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最新资讯>>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辞退在职员工补偿标准及违法解除

时间:2024-10-14 21:4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获悉

1.被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职工的平均工资。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全年支付工资。每月向工人支付标准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2、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加发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者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三、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二十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改造、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保留下列人员: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较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家庭无其他从业人员,有需要赡养的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裁减的人员。

被辞退员工的补偿金按照辞退的实际原因计算。不同的原因需要不同的赔偿。尤其是用人单位因故被解雇,赔偿需要协商。但如果员工有违法行为,因行为原因而被解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

长安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