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4] 没有。 12
《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24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 年 9 月 26 日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章 监督与执行
第五章 法律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所涉及的制度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开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加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深化制度创新,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降低制度交易成本,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着力打造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努力实现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优化问题。营商环境工作重大问题,监督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服务指导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服务本地区市场主体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法律。
第六条 自治区将营商环境优化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按照规定表彰工作成绩显着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对部门、单位给予奖励不行动、缓慢行动或乱行动。并按规定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营商环境监管制度,聘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市场主体代表作为义务监督员,收集反映社会各界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客观公正地提出监督评价意见。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优化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网址、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自治区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等显着位置设立惠企政策专区,宣传惠企政策,率先垂范。通过媒体报道本地区、本领域的经验和典型事例。涉及市场主体的做法和法律法规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具体可行的法治框架内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总结推广有效的改革措施;如有错误或偏差,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勤勉尽责、不谋取私利的,予以免责。依法追究其责任或者减轻其责任。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以市场主体和公众满意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估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用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以及经营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侵害。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应当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履行安全质量、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和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承担诚实信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义务。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地方市场融入全国统一市场,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市场基本制度规则统一,公平统一。市场监管、市场设施高标准。中国联通不得超出国家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设定准入条件,不得对市场主体在资质、资金、所在地等方面设定不合理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市场准入、要素配置、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共服务、贸易服务、涉企收费、涉企政策、金融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禁止在服务、市场退出等方面设置地方保护、指定交易、隐形壁垒以及非法设置排除、限制竞争条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各市场主体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适用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平等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优惠政策。资金、土地使用权、技术、人力资源。 、数据资源、水电网络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超出范围。其法定权力。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专人为市场主体提供企业登记、项目审批、生产要素兑现等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变更、组织或职能调整、相关负责人更换等。违反合同。
由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导致有效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承诺的优惠条件无法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规划、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合同协议、政策承诺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律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建立涉企营业执照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依法通过落实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服务流程,推进企业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和税控等工作。设备、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营业存款登记、银行开户等开户事项一窗受理、一张表格提交、一次性完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实行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全程网上办理,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申请、审批、发证,继续推广营业执照电子化及其互联共享应用,实现营业执照智能审批,立即获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不得进行未预算或者超预算的政府采购和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第三方借款或由建设单位垫付、借用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不得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条件、方式、条件和费用。违约责任。大企业不得利用自身优势拖欠中小企业账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监督、考核监督、绩效考核、严格问责和其他措施。建立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有企事业单位合理降低产品和服务价格,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程序、完成时限等信息。 ,并进行网上办理和自主支付。等便民业务,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资源整合,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与政务服务平台开展业务协作,实现全流程应用。一体化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和公营企事业单位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指定设计单位、采购单位、建筑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保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并提供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协议安全供水、供电。 、供气、供热。
