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孙某向李某借款 10 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到期后,孙某未能按时还款,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孙某起诉至法院。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本案中,孙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孙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 10 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此案例告诫人们,在借贷活动中要遵守合同约定,
长安律师按时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