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国内专利司法实践中无效宣告程序与中止诉讼的关系探讨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近年来,我国专利侵权案件不断增多。在国内专利司法实践中,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往往成为被告对抗专利权人的基本手段。本文拟对无效宣告程序与中止诉讼的关系进行初步探讨。
一、无效宣告程序
无效宣告程序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设立。该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授予专利权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权的授予。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由此启动的法律程序称为“专利无效程序”。既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诉讼中的被控侵权人当然也不例外。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就不存在,即未经许可实施该技术的,不构成侵权。因此,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常常以原告专利权无效为由进行抗辩。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侵权诉讼中被告提出的。
因此,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启动后,实质上涉及权利标的有效性的问题可能会影响法院最终的实质性判决;就诉讼程序而言(本文讨论不涉及专利行政处理),对于效力悬而未决的权利客体,可能会影响诉讼程序并导致诉讼中止。因此,专利侵权诉讼往往涉及无效宣告程序。对于当事人来说,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处理无效宣告程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此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起到了很大的指导作用。
二、被告宣告无效与中止诉讼的关系
1. 是否中止诉讼取决于专利权的类型和法律稳定性的程度。
根据上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人民法院审查维持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被告应当在抗辩期间请求宣告侵权。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得中止诉讼。
这一规定的根本原因在于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发明专利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质审查,其专利权具有足够的法律稳定性。人民法院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进行审查;同样,经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应当具有足够的法律稳定性。法律的稳定性也足够了。对稳定性高的专利权侵权案件不中止诉讼,不仅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可以防止侵权人利用中止诉讼制度拖延诉讼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且不会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公众的利益。 。当然,注意本文中“可以”不中止诉讼的表述,可以理解为针对特殊情况的一揽子规定。但对于上述情况,法院原则上不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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