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小型工程项目需要接入市政公用设施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市属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法规。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和招标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种所有制、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禁止限制、排除潜在投标人、供应商。不合理的条件。
禁止围标、串标、随标、私下招标;禁止以异常低价中标,影响合同履行;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依法需要招标、拍卖、挂牌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公开范围。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监管等功能,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目录、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信息,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进程和大数据应用,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保函、当面开标、异地远程评标等服务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实现项目全过程的开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公开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保证投标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与招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与投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规定的前提下,加大对私营企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信贷投放力度。政策。等金融支持,为符合条件、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提供免评估、免抵押、免担保等融资服务,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
第二十六条 支持金融机构扩大融资担保范围,为市场主体提供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收益权、收费权、股权、碳排放权、污染权、碳汇权、产品订单、库存、机械和设备等。设备作为融资抵押品的融资担保。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融资担保制度,推进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合作机制。公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直接补贴、绩效奖励、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
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市场主体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变更、查询、注销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机制,创新人才政策措施,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开展人才开放和人才引进工作。合作交流,开展职称评定,在工资分配、医疗保险、住房安置、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保障或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提供就业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流程,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对存在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依法解决债权债务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 、市场拓展、权利保护、纠纷解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制定、行业自治、维护市场主体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会,不得强制市场主体进行认证、培训等,不得违规收取费用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或者以考核、表彰等名义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本自治区统一的政务服务项目、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目录。减少环节、材料、时间限制以及国家标准和法规。指南明确了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处理结果等,实现自治区、地(市)、县(市)政务服务事项一致。区、市)、乡(镇)。统一编码、名称、依据、程序、类型等要素信息,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
政务服务事项因承办、委托、取消、调整等原因导致办理程序、材料、时限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公告。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行政机关不得限制市场主体的申请方式和办理渠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治区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功能,优化操作流程,提供操作指南,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网上政务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整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务服务平台,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自治区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动互联互通。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实现“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门户网站和自治区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及时集中公开规划、产业、融资、创业、创新、人才、促进国家发展等信息。自治区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市场主体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财政奖励、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充分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推进政务服务跨区域办理、异地代理办理、多地联合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地(市)、县(区、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
政务服务中心要完善预约办理、审前咨询、空缺受理、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结算等制度,实行前台综合受理的政务服务模式办公桌、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发放,实现“一站式服务”窗口综合办公”。
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积极推动政府和部门建设惠企政策移动服务系统,提供信息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反馈、信息反馈等服务。政策履行提醒。
第三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服务质量监控,并要求工作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服务指引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服务指引规定以外的市场主体提出要求;
(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
(三)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安排,不得推诿、拖延;
(四)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相同情况,按照相同标准受理和办理,不得区别对待;
