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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背景及相关问题解答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2018年1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实施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实施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了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度,对部分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提高综合所得基本扣除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相应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修改后的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为个人所得税综合分类征税制度建立制度保障。修改的总体思路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对现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确保与上位法一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施所需的制度保障。细化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 ,增强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相关各方更好执行。
问:修订后的实施条例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明确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员税收优惠。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认定标准由一年调整为183天。为吸引海外人才,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海外人员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每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且连续六年不满183天的,年(现行实施条例为五年),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每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总天数超过183天的,有1次出境。超过30天的,在华连续居住年限合计183天重新计算。
二是完善经营应税所得计算方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统一纳入营业收入。为支持和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家庭生活必需支出进行扣除。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营业收入,没有综合所得的,应当在计算每个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6万元费用外,还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是明确相关事项的政策边界。 《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税征收中一些重要事项的政策界限,包括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缴纳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仅限于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一个纳税年度不得扣除。已完成金额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等。
问:为保证新个人所得税法设立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顺利实施,实施条例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为保证新个人所得税法设立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顺利实施,实施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可以扣除工资、薪金所得专项附加扣除,在汇算清缴税款时可以扣除其他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办理结算及与个人结算。
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可以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当年未完成的扣除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问:《实施条例》实施后,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新个人所得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为保证新个人所得税法顺利稳定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梳理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与新个人所得税法挂钩。报国务院批准后,继续保留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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