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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长安律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 年 12 月 6 日由劳动部发布,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规定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方式、时间、标准等作出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等内容,长安律师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