(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与市场主体进行任何可能影响依法履行职责的往来。
政务服务中心要设立现场投诉举报窗口和邮箱并公布举报热线,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等制度,推动政务服务一体化、规范化、规范化。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类管理。除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专项工程和重大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审批、空缺项目联合审查办理等办法,实行一张表等方式。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一次办理、非当面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全部审批事项纳入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立项、用地、使用等非保密。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阶段。网上审批、网上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机构对房地产登记、交易、纳税等工作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减少办理时间和办理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交换、共享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39条港口位置及其相关部门的人民政府应加强与海关,边境检查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海关合作,建立跨境贸易信息共享,联合检查以及联合检查工作机制,优化海关清除程序,改进,改善海关批准效率,清理和标准化港口费用将降低海关许可成本,为市场实体提供优先保单声明,海关清算物流信息查询,出口信用保险处理,跨境和解和融资等服务,并促进统一的通过“单一窗口”处理港口和国际贸易领域的相关业务。
第40条税务机关应协调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收入服务,改善税收和费用服务的整合机制,促进税收和费用服务的跨区域处理,优化税款方式和程序,并简化。提交信息和费用。时代,促进非接触税款付款方式,例如在线处理,移动处理,自助处理和邮件处理,促进电子发票的应用和服务供应,并为纳税人和付款人提供方便有效的服务。
第41条:根据法律,县级或高于县级的人民政府应为具有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广泛生产和运营困难的市场实体提供救济,补偿,减少和豁免等。 ,社会保障事件和其他紧急情况。支持政策和措施。
第42条县级或高于县级的人民政府应建立并改善损害商业环境行为的投诉和报告机制例如政府服务热线和政府服务平台,并迅速调查并与市场实体和公众打交道。反映的问题,例如无所作为,缓慢的动作和随机行动。
第4章监督和执法
第43条第43条县级或高于县级及其相关部门的政府应根据法律,创新的监督方法履行监管职责,改善公平和公正的监督,信用监督,全面监督,包容性和审慎的监督机制,并实现严格的监督机制标准,公平和文明的执法。
第44条县级或以上的人政府应根据法律汇编监管事项清单,澄清监管事项,主题,基础,程序,惩罚措施等,将其发布给公众,并及时调整。
第45条第45条对人民政府对县级或其相关部门对市场实体的监督和检查应基于法律和法规,并根据法律程序进行。除非直接涉及特殊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人,例如公共安全,人民的生活和健康之外,“双重随机化,一个披露”机制应严格实施。应尽可能合并针对相同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项目,否则在同一级别的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跨部门联合检查。
第46条县级或高于县级及其相关部门的人政府应建立一种信用监督机制,以鼓励信任和限制可信赖性,并对具有不同信用状况和风险水平不同的市场实体采取差异化监督指标。对于信誉良好和风险低的市场实体,可以合理地减少现场检查的比例和频率;对于违反法律并不诚实且风险更高的市场实体,可以适当增加现场检查的比例和频率,并且可以根据法律实施严格的管理和惩罚。
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县(市政)层面或更高的层面(市政)级别应为市场实体实施信用维修系统,并宣传条件,程序,时间限制等以进行信用维修。对于已经完成信用维修的市场实体,他们应立即停止宣传其不信任的信息并通知其处理。
第47条县级或高于县级及其相关部门的人政府应促进包容性和审慎的监督,制定和发布包容性的罚款清单,并执行监管政策,例如对第一罪的豁免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
行政执法机构应完全执行行政执法披露,行政执法的完整流程记录以及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审查系统,以及时,准确地披露行政执法信息,可疑性和整个行政管理管理行政执法过程,并完成对重大行政执法决策的法律审查。覆盖。
第48条在行政执法方面,应促进使用非强制性手段,例如说服力和教育,说服力和示威以及行政指导,并应根据法律进行谨慎执行行政胁迫。如果可以通过使用非重新手段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则不得实施行政胁迫;如果非法行为次要或社会伤害相对较小,则可能无法实施行政胁迫;如果确实需要行政胁迫,则应尽可能将市场实体的正常生产最小化。业务活动的影响。
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进行清理和纠正,特殊纠正等的活动。除非涉及人们的生活安全,重大事故的发生或进行重大国家活动,并且已获得主管当局的批准,否则在需要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相关领域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市场实体通常暂停生产和业务。
第49条在县级或高于县级的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应监督和检查行政执法机构的严格标准化,公平和文明的执法和其他事项。
第五章法律保证
第50条要通过与市场实体的生产和运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当地法规,政府法规和其他规范文件,市场实体,行业协会和商会应通过召开研讨会,听证会,演示会议来充分聆听等等,以及工业和商业联合会的意见和建议;除了根据法律保密外,还应通过政府事务网络,报纸等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应建立和改善意见的合理反馈机制。
第51条县级或高于县级及其相关部门的人政府应改善重大决策和规范文件合法性的审查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系统,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的严格限制 - 竞争,清理和废除政策和措施,阻碍了统一的国家市场和公平竞争。
县级或以上的人民政府应为规范文件建立定期的审查和点检查机制,重点是清理和点检查市场实体有很大反应,集中问题并滥用行政管理的行业和地区的规范文件和点检查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权力。点检查结果应符合法律。向公众宣布,应及时修改或废除在随机检查期间消除或限制竞争时存在问题的规范文件。
第52条在制定与市场实体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时,县级或高于县级及其相关部门的人民政府应尊重市场经济的法律,最大程度地减少政府的直接分配市场资源,并将其最小化政府直接分配市场资源。直接干预市场活动使市场在资源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53条自治区增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改善了知识产权和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协调保护的系统和机制知识产权争端和知识产权权利的多元化解决机制迅速调查和惩罚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以及伪造和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调节地理位置指示,遏制恶意诉讼,不公平竞争,不公平的竞争和不公平的竞争和不公平的竞争和其他行为,并保护市场实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54条县级或高于县级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政府应严格执行劳工和人员争议仲裁指导服务系统,证据通知系统以及案件开放式审判系统,建立和改善多元化的劳动力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平稳的劳动权保护渠道,迅速处理和解决冲突和争议,并根据法律保护工人和市场实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55条如果违反了这些法规的规定,各级或相关部门的人民政府未能履行其优化商业环境和损害商业环境的职责,则应将其命令由主管当局和负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负责的人员应根据法律受到惩罚。惩罚。
第56条如果违反了这些法规的规定,公共企业,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或中介服务机构损害了商业环境,则相关部门应命令他们进行更正,遵守法律责任法律,并根据相关法规将其记录在其信用记录中。
第六章附则
第57条这些法规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长安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