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1990)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文档来源
联合国
通过日期
1990 年 9 月 7 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
原文链接
关于律师角色的基本原则 (1990)
鉴于世界各国人民在《联合国宪章》中申明,他们决心创造正义得以伸张的条件,并宣布其宗旨之一是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国际合作,并促进和激发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鉴于《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由独立和公正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审理的权利以及为每个被指控刑事犯罪的人辩护的必要性等原则。各种保证,
鉴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宣布有权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并由依法设立的主管、独立和公正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
鉴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回顾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有义务促进对人权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
鉴于《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明确规定,被拘留者有权获得法律顾问的协助、沟通和咨询,
鉴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建议,应保障未受审判的囚犯获得法律援助以及与法律顾问进行保密沟通的权利,
鉴于《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重申,每一个涉嫌或被指控犯有可判处死刑的罪行的人都可以根据《民事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在诉讼的每个阶段受到起诉。政治权利。在此阶段获得适当的法律援助,
鉴于《为犯罪和滥用权力受害者伸张正义的基本原则宣言》建议在国际和国家各级采取措施,以改善犯罪受害者诉诸司法的机会和公平待遇、恢复原状、赔偿和援助,
鉴于充分保护人人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无论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是公民和政治权利,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获得独立法律专业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
鉴于律师专业组织恪守职业标准和道德,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不公正限制和侵犯其权利,为所有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与政府和其他机构合作,促进正义和公正的利益在目标和其他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制定以下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是为了协助会员国促进和确保律师发挥适当的作用。各国政府应在其国家立法和习惯做法的范围内考虑和尊重这些原则,并应向律师和法官、检察官、行政和立法机构成员以及公众等其他人士提供建议。这些原则也应酌情适用于没有正式法律地位而行使律师职能的人。
获得律师协助和法律服务
1. 所有人都有权请求自己选择的律师协助,以保护和确立自己的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2. 各国政府应确保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人均享有平等待遇,不因种族、肤色、国籍、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原因而有任何区别。意见、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经济或其他地位以及其他方面的歧视,为平等和有效获得律师援助提供迅速和有效的程序和机制。
3. 各国政府应确保分配必要的财政和其他资源,以便向穷人以及必要时向其他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专业组织应当配合安排和提供服务、设施和其他资源。
4. 各国政府和律师专业组织应推动各种方案,使公众了解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律师在保护其基本自由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应特别注意帮助穷人和其他弱势群体,使他们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寻求律师的帮助。
刑事司法事务中??的特殊保障
5. 各国政府应确保主管当局立即告知所有被逮捕和拘留或被指控刑事犯罪的人,他们有权获得自己选择的律师协助。
6. 任何没有律师的人,如果正义需要,有权根据犯罪性质为他指派一位经验丰富、称职的律师,以便在他没有足够的法律援助的情况下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指为此类服务付费。无需付费。
7. 各国政府还应确保所有被逮捕或拘留的人,无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都有及时联系律师的机会,并且无论如何不迟于逮捕或拘留时起四十八小时后。
8. 所有被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人均应有充分的机会、时间和设施在完全保密的情况下立即接受律师的探视和咨询,不受窃听、审查。此类协商可以在执法官员的视线范围内进行,但不能在执法人员的听觉范围内进行。
资格和培训
9. 各国政府、律师专业组织和教育机构应确保律师接受适当的教育和培训,并了解律师的理想和道德义务以及国内法和国际法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10. 各国政府、律师专业组织和教育机构应确保在法律职业中开始或继续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不因种族、肤色、性别、族裔、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而受到歧视。国籍或基于社会出身、财产、出生、经济或其他地位的任何歧视,但律师必须是该国国民的要求不应被视为歧视。
11. 如果国内有群体、社区或地区的法律服务需求未得到满足,特别是这些群体具有独特的文化、传统或语言,或者曾经遭受过歧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律师专业组织国内教育机构应采取特别措施,为此类群体的候选人提供进入法律职业的机会,并应确保他们接受适合其群体需要的培训。
义务和责任
12. 律师作为重要的司法代理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应维护其职业的荣誉和尊严。
13. 律师对委托人的职责包括:
(a) 就客户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与此类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法律制度的运作提供建议;
(b) 通过一切适当手段协助客户并采取法律行动保护其利益;
(c) 在法院、法庭或行政当局面前向客户提供适当的协助。
14. 在保护委托人的权利和促进正义事业时,律师应努力维护国家和国际法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始终按照法律和公认的规范以及职业道德行事。律师,行事自由、勤勉。
15. 律师应当始终真诚地尊重委托人的利益。
确保律师履行职责的措施
16. 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 (a) 能够履行所有职责而不受恐吓、阻碍或不当干扰; (b) 能够在国内外出差并自由地与客户协商; (c) 不会因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标准和道德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起诉或行政、财务或其他制裁或受到起诉或威胁。
17. 当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的充分保护。
第十八条 律师不应因其履行职责而等同于其委托人或委托人的诉讼理由。
19. 任何已确认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的法院或行政机关均不得拒绝承认合格律师代表其委托人出庭的权利,除非根据国家法律和惯例并根据此处陈述的基本原则,该律师已被取消资格。
20. 律师对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或在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机关作为其职业职责的一部分所作的陈述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
21. 主管机关有义务确保律师有足够的时间查阅主管机关拥有或管理的相关信息、档案和文件,以便律师能够向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此类访问应早晚在适当的时间提供。机会。
22. 各国政府应承认并尊重律师与其委托人在专业关系范围内的所有沟通和咨询的保密性。
言论和结社自由
23. 与其他公民一样,律师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自由。特别是,他们应有权参与有关法律、司法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问题的公开讨论,并有权加入或组建地方、国家或国际组织并出席这些组织的会议,但不妨碍其专业知识。对合法行为或合法组织成员资格的限制。律师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始终按照法律和公认的标准以及律师职业道德行事。
律师专业组织
24. 律师有权组建和参加由自己管理的专业组织,代表自己的利益,促进继续教育和培训,维护律师职业诚信。专业组织的执行机构由其会员选举产生,并在不受外界干涉的情况下履行职责。
25. 律师专业组织应与政府合作,确保所有人都能有效和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并确保律师能够在不受无理干扰的情况下,按照法律和公认的职业标准和道德向其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协助它的校长。
纪律处分程序
26. 法律界应当通过有关机构或者通过立法,根据各国法律、习惯和公认的国际标准和规范,制定律师职业行为准则。
27. 对在职律师的指控或投诉将按照正当程序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律师应享有公平听证的权利,包括获得自己选择的律师协助的权利。
28. 针对律师的纪律诉讼应提交给法律界设立的公正纪律委员会或独立的法定机构或法院,并应接受独立的司法审查。
29. 所有纪律处分程序均应根据《职业行为准则》和其他公认的律师标准和道德准则并参考这些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人律世说】提前想办法,防范风险;事后利用它们可以及时止损。法律是你最安全的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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