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部署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中新网8月9日电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推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监管,继续保持高位——压力打击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近期,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部署,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凝聚合力,进一步加大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力度,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清理典型案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维护市场秩序。切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务实。
2024年8月8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打击第三方机构造假领域6起典型案例,对河北省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福建省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案件的是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局、江苏省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山东省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给予表彰。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
【案例介绍】
2023年12月,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梳理了近年来因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而被依法处罚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发现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从瑞公司(以下简称从瑞公司)被石家庄、邯郸、保定等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9次。经核实,从瑞公司的虚假报告均于2022年至2023年期间出具,并于2023年1月9日和6月16日两次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后,于7月6日再次被处罚发布虚假报告8月16日,8月16日再次受到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经初步研判,从瑞公司的违法行为与“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两次受到行政处罚,后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刑侦情况相符。石家庄生态环境局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及时与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会商,就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处理、相关法律适用知识等进行交流研讨,为快速反应提供支撑以及精准的打击。
【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环境污染案”中,从瑞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1月26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立案侦查。 6月8日,公安机关将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移送石家庄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励志意义】
准确真实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少数第三方机构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跨越法律红线,采取欺骗手段,违规开展监测活动,屡次查处违规且毫无悔意。此案中,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梳理行政处罚信息,聚焦屡次违法者,深挖问题线索,充分发挥“执行”衔接机制,应对并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联合策划、固定违法犯罪证据,为办理第三方机构诈骗犯罪案件提供了实践经验。
2.厦门凯立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
【案例介绍】
2023年9月,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委托厦门凯立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信公司)进行自查-监测报告、采样时间和工厂监控录像。显示时间不符,存在未采样、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将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接到相关信息后,对凯利信公司在全省范围内的业务人员数量和业务覆盖范围进行了全面排查,初步判断存在业务能力与业务量不匹配的情况。 ,并移交了相关线索。赴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专题调查。
2024年3月27日,由多名执法人员、监测骨干、数据专家组成的专案组对凯立信公司进行突击检查,逐一核对检查监测报告、采样记录、实验分析数据及相关设备仪器。一。经查,凯立信公司存在修改实验室分析数据、使用虚假光谱、缩短采样时间、篡改原始采样记录、伪造时间等多种造假痕迹。 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全省5个地市共75个排污单位出具虚假监测报告205份,初步查明银行收款金额53万余元。初步认定,他们符合“非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刑事责任条件。
【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环境污染”,凯立信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7月15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公安机关于当天对该案启动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励志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帮助单位及时发现环境管理问题、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少数第三方机构超能力承包业务,帮助企业实现“虚假达标”,严重损害污染防治成效。本案中,福建省、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扩大侦查范围,建立了集执法、监测、数据分析于一体的“1+N”专案组机制。他们深入研究了一份欺诈报告,发现了数百份欺诈报告。打破传统低效的取证模式,实现打击监控数据造假从单点攻击到多重操作的有效转变。
3、重庆中瀚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实施诈骗行为
【案例介绍】
2023年10月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一家白酒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委托重庆中瀚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瀚环保技术研究院”)污水排放单位应当每月进行自行监测。但中瀚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和7月20日出具的两份监测报告中,使用了三张相同的现场采样图片。执法人员当即决定对当日排污单位的生产情况进一步检查监控。 。经查,2023年7月20日,中瀚公司伪造虚假监测数据,伪造监测采样时间和排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在白酒公司不生产时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调查情况】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依据第五条的相关规定,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中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罚款中瀚公司元。同时,还对中瀚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29125元。
【励志意义】
凭空捏造虚假监测数据隐瞒现场采样事实,伪造现场监测采样数据,是不法第三方机构诈骗的惯用伎俩,严重干扰排污许可后监管以及日常执法活动。本案中,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仔细核对监测报告、企业生产记录等,在看似正常的监测报告中发现了造假的痕迹,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并第三方组织及其责任人承担责任。实施“双罚”,倒逼第三方机构守法、自律、规范发展,推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4、启东全通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案例介绍】
2024年4月17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举报。有人举报启东全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公司)涉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更换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立即通过江苏省环境监测机动车尾气监管系统进行非现场检查,发现全通公司有两条机动车尾气检测线。报告中提及的大部分车辆确实经过该公司检查和测试,引起了执法人员的高度关注。警觉。执法人员进一步排查全通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确定了日常检查检测的高峰时段,并立即制定突击检查计划,尽快固定违法证据。
经调查发现,全通公司废气检测线的检测采样管上装有三通阀,并连接3条管道,其中1条管道连接分析仪,1条管道连接废气采样探头,另一条管道延伸至检验车间西墙。当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时,检查人员将采样管一端插入已通过尾气检测并停在检测车间西墙外的车辆排气管内,然后转动三通阀连接合格车辆排放的废气。分析仪用于更换通过尾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
【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相关规定,7月9日, 2024年当天,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对全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并处罚款17.5万元。
【励志意义】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保持快速增长,移动源污染日益突出。一些检测机构受利益驱使,在检测中存在造假行为,已成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关注的焦点。本案中,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按照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积极拓宽问题线索查明渠道,充分探索挖掘群众举报问题线索的“金矿”,运用大数据和非现场监管手段。我们开展核查并立即取证调查,严厉打击机动车检测中弄虚作假、违规检测等行为,让移动源“黑尾巴”无处可逃,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促进绿色发展。并健康发展。
5、济南信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案例介绍】
2023年12月26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济南信诚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公司)进行检查时,检查合格线路监控视频发现,2023年10月11日,一辆全时四轮驱动汽油车在采用双怠速法检查时,可见黑烟,但新城公司出具了合格的检查报告,引起高度关注联合检查组予以高度重视。通过查阅近一年监控录像发现,新城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11月29日、12月13日检查三辆轻型柴油车时,采用装载减速方式,出现可见黑烟的情况。 ,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对鑫城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罚款10万元。
【励志意义】
机动车检验机构作为控制流动污染源的关键环节,依法严厉打击安装作弊软件或设备、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有利于促进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规范发展。在此案中,济南市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充分发挥联防联控合力,建立联合联办机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加强部门间交流合作,共同严厉打击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具体实践。
六、东莞市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假案
【案例介绍】
2022年4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核查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发现2020年8月,东莞市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为东莞市科技公司( (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噪声监测数据与中亚公司某年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数据完全一致东莞市五金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经调查,中亚公司在编制某科技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过程中,未组织现场监测,也未出具噪声监测报告。环评声环境质量章节,直接抄袭了某五金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影响报告表》中声环境质量现状仅修改了噪声监测日期等内容。监测数据等内容完全一致。
【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6月2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中亚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0万元。元。 1万元,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对科技公司罚款50万元,对负责人处以罚款5万元。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评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中亚公司以及主办单位和主要编制单位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不合格的,将给予失信分并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黑名单。环境影响评价的主办单位和主要编制者中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2023年4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励志意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依据,是实施环境准入的首要抓手。一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不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价,抄袭抄袭,严重扰乱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秩序。在此案中,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审查等方式加强监管,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依法对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实施“双罚”,对构成违法行为的环评编制单位和环评编制人员进行了处罚,有效遏制了环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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