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转型与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一、案件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改革步伐的加快,社会控制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已成为普遍共识;依法治国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信息公开开始提上日程。
为了推动立法,国家从2002年开始起草相关行政法规。2003年初广州市政府牵头实施《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上海、湖北、吉林、江苏等地各省市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中央部委也制定并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6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国务院列为一级立法。 2006年6月2日,中国青年报经济版(第7版)发表题为《上海记者多次采访遭拒后起诉市规划局隐瞒信息》的报道,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反思。 。原告旨在让有关部门重视记者“新闻采访权”和“信息披露”的案件已传遍全国。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走上了全面开放的轨道。走法制化、标准化之路。
二、案例内容
原告:马成,上海《解放日报》原高级政法记者。被告:上海市城市规划局。
为就某新闻事件进行深度采访,马成于2006年4月18日上午前往上海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上海市规划局)要求采访,但遭到拒绝。转身走开。该局宣传部向局长在门卫打来的电话中告诉马成,未经事先批准,他不符合采访条件。如需面试,必须提交书面面试申请。让马成写了一份书面申请并传真给他们。当天,马城记者将书面采访申请传真至局方,并与项局长电话确认已收到。电话中,向局长告诉马成,他的书面申请已转发至局相关业务处。上海市规划局后来没有回复,称马成的采访提纲没有加盖该报的公章,该报也没有委托马成采访。
2006年4月23日,马成通过挂号信向上海市规划局发出书面约谈申请,要求该局提供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于15日工作日 几天内将给予答复。上海市规划局收到挂号信后,发现没有报社的正式信件,于是联系了马成的单位,要求转告马成不接受采访。上海市规划局一位负责人随后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像马成这样第一次要求采访的记者,规划局的惯常做法是不仅要求记者出示他的身份证,还要提供他工作的报纸。正式信函,附有采访大纲。他们并没有刻意屏蔽马成的采访。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城市规划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并非所有信息都必须公开。如今记者数量众多,他们很难判断采访内容是否用于报道。要求对相关单位的公函进行客观核查,也是政府部门的惯常做法。现行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规划局多年来都是这样处理的,没有出现过任何问题。这是我们第一次遇到。马成认为,记者采访不需要提供公函。再次被驳回后,他以公民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5月18日,马成诉上海市规划局未公开信息一案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马成在行政诉讼中表示,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部门应当主动或者应要求公开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政府机关提供有关政府信息。条例还建立了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规定新闻发言人代表各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因此,各级政府部门也应根据记者采访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马成在行政诉状中请求法院判决上海市规划局向其提供其申请并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日,马成还致信中国记协,题为《新闻采访权司法救济的尝试》。
“最终结果并不重要,关键是让有关部门重视记者的采访权。”这是国内首例记者起诉政府部门侵犯新闻采访权的案件。
2006年6月2日,《中国青年报》率先报道了马成诉上海市规划局案,引起国内多家媒体的关注。正当媒体兴奋跟踪、持续报道这起被称为“国内第一例记者起诉政府部门侵犯新闻采访权的案件”时,大家讨论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意义”等话题。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何实现新闻采访权的法律保护”等问题,曾是“新闻采访权寻求司法救济”尝试者的马成,因不愿透露的原因被迫“放弃被诉人面谈申请”,6月7日撤诉。最终,这起引起业界和学界广泛关注的案件以落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马成的诉讼是在70岁的上海市民董明提出申请后,起诉上海徐汇区房产局“不公开政府信息”之后发生的。因获得房屋原有产权被拒绝。 “政府信息公开案”第二案。在东明诉上海徐汇区房产局一案中,东明最终败诉。
三、案例分析
此案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公共部门有公开信息的义务,相应地,公民也有知情公共信息的合法权利。
公共信息公开一般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共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二是公共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其次,国家机构拥有和控制的信息向社会和公众公开。与公开信息公开相对应的是公民的知情权。所谓公民知情权,简言之,就是指公民对国家重大决策、重要政务以及社会当前发生的与普通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及时、准确地了解和知晓。公民。正确的。知情权是现代民主法制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的内容不仅限于了解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执政党的重大政策,还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涉及公民和公民权益的信息。公民个人想要知道或应该让公民个人知道。知情权是民主政治发展到现代阶段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它是公民实现和维护其他权益的重要条件。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采访权。从理论上讲,采访权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权力。因此,记者采访通常需要征得被采访者的同意。但例外的是,公民有权了解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记者也有报道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案中的解释,应该说,马成的起诉是合理的、合情合理的、合法的。 2004年5月实施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其他类型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信息属于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那么,如果马成找不到上述信息,他就有理由向上海市规划局询问、约谈。拒绝约见的,可以按照条例规定提起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方面,马成的诉讼是在争取公民的知情权。尽管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但截至本案发生时,国家尚未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法》,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仍不健全。地方性法规只有通过具体的诉讼才能得到落实。它有效运作的同时,也吸引了公众的关注,从而推动国家法律的制定和颁布,最终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马成的诉讼也是在争取记者的采访权。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保护记者的法律,记者经常被拒绝采访甚至殴打。通过此类案件的司法适用,保护记者采访权的理念将得到社会应有的重视,促进媒体更加有效的监督。我相信,这些权利的争取,一定会促进全社会的信息公开更加及时、顺畅,让公共利益不受到损害,新闻报道更加公正、自由,最重要的是,公民个人也能有效获得信息。最大限度地保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概要
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对公共部门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府的普遍做法。当今社会,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已成为必然。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也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信息公开法治化是保证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的必要条件。信息公开制度应当明确赋予公民要求国家机关公开信息的权利,以及落实这一要求所必需的诉讼权利,即对不履行法定公开义务的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动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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