权。被告可以考虑根据以下事实提供证据,例如:无法接触到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可能性、涉案作品的具体情况足以构成巧合、原创的创作手稿、在先作品的版权登记证书,当然还有在先发表的作品。我们无法详细列出。如果被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独立创造的事实,则可以否认侵权事实。

10、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的相似性是有限表达的

当某个特定想法只有一种或有限数量的表达方式时,版权法既不保护该想法也不保护其表达方式。如果被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作品因表达极其有限而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表达了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表达,则不构成侵权。

11、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必须具有相似性

在处理某一类型的戏剧或小说题材时,实际上不可避免且必须使用某些事件、人物、布局、场景,其表现方法并不构成侵权。如果被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作品因某一主题的表达必须描述某一场景或者使用某一场景的设计而与原告的作品表现出相同的表现或者实质相似,则不构成侵犯版权。

12. 被告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十三种合理使用行为。在这十三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的作品,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 、作品名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合理使用可以通过“三步检验”来判定:一是判定具体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十三种情形;二是是否影响工作的正常使用;第三,是否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对原告作品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13. 被告正在实施法律允许的行为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报纸、期刊等六种法律允许的用途。转载、利用录音制作、播放作品、编写出版教材、制作课件、扶贫等。各项法律允许的行为的实施都有严格的限制,需要支付报酬,并且不得与权利人事先声明相抵触。被告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判断其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实施的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14.关于赔偿金额的抗辩

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赔偿问题,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三种计算方法,并说明了三种方法的适用顺序,即:一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情况 侵权人的损失或者违法所得作为计算依据;其次,如果上述依据无法确定的,则参照特许权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第三,通过上述两种方法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的,法院应当采用法定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此外,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第一种、第二种方法确定的数额加倍以上。不足五倍的,给予补偿。

毕竟个人能力和视野都是有限的。如有不足和错误之处,还请读者多多包涵并指出。

长安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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